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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民事参考案例:陈某诉刘某名誉权纠纷案。
孩子自行车被邻居孩子骑走 刘某发朋友圈称其“小偷”“猪狗不如” 案情显示,陈某系9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刘某均是某小区住户。某日晚,刘某的孩子将自行车停放在7幢楼下,离开期间被陈某骑走。陈某的奶奶看到不是自家自行车后责令陈某将自行车放回原处,陈某将自行车放回6幢楼下后回家。 当晚10时许,刘某上门到陈某家找寻遗失的自行车,双方遂发生纠纷,刘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对双方进行法治教育,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告知双方要理性协商,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行,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随后的几天,刘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主页发布信息,称“女儿的自行车被同小区9岁男孩偷走了”,并多次使用“小偷”“偷儿”称呼陈某,使用“你就是个小偷”“小偷要吃饭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等侮辱、贬损的语言形容陈某,且信息明确载有陈某家的门牌号。 法院判决:立即删除朋友圈并道歉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刘某停止对陈某人格权、名誉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刘某赔偿陈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3.刘某赔偿陈某合理维权律师费损失5000元。 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一、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关陈某的内容;二、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号个人主页向陈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存续时间不少于三日,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三、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认知不成熟 批评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个人主页发布案涉信息的行为是否侵害陈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即使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当行为,亦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大小、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合理、适度的方式处理,不得以过激方式,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本案中,陈某未经车主同意骑走他人车辆存在不当,但陈某系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认知尚不成熟。刘某可以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但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注意方式方法。 法院认为,在出警民警已告知双方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行的情况下,刘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主页发布信息,称“女儿的自行车被同小区9岁男孩偷走了”,多次使用“小偷”“偷儿”称呼陈某,并使用“猪狗不如”等侮辱、贬损的语言形容陈某。且有关信息明确载有陈某家的门牌号,足以将信息内容指向陈某。刘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对陈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陈某的社会评价。 综上,刘某的网络言论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法院综合考量事件起因、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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