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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乾隆皇帝为何连一个九岁顽童都容不下,下诏绞杀年仅九岁的顽童背后,清朝“圣主”严酷治吏与权力维稳的真实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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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为何连一个九岁顽童都容不下,下诏绞杀年仅九岁的顽童背后,清朝“圣主”严酷治吏与权力维稳的真实用意

乾隆四十四年春天,有一份从四川飞马报进京城的案卷,摆在了乾隆皇帝御案之上。案子不大,说白了,就是“一个九岁孩子打死了另一个九岁孩子”,却闹到了皇帝亲自下笔定生死的地步,前前后后折腾了快一年。

更让人唏嘘的是:刑部本来已经“网开一面”,打算用杖刑加流放来替代死刑,结果被乾隆硬生生压了回去,坚持要这个九岁的孩子偿命。最后的定案,就是“绞监候”,也就是判绞刑、秋后处决。

这事儿为什么会发展到这一步?为什么一个九岁的孩子,会被皇帝亲自点名必须处死?背后其实牵扯出清代司法里,对“童犯”“少年犯”到底怎么判、怎么想的一整套逻辑,也暴露出当时法外“德断”与皇权意志是怎么直接干预量刑的。

咱们把这件事好好捋一遍。

事情的起因,说白了,是一颗豆子。

乾隆四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四川盐亭县,乡下的河坝草场上,三个九岁小孩在一块儿放羊:刘縻子、李子相、李润,都是一岁不差的九龄童,连十岁都没到。

那天,李子相揣着一撮葫豆。现在我们叫蚕豆,老谱里也叫回回豆。山里娃的零嘴就这么简单:找点干柴,点个小火,用草木灰埋着,一会儿香味就窜出来了。李子相把豆子拿出来,让李润点火烤,俩人边看羊边等豆熟,日子过得也算有点盼头。

刘縻子闻到味儿,馋虫上来了,走过去张口就要。李润也没多想,先塞给他一颗。刘縻子吃完又要,再伸手的时候,矛盾就出来了——李润这回不给了。

按现在的说法,前面是“资源共享”,后面变成了“分配不公”,在九岁孩子的世界里,简单粗暴的解决方式只有一个:吵架。两个人先骂上了,火气一上来,就从嘴上动到了手上。



接着,局面升级。李子相看不下去,站到李润那一边,加入战团,变成二打一。你要是从成年人的视角看,会说“这是小孩打闹”,可在当时的案卷里,已经是“群殴”了:一边是单独的刘縻子,一边是两个同伴结伙追打。

刘縻子显然不占上风,在被围攻中,他捡起一块石头,照着李润的额头砸过去,直接砸出了伤口。紧接着,他又挥拳猛击李子相的左肋,连着打了好几下。李子相被打得站不稳,一仰倒地,后腰刚好磕在一块尖石上,伤在右腰眼,当场就喘不过气了。

照理说,走到这一步,小孩打闹已经变成严重伤人了。如果刘縻子停手,还有机会被定成“过失伤人致死”“斗殴失手”,法律上的说法都不一样。但关键在后面这一段:

李子相倒地后,已经一动不动了。刘縻子不是吓傻,不是停手,而是继续冲上去,冲着李子相的小腹、胸口又是几脚猛踹,踢完才算罢手,然后赶着羊就走了。

这几脚,在乾隆看来,是整件事的转折点,是“暴戾”的关键证据。

等刘縻子走后,挨了石头的李润额头流着血,才跑过来喊李子相,发现人已经没了反应。一个九岁的孩子,当场就吓坏了,赶紧往家跑,把李子相父母叫来。等大人赶到,孩子早已经气绝,就算神仙下凡也无力回天了。

后面的过程就顺着清代的司法流程走:报官、验尸、制作供词、成案。

死者父亲李鸿山把刘縻子告上县衙,指控“殴毙其子”。刘縻子在公堂上供认不讳,过程说得和李润作证的大体一致,证词对得上,案情基本明了——三孩放羊食豆起争端,二打一,刘縻子还手,造成一死一伤。

按盐亭县知县的理解,照律是“斗殴致死”,主使者依法处死。《大清律》里,“殴死人者,斩监候;若有争斗互殴,情节稍轻者,绞监候”。县里最后给出的拟判,是:刘縻子“绞监候”,也就是判绞刑、入监候秋审,秋后决定是否执行;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两银子的葬费。

但问题就在这:人是杀了,律是有的,可人只有九岁。



照清律中的《名例律》规定:“凡十岁以下犯杀人罪者,应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翻成人话,就是:十岁以下的孩子杀了人,地方官不能自己拍板,必须层层上报,一直报到皇帝那里,让皇帝亲自定。

盐亭知县也知道这一条,所以虽然先按律拟了绞监候,但在案卷里标明“年仅九龄,应请上司详议”,把案子往上递。

卷宗到了四川总督文绶那里,他与幕僚看完,第一反应其实挺“传统”:人命关天,杀人偿命,前面是争斗没错,但后面那几脚,已经不是一时失手,而是明显“乘人危殁”的加害行为,所以他觉得盐亭的“绞监候”很稳妥。

不过,总督衙门里也不是一言堂,幕僚里有人提出异议:九岁,这个年龄太关键了。既然《名例律》明确要求十岁以下杀人案要“奏闻”,显然就是给皇帝留下一个“从宽”的空间,否则何必特别拎出来?再说,清初以来,对童犯、幼犯的处理,有不少“减死”的先例。

文绶最后还是遵守程序,把案子往北京送,交刑部复审。

刑部一看案卷,做了两件事:

第一,他们确认案情属实,人是刘縻子打死的,证供一致,没有重大疑点。

第二,他们把原本的“绞监候”,改成了“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什么要这么改?刑部不是心血来潮,而是翻了旧案,找到了雍正朝的一个判例——“丁乞三仔案”。

雍正十年,广东有个十四岁的少年,名字叫丁乞三仔,他在斗殴中,用石头砸中了一个十一岁男孩丁小狗的额头,小孩伤重不治身亡。按正常律例,还是“殴死”一条,够得上“绞监候”。但那时候的状况是:丁乞三仔年幼,而且是长期受对方欺凌之后,被逼急了才动手反击。雍正皇帝当年亲自批示,把原本的绞监候改成了“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就是打完板子发配边远地区。



刑部的逻辑很简单:十四岁的丁乞三仔,都可以因为“年少”和“被逼反击”免去一死;刘縻子才九岁,还是小学生年纪,从年龄上看更应当从轻,虽然情节上有差别,但不至于一定得杀。

于是,刑部按这个思路,拟了“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判决,再将案卷呈给乾隆皇帝核定。

结果出乎他们的意料——乾隆把案卷发回来了,明确要求“重拟”,意思很直接:你们这判得太轻,我不认。

刑部这下就尴尬了。按照程序,他们已经给出了“从轻”的方案,还套用了雍正时期的皇帝判例做参考,现在圣上一句话打回,就说明:皇帝不接受这个类比。

那怎么办?刑部只好揣度圣意。想来想去,觉得皇帝的意思只有一个——不许减死。于是他们把自己的意见往回“收”:把刚刚改过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推翻,又恢复到地方最初的拟判:“绞监候”。

第二次再把案卷呈上去,乾隆这回没再挑刺,而是在乾隆四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亲笔写了两个字:“依议”,然后落款“钦此”。这个“依议”,指的是依照第二次刑部的议定,也就是恢复死刑的那个方案。

换句话说,一个九岁的孩子,最后还是被皇帝点名,必须处死。

乾隆不是没给理由,他在朱批里写得很清楚:之所以坚决不宽,是因为刘縻子“童年暴戾”,要用重典“戢其暴气”,避免“姑息滋患”。原话大致意思是:只有杀了他,才能遏制童年的暴戾之气,否则一味宽纵,将来后患无穷。

从乾隆的思路看,他根本不认为这是个“误伤”或“冲动过失”的案子。他抓住的是两个点:

一是索豆不成,立刻起恶念,以暴力相向,证明“心性残忍”;



二是对方已经倒地不起,他不仅不救,反而乘机再踹几脚,最后酿成死亡,这既不是激情之下的一掌一拳,也不是拉扯中的意外摔伤,而是趋向“乘人危急再加害”的行为。

对乾隆这种出身“理学—家长制”思维的皇帝来说,这是他心里最害怕的一种苗头:年纪小,心却狠,长大还得了?所以他用了一个非常重的逻辑:与其放着这个“暴戾之童”长大,将来可能做更大的恶,不如现在就“剪除”。

这不是简单的“杀一儆百”,而是典型的“预防性惩罚”思路——把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当成现在加重惩罚的理由。

从法律条文上看,乾隆也没有赤裸裸地“无法无天”。清律本身留了很大的裁量空间,特别是“十岁以下杀人须奏闻”,本意是让皇帝在“法”之外加上一层“情”的判断。但这层“情”是走向宽、还是走向严,全看皇帝自己怎么理解。雍正看到了“受欺凌多年”“情有可原”,所以网开一面;乾隆盯着的是“暴戾之气”“人性狠毒”,于是坚持刚性执行“杀人偿命”。

从这个案子往大了看,就能看出清代在少年犯罪问题上的一个矛盾:一边是律例里写着“幼有所恕”“十岁以下奏闻”“十五以下多有减等”,另一边又是皇帝可以基于“人格判断”和“道德评价”直接改变刑部的量刑倾向。法条是相对死的,人却是活的,皇帝尤其是“最活的那一个”。

刑部为什么一开始敢参照“丁乞三仔案”从轻?因为按他们那一套专业法理,少年犯本来就应考虑年龄、心智成熟度、作案背景,这都是历朝沿袭下来的做法。更何况,清代司法实践中,对十三、十四岁的少年犯减死发配的案子不少见,很多都没有闹到皇帝亲自发怒的程度。

但在刘縻子这个案子上,乾隆明显是拿它当成一个“树典型”的机会。他在批语里没有提“旧案比较”,也没有理会刑部的类案援引,而是直接从“品性”入手,强调“暴戾”。你要说他是“按人治案”,其实也不算冤枉。

从现代人的角度回头看,很自然的感受是:一个九岁的孩子,真的应该被处死吗?就算他当时的行为的确很恶劣,后续也没有任何悔改、救助的举动,难道就完全没有“教育改造”的空间?

现代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共识,是“教育、感化、挽救”优先,再严重的情况,死刑也是绝对排除的。哪怕在最严厉的法制体系中,九岁几乎被默认为“刑事不负责任”的年龄。更多时候,这种事会作为家庭教育、校园管理、社会保障的问题被拿出来讨论,而不是直接成为死刑判决的对象。

可在清代,这样的年龄并不自动免于刑责。律里只是说:十岁以下杀人,要报皇帝“议”。“议”的方向可以有两个:一是“以小恕之”,免死从轻;二是“虽小当诛”,该杀照样杀。刘縻子,恰好是被归在了后者。



有人说乾隆“心狠”,这话有点主观,却并非没道理。对比一下雍正的“丁乞三仔案”:十四岁少年反击欺凌者,雍正宁愿引用“情有可原”来减死;而到了乾隆这儿,他更愿意把九岁孩子身上的暴力倾向,当成未来巨大危险的前兆,用最重的一种方式“扼杀”。

换个角度想,当时的社会秩序,特别看重“人命有值”“杀人必偿”,这是立国的法制根基之一。皇帝要维护整体的社会信号:杀人就是死,不管你是少年还是壮年,不管你是官吏还是庶民。这种思路下,他对个案的人性灰度,就会压缩得很小。

刘縻子案最后被记入刑狱档案,后来在处理少年犯时,官员其实都会翻到这类案子当参考。它的存在,对后来的司法实践起了两个相反的影响:

一方面,它告诉官员:“别以为年纪小就肯定能保命,如果情况恶劣,皇帝也会点名要杀。”这无形中提高了一部分少年犯的风险——尤其是那些被认定“心性恶劣”的。

另一方面,它也让官员意识到:这种案子不能轻率往宽里判,否则一旦皇帝觉得你“姑息”,不仅案子要被打回去,自己也有被怪责的可能。于是,哪怕官员心里明白,很多少年犯其实是环境所致、家庭所致、教育缺位所致,在立卷拟刑时,也不太敢明显“护短”。

从今天回看这件事,其实挺难用一句“该不该判死”来简单盖棺。你要完全站在乾隆那个时代的立场,对照当时的法律、社会心理,会发现:他并不是完全脱轨,而是选择了法条中最严的一端,叠加了自己对“品性、秉性”的强烈判断。

但如果从现代法治观念、儿童心理发展研究,还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识出发,九岁幼童被处死,几乎没什么争议,就是过重了,是我们今天无法接受的。

这也恰恰说明,法律从来不是孤零零的条文,它背后站的是一个时代对“人”的看法:小孩是不是“未完成的人”?还是“缩小版的大人”?他们的冲动、暴力,到底是“可塑的缺点”,还是“天性恶”的证据?不同的答案,会对应完全不同的量刑态度。

刘縻子、李子相、李润,这三个九岁孩子,本来只是在河坝上为了一撮蚕豆争来争去。一个成了被害人,一个成了作证人,另一个被判了绞刑。案卷被送进紫禁城,皇帝的笔在上面留下两字——“依议”。这两个字,最后决定了一个孩子的性命,也在清代的司法史上,留下一道有点阴郁的记号。

今天我们再说起它,其实不是为了简单给乾隆贴标签,而是借这个小案子提醒自己: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我们到底是更相信“教育的力量”,还是更习惯“用最重的惩罚压下恐惧”?这个问题,每个时代都会重新遇上,只不过,九岁孩子被判绞刑的年代,已经一去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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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挺有意思的。看清朝皇帝对权力、对法律的看法,比看案子本身有意思多了。深度够,不啰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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