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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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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荣县府办发〔2023〕17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九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县委第5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荣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适用本办法,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原则。针对各涉农行业领域实际,有效解决审批工作中的难点堵点。

(三)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原则。在法治框架下探索简化优化村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为推进相关政策修订积累经验。

(四)坚持改革创新,各方协同原则。通过部门间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村庄建设项目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第四条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适用范围:

(一)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农村生活类: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农房配套设施建设改造、村庄绿化亮化、村容村貌提升等人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产业路、生产便民道、停车场、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等公共设施;

2.农业生产类:耕地复垦、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提灌站、机耕道、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冷链仓储设施、植树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

3.社会事业类: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宣传设施、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教育、医疗健康、养老设施等。

(二)以下项目不得采用简易审批:

1.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方案相对复杂、建设内容较多的项目;

2.整镇(街道)实施的项目;

3.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桥梁隧道、能源类项目,结构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文物保护类项目,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4.上级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简易审批的项目。

(三)已经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五条 村庄建设项目需完成投资决策程序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简化审批程序,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第七条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布置图和设计图、投资概(预)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不再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实行告知承诺或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 推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项目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总投资不超过40万元且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负责审批。其余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项目需通过初步设计行业审查及概算评审后,再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批复:

(一)以各镇(街道)、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各镇(街道)牵头召集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毕)。

(二)以县级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县级部门牵头召集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毕)。

(三)总投资不超过100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概算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单数)。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县财政局开展经济性审查。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且建安工程费用预算4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申请简易审批,应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提交项目请示、简易审批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表,附件2),并通过互联网进入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网址:http://tzxm.sczwfw.gov.cn/),在线办理审批业务。镇(街道)审批的项目应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赋码。

第三章项目发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违反规定未依法招标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以下情况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超过4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超过2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超过100万元的;

(四)整县整镇(街道)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

(五)抢险救灾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条 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村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自行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方式在荣县工程建设项目承建企业库中选取。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合作协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策划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布设计通用图样,提高设计效率。镇(街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村(居)委要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形成县、镇(街道)、村三级协调联动的建设机制。

第二十三条 村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与实施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法人。

(一)对于政府性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合理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二)具备条件的,由各镇(街道)按程序研究决定后,可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

(三)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减少项目投资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坚持多元投入。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金融、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五条 鼓励村民筹资投劳。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建设方式、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引导村民筹资投劳,鼓励成功人士积极为家乡建设捐资,为村庄建设出力。同时,在村庄建设中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不得举债兴办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实施民主管理。坚持“民事、民议、民管”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严控项目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局和行业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一)工程设计变更

实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参照《荣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39号)执行。

(二)工程量变更

实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包括招标规模以下及公开招标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均参照《荣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39号)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对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超出概算部分,项目业主应报县财政审批同意资金来源),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与交付: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由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由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三)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类村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县、镇财政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核算,县、镇(街道)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县级或镇(街道)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或前期工作经费,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算拨付资金。

(三)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四)村庄建设项目不得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期维护与管护: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二)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项目保修期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维护。

(三)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

(四)鼓励基层对项目后期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实施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对村民的劳务报酬发放、项目验收等情况,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民参与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村庄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标准规范规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划中加强主动对接,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加强技术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强化党风廉政监督。加强权力运行的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9号)和《荣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39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表

2.荣县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

《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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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府办发〔2023〕17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九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县委第5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荣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适用本办法,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原则。针对各涉农行业领域实际,有效解决审批工作中的难点堵点。

(三)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原则。在法治框架下探索简化优化村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为推进相关政策修订积累经验。

(四)坚持改革创新,各方协同原则。通过部门间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村庄建设项目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第四条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适用范围:

(一)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农村生活类: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农房配套设施建设改造、村庄绿化亮化、村容村貌提升等人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产业路、生产便民道、停车场、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等公共设施;

2.农业生产类:耕地复垦、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提灌站、机耕道、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冷链仓储设施、植树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

3.社会事业类: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宣传设施、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教育、医疗健康、养老设施等。

(二)以下项目不得采用简易审批:

1.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方案相对复杂、建设内容较多的项目;

2.整镇(街道)实施的项目;

3.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桥梁隧道、能源类项目,结构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文物保护类项目,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4.上级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简易审批的项目。

(三)已经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五条 村庄建设项目需完成投资决策程序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简化审批程序,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第七条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布置图和设计图、投资概(预)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不再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实行告知承诺或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 推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项目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总投资不超过40万元且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负责审批。其余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项目需通过初步设计行业审查及概算评审后,再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批复:

(一)以各镇(街道)、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各镇(街道)牵头召集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毕)。

(二)以县级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县级部门牵头召集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毕)。

(三)总投资不超过100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概算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单数)。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县财政局开展经济性审查。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且建安工程费用预算4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申请简易审批,应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提交项目请示、简易审批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表,附件2),并通过互联网进入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网址:http://tzxm.sczwfw.gov.cn/),在线办理审批业务。镇(街道)审批的项目应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赋码。

第三章项目发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违反规定未依法招标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以下情况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超过4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超过2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超过100万元的;

(四)整县整镇(街道)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

(五)抢险救灾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条 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村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自行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方式在荣县工程建设项目承建企业库中选取。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合作协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策划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布设计通用图样,提高设计效率。镇(街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村(居)委要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形成县、镇(街道)、村三级协调联动的建设机制。

第二十三条 村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与实施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法人。

(一)对于政府性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合理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二)具备条件的,由各镇(街道)按程序研究决定后,可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

(三)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减少项目投资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坚持多元投入。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金融、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五条 鼓励村民筹资投劳。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建设方式、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引导村民筹资投劳,鼓励成功人士积极为家乡建设捐资,为村庄建设出力。同时,在村庄建设中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不得举债兴办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实施民主管理。坚持“民事、民议、民管”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严控项目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局和行业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一)工程设计变更

实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参照《荣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39号)执行。

(二)工程量变更

实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包括招标规模以下及公开招标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均参照《荣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39号)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对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超出概算部分,项目业主应报县财政审批同意资金来源),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与交付: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由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由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三)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类村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县、镇财政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核算,县、镇(街道)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县级或镇(街道)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或前期工作经费,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算拨付资金。

(三)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四)村庄建设项目不得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期维护与管护: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二)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项目保修期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维护。

(三)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

(四)鼓励基层对项目后期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实施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对村民的劳务报酬发放、项目验收等情况,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民参与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村庄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标准规范规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划中加强主动对接,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加强技术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强化党风廉政监督。加强权力运行的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9号)和《荣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荣县府办发〔2022〕39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表

2.荣县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

《荣县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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