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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为一笔购车尾款,耄耋老人与车行店主矛盾不断升级,从协商抵扣轮胎款,到现场发生肢体冲突,再到催款锁车激化对立,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层层发酵。
八十多岁的徐大爷在二手车行内购得一辆电动四轮车,并与店主约定4000元尾款几日内付清。 车辆使用中,徐大爷发现轮胎老化问题,希望更换轮胎费用在尾款中抵扣,店主以其购车时已经检查了车况、二手车辆无质保等为由拒绝。 双方在店内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并引发肢体冲突,徐大爷的老伴冯婆婆摔倒受伤,事后报警求助,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冯婆婆的600余元医药费在购车尾款中抵扣,风波暂时平息。
后因徐大爷迟迟未支付剩余尾款,店主遂上门催收时,并用链锁将徐大爷新购置的另一辆四轮电动车车轮锁住,双方再次引发冲突并报警。矛盾已无法调和,店主诉至法院要求徐大爷夫妇支付购车尾款。
案件承办法官在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边界的基础上,兼顾情理与法理,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面对徐大爷夫妇,法官耐心倾听两位老人的顾虑与委屈,也释明欠付购车款违背合同约定,拖欠尾款并非解决质量争议的合法方式。面对店主,法官阐明即便债权合法,私力救济也不能突破法律边界,同时提醒店主作为销售方,基本售后问题也应尽到合理的解释与协助义务,而非以“无质保”为由拒绝沟通。 最终店主主动承担了徐大爷更换轮胎费用,双方就剩余尾款支付达成一致意见,这起因4000元尾款引发的连环矛盾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交易中,诚信与理性是化解矛盾的基础。一方面,买卖双方应当秉持契约精神,买方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拖欠尾款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卖方催收也需要遵守法律边界,暴力冲突、锁车扣物等私力救济不仅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还会让矛盾进一步升级。 遇事多一份冷静与沟通,少一份冲动与对抗,才能避免因一时意气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来源:荣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