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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关于印发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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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荣森防指发〔2019〕4号)同时废止。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荣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荣县府发〔2019〕18号),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荣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坚持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保护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常务副县长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武警荣县中队负责同志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县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相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各镇街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我县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区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我县指挥部承担本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市界的森林火灾,在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我县指挥部负责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和火灾扑救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镇街扑火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队伍由县指挥部直接调动,邻近镇街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专业扑火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区县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火场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组织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意见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专业扑火队伍、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镇街义务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镇街扑火力量,邻近镇街力量及县专业扑火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请求市级专业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局协调办理。 需要跨区县调动我县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安排,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安排其他区县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我县扑火时,由县指挥部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跨区县调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跨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协调调动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参与扑火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镇街发布禁火令、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禁火令、预警信息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时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措施。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瞭望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等各项扑火准备;县专业扑火队伍、镇街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专业队伍主管部门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县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县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火灾动态监测 县指挥部及时接收、转发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市气象局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无人机巡护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火情发生地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第一时间组织动员专业、半专业和社会扑火力量进行转移安置、侦查火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指挥部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经过培训的镇街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协调调动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专业扑火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重要民用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并在10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街义务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并在20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7)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并在100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报县指挥部指挥长研究,由县指挥部提出并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县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县民兵应急队伍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支援;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县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县指挥部设火场前线指挥部,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区镇街党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实施铁路运输。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输送由县政府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运输车辆。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物资增援。 7.3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完善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政府及县指挥部及时约谈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荣县森林火灾跨镇街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附件1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以及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调派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机具。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移动荣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荣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荣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火灾现场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荣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县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一、跨镇街支援力量组成 县消防救援大队为跨镇街支援力量第一梯队;县专业扑火队伍为跨镇街支援力量第二梯队。发生跨镇街增援工作时,原则上由低火险镇街向高火险镇街调动增援,火灾发生地政府(办事处)对跨镇街增援力量进行必要的交通、油料、生活物资等保障。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县森林扑火力量的调动,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县应急管理局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镇街扑火队伍的调动由县指挥部向调出镇街下达增援调动命令。民兵应急队伍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指挥部商请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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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荣森防指发〔2019〕4号)同时废止。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荣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荣县府发〔2019〕18号),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荣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坚持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保护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常务副县长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武警荣县中队负责同志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县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相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各镇街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我县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区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我县指挥部承担本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市界的森林火灾,在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我县指挥部负责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和火灾扑救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镇街扑火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队伍由县指挥部直接调动,邻近镇街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专业扑火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区县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火场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组织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意见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专业扑火队伍、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镇街义务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镇街扑火力量,邻近镇街力量及县专业扑火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请求市级专业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局协调办理。 需要跨区县调动我县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安排,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安排其他区县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我县扑火时,由县指挥部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跨区县调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跨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协调调动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参与扑火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镇街发布禁火令、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禁火令、预警信息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时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措施。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瞭望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等各项扑火准备;县专业扑火队伍、镇街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专业队伍主管部门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县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县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火灾动态监测 县指挥部及时接收、转发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市气象局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无人机巡护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火情发生地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第一时间组织动员专业、半专业和社会扑火力量进行转移安置、侦查火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指挥部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经过培训的镇街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协调调动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专业扑火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重要民用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并在10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街义务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并在20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7)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并在100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报县指挥部指挥长研究,由县指挥部提出并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县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县民兵应急队伍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支援;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县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县指挥部设火场前线指挥部,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区镇街党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实施铁路运输。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输送由县政府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运输车辆。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物资增援。 7.3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完善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政府及县指挥部及时约谈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荣县森林火灾跨镇街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附件1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以及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调派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机具。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移动荣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荣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荣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火灾现场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荣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县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一、跨镇街支援力量组成 县消防救援大队为跨镇街支援力量第一梯队;县专业扑火队伍为跨镇街支援力量第二梯队。发生跨镇街增援工作时,原则上由低火险镇街向高火险镇街调动增援,火灾发生地政府(办事处)对跨镇街增援力量进行必要的交通、油料、生活物资等保障。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县森林扑火力量的调动,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县应急管理局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镇街扑火队伍的调动由县指挥部向调出镇街下达增援调动命令。民兵应急队伍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指挥部商请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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