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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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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确保依法依规 (一)厘清审计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有其它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着力完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县发改局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标投标等环节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县审计局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共同推动健全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县审计局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三)主动作为加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和转型发展的要求,将符合审计条件,事关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通过开展竣工决(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加强审计监督。 (四)合规使用中介机构。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核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程序,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公开、公平、公正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谁使用谁委托、谁委托谁付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程序和规定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结果。 二、突出审计重点,履行监督职责 (一)突出重点环节。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和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 (二)突出投资决策。紧紧围绕政府投资总体规划和各领域具体规划实施情况,全面关注领域、区域投资总体情况,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资金使用绩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 (三)突出履职情况。紧紧围绕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运行各个环节,全面关注相关部门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 三、强化协调联动,构建监督合力 (一)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向县审计局及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和监管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库,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推动政府投资领域大数据审计。 (二)加大整改查处力度。对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追责问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县审计局移送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积极用好审计成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有的县级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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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确保依法依规 (一)厘清审计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有其它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着力完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县发改局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标投标等环节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县审计局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共同推动健全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县审计局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三)主动作为加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和转型发展的要求,将符合审计条件,事关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通过开展竣工决(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加强审计监督。 (四)合规使用中介机构。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核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程序,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公开、公平、公正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谁使用谁委托、谁委托谁付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程序和规定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结果。 二、突出审计重点,履行监督职责 (一)突出重点环节。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和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 (二)突出投资决策。紧紧围绕政府投资总体规划和各领域具体规划实施情况,全面关注领域、区域投资总体情况,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资金使用绩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 (三)突出履职情况。紧紧围绕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运行各个环节,全面关注相关部门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 三、强化协调联动,构建监督合力 (一)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向县审计局及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和监管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库,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推动政府投资领域大数据审计。 (二)加大整改查处力度。对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追责问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县审计局移送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积极用好审计成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有的县级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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