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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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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荣县府办发〔2023〕7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促进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代表,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县府各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建议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一)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三)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四)市政府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一)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立案确定的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办理建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应实事求是,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违反上级政策规定或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要向人大代表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九条 分级办理。对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对各镇街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由各镇街负责办理。

第十条 依法公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建议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办理建议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建议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建议办理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办理工作。要落实相应科室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努力实现见面率、办复率、满意率100%。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采用电话联系、面商座谈、联合调研视察、情况通报、登门走访等方式开展办理沟通,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办理进度、质量和实效。在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联系时,应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带队。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议办理结果拟制答复函,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建议的答复工作,并及时请建议人对建议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县人大建议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进行交办。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建议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县政府收到的市人大交我县办理的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交办。

(一)建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县政府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在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交办时,对建议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建议案由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增加并函告有关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应主动协调其他单位进行移交,并将移交情况报交办机关调整。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在交办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意见,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建议。

第十七条 承办。承办分单独和会同两种办理模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建议。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人的联系,坚持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制度,即:办前与建议人沟通联系,主动上门征求意见,了解建议形成过程,准确把握建议人的意图;办理中主动听取建议人的意见,沟通完善办理措施,共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办后及时回访征询建议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根据建议人要求或主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也要主动走访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承办单位应按时办结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建议,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办结。闭会期间的建议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对办理工作中需要县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请示县政府,在县政府没有明确意见以前,承办单位不得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四)各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件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负责,直接安排部署,督促推动。要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办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时限。办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县领导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五)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签收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主办单位在第一次与建议人联系时,要主动征求建议人对协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办理实际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向建议人反馈。

第十八条 答复。承办单位应当面征求建议人对建议答复函的意见,并将建议答复函及时录入自贡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答复建议人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用语谦逊、文字通顺。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的建议答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建议人。

(三)答复函统一使用A4规格的本单位函头文印纸作首页,统一编号,字号为“XXX办理〔20XX〕XX号”,在办理前冠以承办单位规范性文号简称。同时,将A、B、C分类标注在答复函件首页单位名称左下角。其中,A类件: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件: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件: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

(四)同一建议,多位建议人联名的,仅答复领衔代表;同一内容多位建议人分别提出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集中协商,但要分别答复。

(五)承办单位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县人大代表议案,办理代拟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办理期限截止前2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后答复。

(六)答复函应按规定附《征求意见表》。承办单位要在网上办理系统及时上传答复函的电子版本,并提醒建议人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同一建议,多位建议人附议的,仅需领衔代表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建议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建议人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实行“二次办理”,并在1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或者主动约请建议人当面沟通解释。主、协办单位共同承担“不满意”的办理责任。

(二)各承办单位要对承办建议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其中,对“A”类件,答复已经解决的,看是否已全面落实;对“B”类件,答复逐步解决的,看是否正在逐步实施;对“C”类件,答复中已作解释说明或已留作参考的,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是否可列入相关议事日程。

(三)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了“三见面”制度,对不满意件是否进行“二次办理”,对建议人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重新研究办理,对答复内容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回头看”。

第二十条 总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5件以上的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起草向县人大常委会全年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送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存档。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开主体。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并以县级各部门名义回复的建议办理答复文稿,由县级各单位、各镇街通过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本单位网站(频道) 上公开,并推送至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回复的建议办理答复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开时限。建议办理答复文稿应于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建议办理答复文稿,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审核。各承办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等,应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五条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承办单位上一年建议办理工作量、成效、满意度等情况,评选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建议办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系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促进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县府各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全国政协提案者、省政协提案者、市政协提案者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一)全国政协提案者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省政协提案者在省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市政协提案者在市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四)市政府交办的全国政协提案者、省政协提案者、市政协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五条 县政协提案者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一)县政协提案者在县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县政协立案确定的县政协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三章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办理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在办理工作中决不允许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实事求是。办理提案应实事求是,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违反上级政策规定或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突出重点。办理提案中应突出1号提案、重点提案、集体提案的办理。按照县政府关于办好上述提案的要求,成立专班,落实专人,高标准地完成办理工作。

第九条 注重实效。应积极采纳提案者提出的建议,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十条 分级办理。对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提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对各镇街职责范围内提出的提案,由各镇街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办理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需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提案。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努力实现见面率、办复率、满意率100%。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密切与提案者的联系,采用电话联系、面商座谈、联合调研视察、情况通报、登门走访等方式开展办理沟通,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办理进度、质量和实效。在与提案者进行沟通联系时,应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带队。

第十六条 根据提案办理结果拟制答复函,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提案的答复工作,并及时请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五章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交办。县政协会议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县政协提案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进行交办。政协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县政协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县政府收到的市政协交我县办理的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交办。

(一)提案在县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县政协会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协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县政府收到的市政协提案,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在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交办时,对提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提案案由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增加并函告有关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主动协调其他单位进行移交,并将移交情况报交办机关调整。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在交办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意见,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提案。

第十八条 承办。承办分单独和会同两种办理模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提案。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坚持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制度,即:办前与提案者沟通联系,主动上门征求意见,了解提案形成过程,准确把握提案者的意图;办理中主动听取提案者的意见,沟通完善办理措施,共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办后及时回访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根据提案者要求或主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也要主动走访提案者,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承办单位应按时办结提案。县政协会议期间的提案,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办结。闭会期间的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对办理工作中需要县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请示县政府,在县政府没有明确意见以前,承办单位不得草率答复,推卸责任。

(四)各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1号提案及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件的办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负责,直接安排部署,督促推动。要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办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时限。办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县领导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五)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签收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主办单位在第一次与提案者联系时,要主动征求提案者对协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办理实际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向提案者反馈。

第十九条 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当面征求提案者对提案答复函的意见,并将提案答复函及时录入自贡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答复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用语谦逊、文字通顺。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的提案答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报相关县政府领导审定。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答复函统一使用A4规格的本单位函头文印纸作首页,统一编号,字号为“XXX办理〔20XX〕XX号”,在办理前冠以承办单位规范性文号简称。同时,将A、B、C分类标注在答复函件首页单位名称左下角。其中,A类件: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件: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件: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

(四)同一提案,多位提案者附议的,仅答复排序第一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提案者分别提出的提案,可以并案办理、集中协商,但要分别答复。

(五)承办单位办理的市政协提案、县政协1号提案、县政协重点提案,办理代拟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办理期限截止前2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后答复。

(六)答复函应按规定附《征求意见表》。承办单位要在网上办理系统及时上传答复函的电子版本,并提醒提案者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同一提案,多位政协委员附议的,仅需排序第一提案者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提案者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实行“二次办理”,并在1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或者主动约请提案者当面沟通解释。主、协办单位共同承担“不满意”的办理责任。

(二)各承办单位要对承办提案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其中,对“A”类件,答复已经解决的,看是否已全面落实;对“B”类件,答复逐步解决的,看是否正在逐步实施;对“C”类件,答复中已作解释说明或已留作参考的,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是否可列入相关议事日程。

(三)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了“三见面”制度,对不满意件是否进行“二次办理”,对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研究办理,对答复内容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回头看”。

第二十一条 总结。承办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起草向县政协全年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送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存档。承办单位应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开主体。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并以县级各部门名义回复的提案办理答复文稿,由县级各单位、各镇街通过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本单位网站(频道)上公开,并推送至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提案办理答复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时限。提案办理答复文稿应于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县政协会议期间的提案办理答复文稿,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开审核。各承办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等,应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六条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协提案委对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承办单位上一年提案办理工作数量、成效、满意度等情况,评选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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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府办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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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促进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代表,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县府各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建议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一)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三)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四)市政府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一)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立案确定的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办理建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应实事求是,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违反上级政策规定或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要向人大代表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九条 分级办理。对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对各镇街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由各镇街负责办理。

第十条 依法公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建议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办理建议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建议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建议办理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办理工作。要落实相应科室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努力实现见面率、办复率、满意率100%。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采用电话联系、面商座谈、联合调研视察、情况通报、登门走访等方式开展办理沟通,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办理进度、质量和实效。在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联系时,应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带队。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议办理结果拟制答复函,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建议的答复工作,并及时请建议人对建议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县人大建议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进行交办。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建议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县政府收到的市人大交我县办理的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交办。

(一)建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县政府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在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交办时,对建议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建议案由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增加并函告有关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应主动协调其他单位进行移交,并将移交情况报交办机关调整。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在交办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意见,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建议。

第十七条 承办。承办分单独和会同两种办理模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建议。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人的联系,坚持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制度,即:办前与建议人沟通联系,主动上门征求意见,了解建议形成过程,准确把握建议人的意图;办理中主动听取建议人的意见,沟通完善办理措施,共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办后及时回访征询建议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根据建议人要求或主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也要主动走访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承办单位应按时办结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建议,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办结。闭会期间的建议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对办理工作中需要县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请示县政府,在县政府没有明确意见以前,承办单位不得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四)各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件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负责,直接安排部署,督促推动。要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办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时限。办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县领导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五)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签收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主办单位在第一次与建议人联系时,要主动征求建议人对协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办理实际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向建议人反馈。

第十八条 答复。承办单位应当面征求建议人对建议答复函的意见,并将建议答复函及时录入自贡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答复建议人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用语谦逊、文字通顺。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的建议答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建议人。

(三)答复函统一使用A4规格的本单位函头文印纸作首页,统一编号,字号为“XXX办理〔20XX〕XX号”,在办理前冠以承办单位规范性文号简称。同时,将A、B、C分类标注在答复函件首页单位名称左下角。其中,A类件: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件: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件: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

(四)同一建议,多位建议人联名的,仅答复领衔代表;同一内容多位建议人分别提出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集中协商,但要分别答复。

(五)承办单位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县人大代表议案,办理代拟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办理期限截止前2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后答复。

(六)答复函应按规定附《征求意见表》。承办单位要在网上办理系统及时上传答复函的电子版本,并提醒建议人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同一建议,多位建议人附议的,仅需领衔代表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建议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建议人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实行“二次办理”,并在1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或者主动约请建议人当面沟通解释。主、协办单位共同承担“不满意”的办理责任。

(二)各承办单位要对承办建议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其中,对“A”类件,答复已经解决的,看是否已全面落实;对“B”类件,答复逐步解决的,看是否正在逐步实施;对“C”类件,答复中已作解释说明或已留作参考的,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是否可列入相关议事日程。

(三)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了“三见面”制度,对不满意件是否进行“二次办理”,对建议人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重新研究办理,对答复内容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回头看”。

第二十条 总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5件以上的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起草向县人大常委会全年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送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存档。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开主体。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并以县级各部门名义回复的建议办理答复文稿,由县级各单位、各镇街通过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本单位网站(频道) 上公开,并推送至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回复的建议办理答复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开时限。建议办理答复文稿应于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建议办理答复文稿,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审核。各承办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等,应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五条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承办单位上一年建议办理工作量、成效、满意度等情况,评选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建议办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系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促进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县府各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全国政协提案者、省政协提案者、市政协提案者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一)全国政协提案者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省政协提案者在省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市政协提案者在市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四)市政府交办的全国政协提案者、省政协提案者、市政协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五条 县政协提案者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一)县政协提案者在县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县政协立案确定的县政协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县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三章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办理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在办理工作中决不允许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实事求是。办理提案应实事求是,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违反上级政策规定或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突出重点。办理提案中应突出1号提案、重点提案、集体提案的办理。按照县政府关于办好上述提案的要求,成立专班,落实专人,高标准地完成办理工作。

第九条 注重实效。应积极采纳提案者提出的建议,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十条 分级办理。对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提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对各镇街职责范围内提出的提案,由各镇街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办理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需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提案。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努力实现见面率、办复率、满意率100%。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密切与提案者的联系,采用电话联系、面商座谈、联合调研视察、情况通报、登门走访等方式开展办理沟通,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办理进度、质量和实效。在与提案者进行沟通联系时,应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带队。

第十六条 根据提案办理结果拟制答复函,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提案的答复工作,并及时请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五章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交办。县政协会议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县政协提案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进行交办。政协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县政协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县政府收到的市政协交我县办理的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交办。

(一)提案在县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县政协会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协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县政府收到的市政协提案,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在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交办时,对提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提案案由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增加并函告有关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主动协调其他单位进行移交,并将移交情况报交办机关调整。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在交办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意见,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提案。

第十八条 承办。承办分单独和会同两种办理模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提案。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坚持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制度,即:办前与提案者沟通联系,主动上门征求意见,了解提案形成过程,准确把握提案者的意图;办理中主动听取提案者的意见,沟通完善办理措施,共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办后及时回访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根据提案者要求或主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也要主动走访提案者,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承办单位应按时办结提案。县政协会议期间的提案,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办结。闭会期间的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对办理工作中需要县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请示县政府,在县政府没有明确意见以前,承办单位不得草率答复,推卸责任。

(四)各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1号提案及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件的办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负责,直接安排部署,督促推动。要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办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时限。办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县领导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五)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签收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主办单位在第一次与提案者联系时,要主动征求提案者对协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办理实际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向提案者反馈。

第十九条 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当面征求提案者对提案答复函的意见,并将提案答复函及时录入自贡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答复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用语谦逊、文字通顺。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的提案答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报相关县政府领导审定。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答复函统一使用A4规格的本单位函头文印纸作首页,统一编号,字号为“XXX办理〔20XX〕XX号”,在办理前冠以承办单位规范性文号简称。同时,将A、B、C分类标注在答复函件首页单位名称左下角。其中,A类件: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件: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件: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

(四)同一提案,多位提案者附议的,仅答复排序第一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提案者分别提出的提案,可以并案办理、集中协商,但要分别答复。

(五)承办单位办理的市政协提案、县政协1号提案、县政协重点提案,办理代拟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办理期限截止前2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后答复。

(六)答复函应按规定附《征求意见表》。承办单位要在网上办理系统及时上传答复函的电子版本,并提醒提案者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同一提案,多位政协委员附议的,仅需排序第一提案者在网上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提案者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实行“二次办理”,并在1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或者主动约请提案者当面沟通解释。主、协办单位共同承担“不满意”的办理责任。

(二)各承办单位要对承办提案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其中,对“A”类件,答复已经解决的,看是否已全面落实;对“B”类件,答复逐步解决的,看是否正在逐步实施;对“C”类件,答复中已作解释说明或已留作参考的,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是否可列入相关议事日程。

(三)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了“三见面”制度,对不满意件是否进行“二次办理”,对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研究办理,对答复内容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回头看”。

第二十一条 总结。承办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起草向县政协全年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送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存档。承办单位应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开主体。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并以县级各部门名义回复的提案办理答复文稿,由县级各单位、各镇街通过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本单位网站(频道)上公开,并推送至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县级各单位、各镇街主办,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提案办理答复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时限。提案办理答复文稿应于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县政协会议期间的提案办理答复文稿,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开审核。各承办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等,应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六条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协提案委对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承办单位上一年提案办理工作数量、成效、满意度等情况,评选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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