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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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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荣县府办发〔 2025 〕 29 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 2024 〕 5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 2025 〕 18 号)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 《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 (附件 1 )、 《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 (附件 2 )、 《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 (附件 3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厘清行政检查职权

(一)高度重视行政检查职能。 行政执法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奖励等多元职能,行政检查贯穿其中,既是行政执法的基础环节,更是确保其他执法行为规范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法定职责、授权范围和委托范围内 实施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 前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 检查 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 检查 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镇(街)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并公告。

(三)全面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动态监测评估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过高或长期未使用且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事项,提出优化建议并按程序报请依法调整。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动态调整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四)分级分类规范行政检查权限。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目录,按照所属层级行使行政检查事项,杜绝不同层级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 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五)严格行政检查计划审批备案。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 2 月 20 日 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各镇(街)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司法 局 备案后公布实施。各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 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县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各镇(街)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

(六)优化现场检查流程。 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 在 3 个工作日内 补办 审批 手续。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记录现场询问和检查情况。鼓励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技术,不断提升非现场检查比重,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八)实行依法处理与合法依规指导相结合。 各行政检查主体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县司法局要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清单。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合法依规指导,帮助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九)统筹实施 “ 综合查一次 ”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于每月 24 日前向县司法局报备下月入企检查计划; 县司法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 梳理各部门报备的检查计划,统筹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检查计划,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按照 “ 谁主管谁牵头 ”“ 谁为主谁牵头 ”“ 上级优先牵头 ” 等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和企业申请等开展的检查,可与已制定的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对有明确一致检查标准,可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的简单事项,实施 “ 一表通查 ” 。 “ 综合查一次 ” 应当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或者检查人员过多 , 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

(十)大力推广 “ 天府入企码 ” 。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 “ 扫码入企 ” 规定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登记生成 “ 天府入企码 ” ;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信息、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县司法局通过 “ 天府入企码 ” 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

(十一)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探索建立针对不同行业类型检查对象的综合评价体系。各行政检查主体可结合企业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因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县司法局要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主体将年度检查的总次数、当年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等情况纳入年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行政检查监督评估

(十二)加强行政检查监督。 县司法局要综合运用预警监测、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制发 “ 三书 ” (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 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方式不规范、检查结果不透明等问题;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协同,通过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并及时处理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十三)加强行政检查质效评估。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围绕行政检查的主体合法性、事项必要性、程序规范性和检查计划完成度、 “ 天府入企 码 ” 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三书一函 ” 执行情况等, 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县司法局应当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强化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县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常态化监督,严肃处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充分发挥 “ 行刑、行纪衔接 ” 制度要求,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 “ 五个严禁 ”“ 八个不得 ” 要求和 本通知 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2.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3.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2 日

附件 1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工作要求

落实举措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无法定职责不得入企检查

1.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镇(街) 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由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并公告。

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主体

每年 3 月 31 日前

二、无执法资格不得入企检查

2.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三、无权责事项不得入企检查

3.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调整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将调整后的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

县司法局、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4.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及时将经县司法局审核通过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四、超合理频次不得入企检查

5.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探索建立针对不同行业类型检查对象的综合评价体系。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6. 各行政检查主体可结合企业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因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7. 县司法局要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主体将年度检查的总次数、当年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等情况纳入年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县司法局 、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8.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案件查处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比例和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县司法局要及时跟踪监督。

各行政检查主体、县司法局

长期

五、未制定计划不得入企检查

9.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年度计划需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各镇(街)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司法 局 备案后公布实施。

各行政检查主体

每年 2 月 20 日前

10. 各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县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镇(街)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六、未经审批不得入企检查

11. 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12.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附件 2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工作要求

落实举措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1.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二、规范检查程序

2.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3. 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4.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记录现场询问和检查情况。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5. 鼓励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技术,不断提升非现场检查比重,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三、实行 “ 亮码入企

6. 各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登记生成 “ 天府入企码 ” ;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7. 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信息、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8. 县司法局通过 “ 天府入企码 ” 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

县司法局

长期

四、统筹实施 ” 综合查一次

9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于每月 24 日前向县司法局报备下月入企检查计划;县司法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梳理各部门报备的检查计划,统筹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检查计划,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各行政检查主体、县司法局

各行政检查主体每月 24 日前报备下月入企检查计划; 县司法局每月 30 日前梳理统筹 “ 综合查一次 ” 检查计划

10 .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按照 “ 谁主管谁牵头 ”“ 谁为主谁牵头 ”“ 上级优先牵头 ” 等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1 1 . 对有明确一致检查标准,可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的简单事项,实施 “ 一表通查 ” 。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1 2 .“ 综合查一次 ” 应当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五、坚持包容审慎原则

1 3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六、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1 4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合法依规指导,帮助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附件 3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工作要求

落实举措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健全完善社会监督

1. 实质化运行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收集处理企业诉求。

县司法局、县工商联

长期

2. 开通 “ 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专线 ” 。

县司法局

长期

二、建设执法监督信息化

3. 县司法局要持续完善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的运行,及时更新公布检查主体,指导各行政检查主体公示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县司法局、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4.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提升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统筹和监督效能。

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营商环境局

长期

三、严格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处置

5. 加强对 “ 负面清单 ” 以及违反 “ 五个严禁 ”“ 八个不得 ” 要求乱检查问题的整治,对重大问题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县司法局

长期

6. 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县司法局

长期

四、加强行政检查质效评估

7.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围绕行政检查的主体合法性、事项必要性、程序规范性和检查计划完成度、 “ 天府入企码 ” 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8. 县司法局应当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县司法局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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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府办发〔 2025 〕 29 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 2024 〕 5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 2025 〕 18 号)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 《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 (附件 1 )、 《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 (附件 2 )、 《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 (附件 3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厘清行政检查职权

(一)高度重视行政检查职能。 行政执法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奖励等多元职能,行政检查贯穿其中,既是行政执法的基础环节,更是确保其他执法行为规范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法定职责、授权范围和委托范围内 实施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 前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 检查 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 检查 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镇(街)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并公告。

(三)全面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动态监测评估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过高或长期未使用且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事项,提出优化建议并按程序报请依法调整。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动态调整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四)分级分类规范行政检查权限。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目录,按照所属层级行使行政检查事项,杜绝不同层级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 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五)严格行政检查计划审批备案。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 2 月 20 日 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各镇(街)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司法 局 备案后公布实施。各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 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县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各镇(街)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

(六)优化现场检查流程。 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 在 3 个工作日内 补办 审批 手续。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记录现场询问和检查情况。鼓励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技术,不断提升非现场检查比重,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八)实行依法处理与合法依规指导相结合。 各行政检查主体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县司法局要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清单。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合法依规指导,帮助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九)统筹实施 “ 综合查一次 ”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于每月 24 日前向县司法局报备下月入企检查计划; 县司法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 梳理各部门报备的检查计划,统筹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检查计划,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按照 “ 谁主管谁牵头 ”“ 谁为主谁牵头 ”“ 上级优先牵头 ” 等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和企业申请等开展的检查,可与已制定的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对有明确一致检查标准,可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的简单事项,实施 “ 一表通查 ” 。 “ 综合查一次 ” 应当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或者检查人员过多 , 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

(十)大力推广 “ 天府入企码 ” 。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 “ 扫码入企 ” 规定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登记生成 “ 天府入企码 ” ;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信息、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县司法局通过 “ 天府入企码 ” 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

(十一)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探索建立针对不同行业类型检查对象的综合评价体系。各行政检查主体可结合企业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因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县司法局要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主体将年度检查的总次数、当年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等情况纳入年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行政检查监督评估

(十二)加强行政检查监督。 县司法局要综合运用预警监测、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制发 “ 三书 ” (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 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方式不规范、检查结果不透明等问题;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协同,通过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并及时处理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十三)加强行政检查质效评估。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围绕行政检查的主体合法性、事项必要性、程序规范性和检查计划完成度、 “ 天府入企 码 ” 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三书一函 ” 执行情况等, 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县司法局应当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强化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县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常态化监督,严肃处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充分发挥 “ 行刑、行纪衔接 ” 制度要求,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 “ 五个严禁 ”“ 八个不得 ” 要求和 本通知 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2.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3.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2 日

附件 1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工作要求

落实举措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无法定职责不得入企检查

1.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镇(街) 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由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并公告。

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主体

每年 3 月 31 日前

二、无执法资格不得入企检查

2.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三、无权责事项不得入企检查

3.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调整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将调整后的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

县司法局、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4.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及时将经县司法局审核通过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四、超合理频次不得入企检查

5.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探索建立针对不同行业类型检查对象的综合评价体系。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6. 各行政检查主体可结合企业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因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7. 县司法局要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主体将年度检查的总次数、当年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等情况纳入年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县司法局 、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8.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案件查处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比例和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县司法局要及时跟踪监督。

各行政检查主体、县司法局

长期

五、未制定计划不得入企检查

9.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年度计划需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各镇(街)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司法 局 备案后公布实施。

各行政检查主体

每年 2 月 20 日前

10. 各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县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镇(街)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六、未经审批不得入企检查

11. 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12.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附件 2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工作要求

落实举措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1.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二、规范检查程序

2.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3. 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4.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记录现场询问和检查情况。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5. 鼓励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技术,不断提升非现场检查比重,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三、实行 “ 亮码入企

6. 各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登记生成 “ 天府入企码 ” ;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7. 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信息、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8. 县司法局通过 “ 天府入企码 ” 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

县司法局

长期

四、统筹实施 ” 综合查一次

9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于每月 24 日前向县司法局报备下月入企检查计划;县司法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梳理各部门报备的检查计划,统筹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检查计划,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各行政检查主体、县司法局

各行政检查主体每月 24 日前报备下月入企检查计划; 县司法局每月 30 日前梳理统筹 “ 综合查一次 ” 检查计划

10 .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按照 “ 谁主管谁牵头 ”“ 谁为主谁牵头 ”“ 上级优先牵头 ” 等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1 1 . 对有明确一致检查标准,可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的简单事项,实施 “ 一表通查 ” 。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1 2 .“ 综合查一次 ” 应当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五、坚持包容审慎原则

1 3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六、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1 4 .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合法依规指导,帮助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附件 3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工作要求

落实举措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健全完善社会监督

1. 实质化运行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收集处理企业诉求。

县司法局、县工商联

长期

2. 开通 “ 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专线 ” 。

县司法局

长期

二、建设执法监督信息化

3. 县司法局要持续完善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的运行,及时更新公布检查主体,指导各行政检查主体公示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县司法局、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4.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提升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统筹和监督效能。

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营商环境局

长期

三、严格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处置

5. 加强对 “ 负面清单 ” 以及违反 “ 五个严禁 ”“ 八个不得 ” 要求乱检查问题的整治,对重大问题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县司法局

长期

6. 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县司法局

长期

四、加强行政检查质效评估

7. 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围绕行政检查的主体合法性、事项必要性、程序规范性和检查计划完成度、 “ 天府入企码 ” 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

各行政检查主体

长期

8. 县司法局应当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县司法局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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