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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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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荣县府办发〔2024〕6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全国各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力防范和坚决遏制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强化燃气安全风险源头管控,着力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按照《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3号)及《自贡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自府办发〔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县政府总体负责、部门镇街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 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经营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 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 2024 年 2 月 1 日— 2024 年 2 月 25 日)。

各镇街加快开展动员部署、入户宣传等工作,并对上述“三类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及改造费用,形成清单台账,于2024年2月25日前将拟改造清单报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全面推进( 2024 年 2 月 26 日— 2024 年 5 月 25 日)。

2024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辖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综合体、星级酒店和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2024年5月25日前,基本完成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三)查漏补缺( 2024 年 5 月 26 日—— 6 月 30 日)。

完成对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确保应改尽改。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四、资金筹措

(一)“瓶改管”优惠政策

1.对即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前申请“瓶改管”的用户,其户内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装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根据燃气安装合同及开具的税票金额由政府奖补40%(上限为4000元/户,多出部分由用户承担)、企业承担30%、用户承担30%;

2.以上申请时间的认定,以镇街书面受理改造申请时间为准。

(二)“瓶改电”优惠政策

对实施了一户一表(以供电公司开户名为准)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报装“零投资”,对表计及以前的改造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对表计后内部线路改造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更换电热炊具等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奖补一部分、用户承担一部分。

1.对即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前申请改造“瓶改电”的用户,表计后改造费用的奖补金额,根据自行购置电热炊具的发票金额,政府按40%标准进行奖补,补贴上限为4000元/户。

2.以上申请时间的认定以镇街书面同意受理的改造申请时间为准。

(三)兑现程序

1.“瓶改管”的政府奖补部分及企业承担部分,由实施改造的燃气企业在收取燃气安装费时按比例直接减免收取。政府奖补部分,由县财政局按比例兑付给燃气企业,具体程序为:燃气企业在收取改造费用时,仅收取用户承担部分,后期由燃气企业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各用户的“瓶改管”申请表、燃气安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提交其属地镇街,属地镇街在一周内完成资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后,将有关资料报县住建局复核,县住建局在两周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奖补资金兑付给燃气企业。

2.“瓶改电”的政府奖补资金,由改造用户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瓶改电”申请表、购买电热炊具的正式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申请资料提交其属地镇街,属地镇街在一周内完成资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后,将有关资料报县住建局复核,县住建局在两周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奖补资金兑付。

五、职责分工

(一)专班职责。 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调度各镇街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通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部门(单位)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燃气企业、电力公司对建设安装工程依法依规合理收费,并按规定公布辖区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标准,强化社会监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供电公司配合做好“瓶改电”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无理阻挠“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燃气领域质量违法行为和改造中的乱收费行为;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等用户主动申请实施改造,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瓶改管”“瓶改电”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餐饮等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开展执法;消防救援单位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内餐饮等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体育、民政、机关事务管理、国资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督导卫生医疗机构、星级酒店、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单位食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三)属地职责。 各镇街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实施辖区内“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做好辖区内组织动员、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四)企业职责。 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执行主体,要严格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要求,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改造质量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并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合理安排工期,按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由城市燃气、供电专营企业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迅速组织动员,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各部门齐抓共管、燃气和供电企业积极跟进的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联动监管、联合执法,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措施配套。 要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瓶改管”“瓶改电”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监督执法。 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经营活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督办问责。 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五)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等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到位。

附件:1.荣县“瓶改管”“瓶改电”申请表及补贴申请资料清单

2.荣县“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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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府办发〔2024〕6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荣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全国各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力防范和坚决遏制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强化燃气安全风险源头管控,着力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按照《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3号)及《自贡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自府办发〔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县政府总体负责、部门镇街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 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经营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 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 2024 年 2 月 1 日— 2024 年 2 月 25 日)。

各镇街加快开展动员部署、入户宣传等工作,并对上述“三类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及改造费用,形成清单台账,于2024年2月25日前将拟改造清单报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全面推进( 2024 年 2 月 26 日— 2024 年 5 月 25 日)。

2024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辖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综合体、星级酒店和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2024年5月25日前,基本完成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三)查漏补缺( 2024 年 5 月 26 日—— 6 月 30 日)。

完成对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确保应改尽改。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四、资金筹措

(一)“瓶改管”优惠政策

1.对即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前申请“瓶改管”的用户,其户内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装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根据燃气安装合同及开具的税票金额由政府奖补40%(上限为4000元/户,多出部分由用户承担)、企业承担30%、用户承担30%;

2.以上申请时间的认定,以镇街书面受理改造申请时间为准。

(二)“瓶改电”优惠政策

对实施了一户一表(以供电公司开户名为准)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报装“零投资”,对表计及以前的改造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对表计后内部线路改造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更换电热炊具等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奖补一部分、用户承担一部分。

1.对即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前申请改造“瓶改电”的用户,表计后改造费用的奖补金额,根据自行购置电热炊具的发票金额,政府按40%标准进行奖补,补贴上限为4000元/户。

2.以上申请时间的认定以镇街书面同意受理的改造申请时间为准。

(三)兑现程序

1.“瓶改管”的政府奖补部分及企业承担部分,由实施改造的燃气企业在收取燃气安装费时按比例直接减免收取。政府奖补部分,由县财政局按比例兑付给燃气企业,具体程序为:燃气企业在收取改造费用时,仅收取用户承担部分,后期由燃气企业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各用户的“瓶改管”申请表、燃气安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提交其属地镇街,属地镇街在一周内完成资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后,将有关资料报县住建局复核,县住建局在两周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奖补资金兑付给燃气企业。

2.“瓶改电”的政府奖补资金,由改造用户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瓶改电”申请表、购买电热炊具的正式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申请资料提交其属地镇街,属地镇街在一周内完成资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后,将有关资料报县住建局复核,县住建局在两周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奖补资金兑付。

五、职责分工

(一)专班职责。 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调度各镇街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通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部门(单位)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燃气企业、电力公司对建设安装工程依法依规合理收费,并按规定公布辖区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标准,强化社会监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供电公司配合做好“瓶改电”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无理阻挠“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燃气领域质量违法行为和改造中的乱收费行为;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等用户主动申请实施改造,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瓶改管”“瓶改电”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餐饮等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开展执法;消防救援单位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内餐饮等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体育、民政、机关事务管理、国资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督导卫生医疗机构、星级酒店、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单位食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三)属地职责。 各镇街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实施辖区内“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做好辖区内组织动员、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四)企业职责。 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执行主体,要严格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要求,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改造质量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并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合理安排工期,按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由城市燃气、供电专营企业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迅速组织动员,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各部门齐抓共管、燃气和供电企业积极跟进的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联动监管、联合执法,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措施配套。 要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瓶改管”“瓶改电”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监督执法。 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经营活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督办问责。 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五)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等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到位。

附件:1.荣县“瓶改管”“瓶改电”申请表及补贴申请资料清单

2.荣县“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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