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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部分标称“飞跃”品牌的女鞋商品宣传图存在低俗营销嫌疑。此事经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 网友晒出的图片显示,模特多着短裤或短裙出镜,腿部呈折叠状,鞋子被置于画面中心。有网友质疑,该拍摄角度下“不知道这对更好地展示鞋子起到什么作用”。还有网友评论称“这本应是打码才能发出来的图片,你却拿来直接当商品宣传图”,另有人表示“色情化身体的商品一律不买”。 大河报《看见》记者注意到,此次争议中,被网友提及的“飞跃”并非单一主体。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市场上存在多个使用“飞跃”标识的品牌,主要包括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运营的“飞跃”和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孚飞跃”。网友晒出的争议图片涉及多个平台的多家飞跃店铺,指向的品牌既有“飞跃”也有“大孚飞跃”。 针对这些网传图片,据潇湘晨报报道,其记者在多个购物平台进行了识图搜索,均未找到相关链接。记者随后咨询了上述平台的飞跃、大孚飞跃官方旗舰店客服,回复称图示产品并非公司产品。 为进一步求证,5月13日中午,《看见》记者分别联系了涉事的两家鞋业公司。上海飞跃鞋业(大孚飞跃)工作人员回应称“暂不知情”,并向记者提供了销售经理的联系方式。记者加上了该经理的微信,并将网传争议图片发送给对方,对方收到后表示“先去了解一下”,截至发稿,暂无后续回应。此外,记者多次致电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截至发稿均未能接通。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付建指出,若该品牌鞋类广告被认定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便属于《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他同时表示,品牌方售卖女鞋所采用的宣传图片如果存在刻意展示身体敏感部位、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引流营销的情形,“则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广告法》规定”。付建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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