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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女子好意搭载朋友遇事故,4年后朋友因换牙产生新费用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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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日常生活中,朋友开车捎你一段,同事顺路带你一程,这种出于情义的善意行为,体现了友好互助传统美德。不过一旦路上发生意外,引发损害,责任该如何厘清,赔偿又如何划分呢?近日,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好意搭载引发的赔偿纠纷。
女孩好意搭载朋友遇事故
被诉至法院索赔
这起纠纷起源于2021年7月的一场交通事故。当时还在上大学的小王和小李相约暑假留在市区打零工。因为兼职的地方较远,小王便主动提出每天骑电动车无偿搭载小李往返。一天夜里,小王骑车带着小李返回时,意外撞到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事故造成两人脸部受伤、牙齿受损,路过的群众迅速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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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 胡志伟:在现场我们发现了两名伤者,嘴巴跟鼻子正在流血,我们当时跟现场120的医生对伤口进行了简单包扎,随后我就询问她事故发生的原因。当天晚上她们是骑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撞上了违规停放的货车的尾部。我们就通知小货车的司机来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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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勘查,交警很快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小货车司机和电动车驾驶员小王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乘坐人小李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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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认定结果,小李和小王在治疗结束后,分别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因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已经覆盖了小李的治疗费用,所以小李并未要求小王赔偿。
然而让小王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发生四年后,也就是2025年,小李却一纸诉状将她和货车司机、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廖新莉透露,2021年小李受伤以后,医生诊断其鼻骨骨折,牙齿脱落5颗。治疗完成以后,医药费就跟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她没有要求小王赔偿。2025年,她因为牙齿需要修复更换,就产生了新的医疗费10064元,这个时候就没有人赔偿了,就起诉到法院。
曾经的好友如今对簿公堂,这让驾驶人小王感到满心委屈。


廖新莉称:“开庭以后我们就调解,保险公司和货车司机都同意调解,但是小王就认为她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她说她是好意带原告上下班的。”
认定“好意同乘”
一审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驾驶的虽然不是机动车,但其行为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标准。那么,“好意同乘”情况下,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如果小王需要赔偿,又该怎么赔呢?
“好意同乘”是指经驾驶人善意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顺风车、便车等非营运车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同乘”事故中,驾驶人可以减轻责任,但并不能免责。


据此,今年2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货车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小王应承担的40%赔偿责任,酌情减免10%,即由小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
驾驶人上诉


虽然一审法院酌情减轻了小王的赔偿责任,但小王和家人还是想不明白,为什么无偿接送朋友上下班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王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李慧捷表示:原审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有异议的,认为她好意每天无偿搭乘原审原告,发生这个事故她也不愿意,她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了。一审法院虽然适用了“好意同乘”的法律条款,减轻了她的赔偿责任,但是减轻的比例还是幅度太小,没有充分体现“好意同乘”的立法原意。


今年3月30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小王的母亲和被上诉人小李的代理律师就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展开了辩论。
上诉人小王的母亲认为:“后期治疗费用,“好意同乘”都得我们家承担30%,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当时小王带小李的时候,她也没戴头盔,她又在后面唱歌,也影响了小王,骑车的过程中造成了交通事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的律师认为:“被上诉人未佩戴头盔,小王未尽到注意义务,本身存在着明显的过错,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已经证明小王过错不低,不应当大幅减免责任。被上诉人无过错,属于受害方,大幅减轻上诉人的责任,明显对被上诉人不公。”
二审再次减轻赔偿责任
以法律为善意托底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并不少见,为了明确判赔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发布典型案例,强调要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具体到本案中,二审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在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和庭外调解期间,法官对小王及其家人进行了进一步释法说理。
“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它的归责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减轻赔偿责任当然也不是说是要免除她的赔偿责任。它的立法精神是平衡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好意施惠人的权益,通过对“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传递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价值导向。


针对二审过程中,小王母亲提出小李在后座唱歌干扰小王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说法,因为没有证据支撑,法官并未采纳。但考虑到上诉人小王在和小李结伴通勤期间,小王长时间向小李提供无偿帮助,为鼓励这种好意施惠行为,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鄂州市中院在进行二审判决时,再次减轻了小王的赔偿责任。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李慧捷表示:“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以及后续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我们是按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60%,被告承担40%,酌情减轻她20%赔偿责任,被告实际上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服判息诉。”


法官同时提醒,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于同乘者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并不能因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别。
律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的肯定,同时也要求好意施惠的驾驶员也要履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义务,提醒每一位驾驶人员在好意施惠的同时,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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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觉来的太稀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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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驾驶员没有故意或者恶意行为,驾驶员应该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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