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西秦会馆

爆料、咨询:18909006163
广告、合作:13990030637
查看: 2968 | 回复: 0

[荣县杂谈] 关于印发《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复制链接]

1417

主题

1454

帖子

0

听众

Rank: 10Rank: 10

积分
9865
威望
1417 点
铜板
5567 枚
西秦金币
0 个
鲜花
1 朵

在线时间
307 小时
注册时间
2020-9-17
发表于 昨天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关于印发《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制定下发《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县农村 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面覆盖。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要做到全覆盖,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到“应登尽登”,不重不漏。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权籍调查。 作业单位在各镇(街)及村、组配合下,对宗地及房屋统一进行权籍调查,并完善相关调查资料(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 (二)申请。 为了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此次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以镇(街)、村为范围统一申请登记。作业单位会同村、组收集完成登记材料后,以村为单位汇总上报镇(街),镇(街)审查资料后,统一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受理。 由各自然资源中心所负责受理镇(街)统一申请。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公告。 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内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审核。 该项登记实行两级审核制度。由各自然资源中心所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初审,登记中心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各镇、村、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的应及时补正。 (六)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发证。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缮证后,以镇(街)为单位,由镇(街)安排人员统一领取、发放。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0 月前 ) 完成项目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工作经费并完成政府采购、开展宣传动员、人员业务培训、召开启动大会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 2021年12月底前,符合登记条件的达到90%以上登记颁证率。其它部分于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成果上报阶段(2021年12月及2023年12月前分阶段上报) 按照国家、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备齐相关成果资料,确保数据顺利汇交上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2月)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数据整合、质检、汇总、建库入库进行核验,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对照工作任务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六、工作职责 (一)明确部门分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建库、宣传引导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风貌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和拨付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户籍管理工作和指导农村不动产坐落门牌的编制及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积极提供涉及的法律支持。 县税务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税征缴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规划手续等相关工作。 (二)发挥基层力量 各镇(街)负责履行属地职责,充分发挥镇(街)、村组等基层力量,积极组织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配合开展宣传动员、权属调查、资料收集、户籍认定、指界确认、面积确认、门牌号编制、集中申请、纠纷处理、权籍资料完善、公示等工作;负责审查辖区内农村权属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各镇(街)指定专人负责此次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在镇(街)设立专门办公室,挂牌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镇(街)工作网点,监督管理各村(居)开展工作。各村(居)要明确村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此次登记村(居)协调工作。镇(街)、村(居)工作成员名单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保障工作经费 县财政要将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技术作业单位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监督 对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镇(街)权籍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通过。 (四)落实安全管理 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外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属单位负责安全保障。 附件:1. 荣县农村 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荣县农村 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问题处理意见 附件1

组 长:李 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邱 昂 县政府办副主任 钟沛峰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 员:吴舫白乐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正新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满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袁 平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总工程师 杨 丹 县住建局副局长 吴靖宇 县农业农村局总经济师 谢付文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赵伦甫 县税务局副局长 谢佰君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镇(街)分管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司法、住建、税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完成任务工作进度,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镇(街)和部门,加强重点督促指导;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组织集中研究解决,确保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袁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谢佰君、朱川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推进,加强指导和督促,严格落实登记政策,牵头处理疑难问题。 附件2

一、关于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和所建房屋,无论是否超过 其后 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由所在镇、村、组出具认定房屋建设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只 登记 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 登记 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 超面积标准 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 登记 。 二、关于农房首次 登记 中“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资料”问题的认定 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在2013年1月1日前所建房屋,不需要提交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由所在镇、村、组出具认定房屋是否属于镇(或中心城区)规划区及房屋建设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 登记 。2013年1月1日以后所建房屋,须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或由所在镇、村、组出具认定房屋是否属于镇(或中心城区)规划区及房屋建设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 登记 。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 登记 。 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 登记 。 四、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 登记 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 登记 。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 登记 ,在不动产 登记 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 登记 ,在不动产 登记 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 登记 。 五、农民进城落户 后农村合法 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 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没有变化的,应予以确权 登记 。 六、关于“一户一宅”问题的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 登记 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未分户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 。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 登记 ,并在不动产 登记 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七、关于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 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 登记 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八、关于农户互换房屋的办理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 登记 。 九、关于集体经济内部房屋转让、赠与的办理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的,参照《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 登记 。 十、关于房屋面积前后不一致的认定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 登记 。 十一、关于宅基地面积前后不一致的认定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 登记 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 登记 。 (二)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 登记 面积的,应以原 登记 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一条办理。 十二、关于家庭成员死亡的办理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 登记 。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 登记 ,并在不动产 登记 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十三、关于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的情况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 登记 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登记 。 (二)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出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 登记 ;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 登记 。 (三)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 登记 。 十四、关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 登记 。 十五、关于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的办理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 登记 。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十六、关于附属用房(地)和超面积的情况 简易房、圈舍、棚房等生产性附属用房(地)以及超占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在附记中反映其现状但不予 登记 。 十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 登记 发证,并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 登记 的 理由 《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登记 申请有下列 情形的,不动产 登记 机构应当不予 登记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 登记 和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 登记 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 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 登记 ,不得通过 登记 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 登记 。 十八、由于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 工作情况复杂,本《意见》对各类问题不能完全涵盖。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县领导小组另行专题研究后施行。

相关附件

收藏

【 打印 】

相关信息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制定下发《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县农村 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面覆盖。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要做到全覆盖,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到“应登尽登”,不重不漏。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权籍调查。 作业单位在各镇(街)及村、组配合下,对宗地及房屋统一进行权籍调查,并完善相关调查资料(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 (二)申请。 为了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此次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以镇(街)、村为范围统一申请登记。作业单位会同村、组收集完成登记材料后,以村为单位汇总上报镇(街),镇(街)审查资料后,统一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受理。 由各自然资源中心所负责受理镇(街)统一申请。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公告。 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内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审核。 该项登记实行两级审核制度。由各自然资源中心所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初审,登记中心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各镇、村、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的应及时补正。 (六)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发证。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缮证后,以镇(街)为单位,由镇(街)安排人员统一领取、发放。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0 月前 ) 完成项目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工作经费并完成政府采购、开展宣传动员、人员业务培训、召开启动大会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 2021年12月底前,符合登记条件的达到90%以上登记颁证率。其它部分于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成果上报阶段(2021年12月及2023年12月前分阶段上报) 按照国家、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备齐相关成果资料,确保数据顺利汇交上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2月)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数据整合、质检、汇总、建库入库进行核验,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对照工作任务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六、工作职责 (一)明确部门分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建库、宣传引导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风貌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和拨付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户籍管理工作和指导农村不动产坐落门牌的编制及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积极提供涉及的法律支持。 县税务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税征缴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规划手续等相关工作。 (二)发挥基层力量 各镇(街)负责履行属地职责,充分发挥镇(街)、村组等基层力量,积极组织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配合开展宣传动员、权属调查、资料收集、户籍认定、指界确认、面积确认、门牌号编制、集中申请、纠纷处理、权籍资料完善、公示等工作;负责审查辖区内农村权属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各镇(街)指定专人负责此次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在镇(街)设立专门办公室,挂牌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镇(街)工作网点,监督管理各村(居)开展工作。各村(居)要明确村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此次登记村(居)协调工作。镇(街)、村(居)工作成员名单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保障工作经费 县财政要将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技术作业单位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监督 对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镇(街)权籍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通过。 (四)落实安全管理 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外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属单位负责安全保障。 附件:1. 荣县农村 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荣县农村 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问题处理意见 附件1

组 长:李 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邱 昂 县政府办副主任 钟沛峰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 员:吴舫白乐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正新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满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袁 平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总工程师 杨 丹 县住建局副局长 吴靖宇 县农业农村局总经济师 谢付文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赵伦甫 县税务局副局长 谢佰君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镇(街)分管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司法、住建、税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完成任务工作进度,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镇(街)和部门,加强重点督促指导;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组织集中研究解决,确保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袁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谢佰君、朱川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推进,加强指导和督促,严格落实登记政策,牵头处理疑难问题。 附件2

一、关于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和所建房屋,无论是否超过 其后 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由所在镇、村、组出具认定房屋建设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只 登记 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 登记 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 超面积标准 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 登记 。 二、关于农房首次 登记 中“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资料”问题的认定 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在2013年1月1日前所建房屋,不需要提交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由所在镇、村、组出具认定房屋是否属于镇(或中心城区)规划区及房屋建设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 登记 。2013年1月1日以后所建房屋,须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或由所在镇、村、组出具认定房屋是否属于镇(或中心城区)规划区及房屋建设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 登记 。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 登记 。 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 登记 。 四、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 登记 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 登记 。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 登记 ,在不动产 登记 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 登记 ,在不动产 登记 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 登记 。 五、农民进城落户 后农村合法 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 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没有变化的,应予以确权 登记 。 六、关于“一户一宅”问题的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 登记 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未分户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 。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 登记 ,并在不动产 登记 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七、关于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 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 登记 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八、关于农户互换房屋的办理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 登记 。 九、关于集体经济内部房屋转让、赠与的办理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 登记 。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的,参照《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 登记 。 十、关于房屋面积前后不一致的认定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 登记 。 十一、关于宅基地面积前后不一致的认定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 登记 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 登记 。 (二)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 登记 面积的,应以原 登记 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一条办理。 十二、关于家庭成员死亡的办理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 登记 。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 登记 ,并在不动产 登记 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十三、关于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的情况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 登记 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登记 。 (二)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出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 登记 ;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 登记 。 (三)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 登记 。 十四、关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 登记 。 十五、关于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的办理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 登记 。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十六、关于附属用房(地)和超面积的情况 简易房、圈舍、棚房等生产性附属用房(地)以及超占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在附记中反映其现状但不予 登记 。 十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 登记 发证,并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 登记 的 理由 《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登记 申请有下列 情形的,不动产 登记 机构应当不予 登记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 登记 和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 登记 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 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 登记 ,不得通过 登记 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 登记 。 十八、由于荣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 工作情况复杂,本《意见》对各类问题不能完全涵盖。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县领导小组另行专题研究后施行。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