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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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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的通知

荣县府办发〔 202 6 〕 4 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 》的 通 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已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30 日

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落实管控要求,探索实践村规划未覆盖区域的乡村规划管理,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 “ 千万工程 ” 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 〔 2024 〕 1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5 〕 13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地区 “ 通则式 ” 规则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4 〕 -3743 号)、《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自贡市乡村地区 “ 通则式 ” 规划管理规定(范本)〉的函》(自服函〔 2025 〕 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荣县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则。

一、适用范围

本乡村规划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我县村级片区规划的有效补充,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级片区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作为开展规划管理、核发乡村规划许可的依据。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具体适用情形详见附件 1 。

《通则》适用范围之外需要合法规划许可的情形,应编制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已依法审批的村级片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以村级片区规划、详细规划作为用途管制及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底线管控区

底线管控区是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筑牢历史文化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保护底线,需要严格管控的区域,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防控线等控制线。严禁违反相关管控要求开展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新增建设用地。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现状建设用地和生产活动,宜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退出。因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确需 占用的 ,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严格落实《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约束性指标和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落实 “ 三区三线 ” 划定成果,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明确村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及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不再减少,保障粮食安全。

(二)生态保护红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我县生态保护红线 2.47 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高石梯省级森林公园、四川省荣县双溪水库水源地、饮水干渠和四川荣县金花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 的有限人为 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 的有限人为 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 2022 〕 142 号)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要求进行管控。

(三)历史文化保护管控

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内

的各种活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管控,任何工程建设不允许改变 文物保护 单位原有状况、风貌及环境。

(四)自然灾害风险管控

严格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范围的管控要求,按照乡镇级

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灾害类型,科学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加强重点防治工程建设。各类建设行为应严格避让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灾害易发区域和有毒物质、辐射污染等影响范围。地质灾害 防控线内的 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进行管控,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前均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其他重要控制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其他重要控制线,严格执行相关管控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3 〕 4 号)执行。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管控要求。

三、村庄建设区

村庄建设区是指开展各类乡村建设行为的区域,包括为满足村庄生产生活需要而相对集中建设发展的地域空间,以及为尊重村民意愿、满足村庄建设特殊需求、应对村庄建设不确定性而确需零星布局的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内应优先保障村民建房、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通过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盘活、释放内部空间和存量用地。村庄建设区内应合理布局村庄建设用地,逐步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

(一)明确基数

村庄建设边界以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同口径)为基础、 已经校核 修正后扣除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部分的图斑作为基数。

(二)村庄建设边界

以现状村庄建设用地( 203 图斑)为基础,集中连片的建设空间,以及拟实施的村民集中建房、乡村振兴产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所需用地应当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即:村庄建设边界 = 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内的现状保留村庄建设用地 + 新增潜力空间。

(三)零星村庄建设用地

包括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内需保留的现状宅基地和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

(四)规划 “ 留白 ” 机动指标

对空间区位有特殊要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农业设施、 邻避 设施项目等,在符合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使用规划 “ 留白 ” 机动指标予以保障。

(五) 规模控制要求: 规划期内,村庄建设用地不得突破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部分,即:村庄建设边界 + 村庄建设边界外零星分散的现状保留村庄建设用地 + 规划 “ 留白 ” 机动指标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部分。

(六) 存量建设用地: 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或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 2024 〕 31 号)要求的建设用地。

四、其他管控区

村庄范围内除底线管控区、村庄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进行管控。

五、建设控制与引导

(一)建设布局指引

乡村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管控要求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洪涝灾害危险地段。符合适用情形的乡村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1 )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下列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关准入管理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2. 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3. 各类江河、湖泊、水库、行洪通道等重要水域管理及保护范围;

4.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水库、加油站、储气站、天然气气源区、高压线、光缆、管线、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控制建设范围;

5. 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威胁区域;

6. 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二)村民住宅

村民新建住宅应严格落实 “ 一户一宅 ” ,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管理划定的村庄建设区,引导新建农房向规划的集中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尽可能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尽量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作为农村宅基地选址用地,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镇(街道)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做好地质灾害详勘工作,确保建房安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 2023 〕 4 号)要求,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40 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 70 平方米。 3 人及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 4 人的户 按 4 人计算, 5 人及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 30 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三)农村公益设施布局指引

农村公益设施应考虑人口变化趋势和服务便利需求,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规范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农村公益设施用地的选址要求、建设标准。鼓励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前提下,结合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村民生活服务的综合需求。

(四)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指引

引导农村产业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用地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农村产业用地的选址参照《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2024 年)》附录 1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内容进行产业准入控制。

(五)建筑风貌引导

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乡村整体风貌,注重乡村天际线美化、建筑立面管控协调、建筑风格整体塑造。进一步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牵乱挂等乱象,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川南民居风貌。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六)建筑退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从事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活动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七)其他管控指引

落实上位规划对村庄建设的其他管控要求,确保村庄建设安全有序、村庄环境和美宜居,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对建筑高度、 建筑退距 、建筑风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管控引导要求。各类乡村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六、规划许可审批

(一)适用于本《通则》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依据《通则》或在《通则》基础上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核发乡村规划 许可 。(详见附件 1 )

(二)按照本《通则》要求,需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的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明确基本控制内容且应包含地块控制图则。一是控制图则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在符合上位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土地用途、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 建筑退距 、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等控制要求,以及建筑风格、材质、色彩等风貌引导要求(参考附件 2 )。二是数据要求,地块控制图则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结合不低于 1:2000 实测地形图,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的工作底图。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矢量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一张图 ” ,不单独建设规划数据库。

(三)按照本规定要求,需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的乡村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规划落实方案,规划落实方案需经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以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附则

(一) 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 本《通则》中参照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执行中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其规定。

(三) 对《通则》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附件: 1. 荣县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2. 地块控制图则示例

附件 1

荣县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用地类型

具体建设内容

土地利用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

改变现状用地用途

使用原用途

扩建

改建(不扩大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农村宅基地

( 0703 地类)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51 人以下聚居









51 人及以上聚居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0704 地类)

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 地类)

中小学用地

小学









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卫生院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养老院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留守儿童福利院









工业用地

( 1001 地类)

一、二类工业用地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物流仓储用地

( 1101 地类)

用于农产品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

×

×





交通运输用地

( 12 地类)

城镇村道路用地

村道

红线宽度 8 米以上









社会停车场用地

景区停车场









小型村用停车场









公用设施用地

( 13 地类)

供水用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排水用地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小型泵站









供电用地

村配电房









通信用地

通信基站









环卫用地

垃圾中转站









垃圾收集点









公厕









水工设施用地

村级水闸









水电机房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4 地类)

公园绿地

小型农村公园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场地









小型构筑物及设施

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晾衣架等设施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









充电桩、交管设施









注 : 1.“√” 表示以 “ 通则 ” 条文规定作为规划依据; “×” 表示 “ 通则 ” 不适用,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 “+” 表示以 “ 通则 ” 条文规定及控制图则作为规划依据; “—” 表示可免于办理许可。

2. 表中 “ 存量建设用地 ” 指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

3.表中未出现的建设用地均不适用于 “ 通则 ” ,不得扩大 “ 通则 ” 适用情形。

附件 2

地块控制图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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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府办发〔 202 6 〕 4 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 》的 通 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已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30 日

荣县乡村规划管理通则(试行)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落实管控要求,探索实践村规划未覆盖区域的乡村规划管理,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 “ 千万工程 ” 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 〔 2024 〕 1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5 〕 13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地区 “ 通则式 ” 规则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4 〕 -3743 号)、《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自贡市乡村地区 “ 通则式 ” 规划管理规定(范本)〉的函》(自服函〔 2025 〕 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荣县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则。

一、适用范围

本乡村规划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我县村级片区规划的有效补充,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级片区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作为开展规划管理、核发乡村规划许可的依据。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具体适用情形详见附件 1 。

《通则》适用范围之外需要合法规划许可的情形,应编制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已依法审批的村级片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以村级片区规划、详细规划作为用途管制及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底线管控区

底线管控区是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筑牢历史文化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保护底线,需要严格管控的区域,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防控线等控制线。严禁违反相关管控要求开展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新增建设用地。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现状建设用地和生产活动,宜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退出。因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确需 占用的 ,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严格落实《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约束性指标和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落实 “ 三区三线 ” 划定成果,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明确村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及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不再减少,保障粮食安全。

(二)生态保护红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我县生态保护红线 2.47 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高石梯省级森林公园、四川省荣县双溪水库水源地、饮水干渠和四川荣县金花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 的有限人为 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 的有限人为 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 2022 〕 142 号)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要求进行管控。

(三)历史文化保护管控

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内

的各种活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管控,任何工程建设不允许改变 文物保护 单位原有状况、风貌及环境。

(四)自然灾害风险管控

严格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范围的管控要求,按照乡镇级

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灾害类型,科学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加强重点防治工程建设。各类建设行为应严格避让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灾害易发区域和有毒物质、辐射污染等影响范围。地质灾害 防控线内的 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进行管控,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前均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其他重要控制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其他重要控制线,严格执行相关管控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3 〕 4 号)执行。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管控要求。

三、村庄建设区

村庄建设区是指开展各类乡村建设行为的区域,包括为满足村庄生产生活需要而相对集中建设发展的地域空间,以及为尊重村民意愿、满足村庄建设特殊需求、应对村庄建设不确定性而确需零星布局的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内应优先保障村民建房、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通过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盘活、释放内部空间和存量用地。村庄建设区内应合理布局村庄建设用地,逐步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

(一)明确基数

村庄建设边界以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同口径)为基础、 已经校核 修正后扣除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部分的图斑作为基数。

(二)村庄建设边界

以现状村庄建设用地( 203 图斑)为基础,集中连片的建设空间,以及拟实施的村民集中建房、乡村振兴产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所需用地应当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即:村庄建设边界 = 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内的现状保留村庄建设用地 + 新增潜力空间。

(三)零星村庄建设用地

包括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内需保留的现状宅基地和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

(四)规划 “ 留白 ” 机动指标

对空间区位有特殊要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农业设施、 邻避 设施项目等,在符合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使用规划 “ 留白 ” 机动指标予以保障。

(五) 规模控制要求: 规划期内,村庄建设用地不得突破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部分,即:村庄建设边界 + 村庄建设边界外零星分散的现状保留村庄建设用地 + 规划 “ 留白 ” 机动指标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部分。

(六) 存量建设用地: 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或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 2024 〕 31 号)要求的建设用地。

四、其他管控区

村庄范围内除底线管控区、村庄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进行管控。

五、建设控制与引导

(一)建设布局指引

乡村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管控要求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洪涝灾害危险地段。符合适用情形的乡村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1 )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下列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关准入管理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2. 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3. 各类江河、湖泊、水库、行洪通道等重要水域管理及保护范围;

4.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水库、加油站、储气站、天然气气源区、高压线、光缆、管线、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控制建设范围;

5. 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威胁区域;

6. 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二)村民住宅

村民新建住宅应严格落实 “ 一户一宅 ” ,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管理划定的村庄建设区,引导新建农房向规划的集中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尽可能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尽量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作为农村宅基地选址用地,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镇(街道)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做好地质灾害详勘工作,确保建房安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 2023 〕 4 号)要求,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40 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 70 平方米。 3 人及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 4 人的户 按 4 人计算, 5 人及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 30 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三)农村公益设施布局指引

农村公益设施应考虑人口变化趋势和服务便利需求,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规范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农村公益设施用地的选址要求、建设标准。鼓励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前提下,结合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村民生活服务的综合需求。

(四)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指引

引导农村产业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用地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农村产业用地的选址参照《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2024 年)》附录 1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内容进行产业准入控制。

(五)建筑风貌引导

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乡村整体风貌,注重乡村天际线美化、建筑立面管控协调、建筑风格整体塑造。进一步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牵乱挂等乱象,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川南民居风貌。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六)建筑退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从事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活动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七)其他管控指引

落实上位规划对村庄建设的其他管控要求,确保村庄建设安全有序、村庄环境和美宜居,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对建筑高度、 建筑退距 、建筑风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管控引导要求。各类乡村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六、规划许可审批

(一)适用于本《通则》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依据《通则》或在《通则》基础上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核发乡村规划 许可 。(详见附件 1 )

(二)按照本《通则》要求,需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的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明确基本控制内容且应包含地块控制图则。一是控制图则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在符合上位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土地用途、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 建筑退距 、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等控制要求,以及建筑风格、材质、色彩等风貌引导要求(参考附件 2 )。二是数据要求,地块控制图则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结合不低于 1:2000 实测地形图,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的工作底图。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矢量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一张图 ” ,不单独建设规划数据库。

(三)按照本规定要求,需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的乡村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规划落实方案,规划落实方案需经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以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附则

(一) 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 本《通则》中参照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执行中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其规定。

(三) 对《通则》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附件: 1. 荣县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2. 地块控制图则示例

附件 1

荣县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用地类型

具体建设内容

土地利用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

改变现状用地用途

使用原用途

扩建

改建(不扩大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农村宅基地

( 0703 地类)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51 人以下聚居









51 人及以上聚居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0704 地类)

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 地类)

中小学用地

小学









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卫生院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养老院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留守儿童福利院









工业用地

( 1001 地类)

一、二类工业用地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物流仓储用地

( 1101 地类)

用于农产品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

×

×





交通运输用地

( 12 地类)

城镇村道路用地

村道

红线宽度 8 米以上









社会停车场用地

景区停车场









小型村用停车场









公用设施用地

( 13 地类)

供水用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排水用地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小型泵站









供电用地

村配电房









通信用地

通信基站









环卫用地

垃圾中转站









垃圾收集点









公厕









水工设施用地

村级水闸









水电机房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4 地类)

公园绿地

小型农村公园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场地









小型构筑物及设施

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晾衣架等设施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









充电桩、交管设施









注 : 1.“√” 表示以 “ 通则 ” 条文规定作为规划依据; “×” 表示 “ 通则 ” 不适用,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 “+” 表示以 “ 通则 ” 条文规定及控制图则作为规划依据; “—” 表示可免于办理许可。

2. 表中 “ 存量建设用地 ” 指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

3.表中未出现的建设用地均不适用于 “ 通则 ” ,不得扩大 “ 通则 ” 适用情形。

附件 2

地块控制图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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