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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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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荣县府办发〔2023〕16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和县委第5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按照《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要求,结合荣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把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与“亩均论英雄”改革有机衔接。按照“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通过“标准地”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亩均论英雄”,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创建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业项目监管方式,构建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制定标准,优化配置。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明确制定用地标准和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靠前服务,提速增效。 立足荣县实际,通过完成区域综合评估,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三)加强监管,恪守信用。 实行“标准地”项目企业告知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标准地”概念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增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且在出让后按照约定接受监管的工业用地。

(二)适用范围

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新增工业项目,实施“标准地”出让。

四、总体目标

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从2023年起,全面建立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工业类项目控制指标体系,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全面开展“独立并行制”“承诺制”等审批审查,进一步简化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程序、优化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审核流程,最终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最优营商环境。

五、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整体或分地块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综合评价(重大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除外),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基础依据,不再由申请单位或项目业主提供。

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游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二)制定指标体系。 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功能定位、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确定园区工业类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试行)。主要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境标准等4个主要方面指标(详见附件1),对重大招商项目,可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具体指标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三)“标准地”供应流程和要求

1.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出让前准备工作,确保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权属清晰无争议,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标准地”出让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具体项目准入条件,明确拟出让地块具体控制指标,出具书面意见,并拟定包含出让地块相关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青阳街道办、旭阳镇政府

2. 实施“标准地”出让。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要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和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同时将《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连同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出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协议应明确税收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开工(竣工、达产)的核验办法、整改期限、整改标准、违约责任等。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四)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按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建设要求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审批部门应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根据申请人出具的审批承诺书,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行政审批最后环节审核资料齐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行政审批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协同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1.建设期监管。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与项目主体协调对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建设行为,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建设方案及承诺标准组织施工。

2.竣工验收监管。 项目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达产验收监管。 项目投产后,在《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境标准指标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不予兑现产业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牵头单位: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六、职责分工

(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环评、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达产复核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试行),负责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并出具书面意见;负责拟出让地块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二)县发改局主要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提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等工作。

(三)县科技经信局主要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等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指导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按标准地出让土地等工作。

(五)县住建局主要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工作。

(六)县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企业招商引资等工作。

(七)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许可工作。

(八)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配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相关工作。对规划环评及项目环评进行审核,对出让地块拟建项目提供环评指导服务。

(九)县税务局负责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征收,及时提供亩均税收考核指标涉及的相关税收数据。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业务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专人负责,跟进“标准地”出让全流程,进一步提高项目招引质量和落地效率。

(二)建立信用机制。 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竞得人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防止出现新的低效用地问题。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竞得人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三)加强宣传总结。 积极利用媒体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标准地”信息,使更多优质企业了解、参与“标准地”招商。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类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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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府办发〔2023〕16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和县委第5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荣县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按照《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要求,结合荣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把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与“亩均论英雄”改革有机衔接。按照“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通过“标准地”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亩均论英雄”,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创建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业项目监管方式,构建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制定标准,优化配置。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明确制定用地标准和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靠前服务,提速增效。 立足荣县实际,通过完成区域综合评估,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三)加强监管,恪守信用。 实行“标准地”项目企业告知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标准地”概念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增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且在出让后按照约定接受监管的工业用地。

(二)适用范围

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新增工业项目,实施“标准地”出让。

四、总体目标

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从2023年起,全面建立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工业类项目控制指标体系,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全面开展“独立并行制”“承诺制”等审批审查,进一步简化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程序、优化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审核流程,最终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最优营商环境。

五、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整体或分地块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综合评价(重大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除外),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基础依据,不再由申请单位或项目业主提供。

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游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二)制定指标体系。 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功能定位、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确定园区工业类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试行)。主要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境标准等4个主要方面指标(详见附件1),对重大招商项目,可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具体指标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三)“标准地”供应流程和要求

1.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出让前准备工作,确保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权属清晰无争议,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标准地”出让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具体项目准入条件,明确拟出让地块具体控制指标,出具书面意见,并拟定包含出让地块相关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青阳街道办、旭阳镇政府

2. 实施“标准地”出让。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要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和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同时将《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连同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出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协议应明确税收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开工(竣工、达产)的核验办法、整改期限、整改标准、违约责任等。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四)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按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建设要求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审批部门应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根据申请人出具的审批承诺书,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行政审批最后环节审核资料齐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行政审批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协同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1.建设期监管。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与项目主体协调对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建设行为,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建设方案及承诺标准组织施工。

2.竣工验收监管。 项目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达产验收监管。 项目投产后,在《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境标准指标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不予兑现产业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牵头单位: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

六、职责分工

(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环评、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达产复核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试行),负责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并出具书面意见;负责拟出让地块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二)县发改局主要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提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等工作。

(三)县科技经信局主要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等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指导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按标准地出让土地等工作。

(五)县住建局主要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工作。

(六)县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企业招商引资等工作。

(七)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许可工作。

(八)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配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相关工作。对规划环评及项目环评进行审核,对出让地块拟建项目提供环评指导服务。

(九)县税务局负责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征收,及时提供亩均税收考核指标涉及的相关税收数据。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业务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专人负责,跟进“标准地”出让全流程,进一步提高项目招引质量和落地效率。

(二)建立信用机制。 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竞得人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防止出现新的低效用地问题。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竞得人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三)加强宣传总结。 积极利用媒体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标准地”信息,使更多优质企业了解、参与“标准地”招商。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类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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