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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男子结婚22年发现两儿子非亲生”另一关联案件已审结,法院认定当事男子堂哥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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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山东淄博男子在离婚后发现儿子并非亲生,与之相关的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在此前持续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日前,此事件中的其中一起民事案件为当事男子姜先生起诉要求讨回离婚时赠予“大儿子”的两处房产,并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该案已于5月27日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5月29日,姜先生向扬子晚报记者透露,其堂嫂起诉他和前妻李某,要求返还其堂哥姜某为李某购房的资金一案,二审法院已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姜先生表示,法院认定其堂哥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判决他与前妻李某共同返还36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姜先生的堂嫂王某主张其与姜先生的堂哥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姜先生的前妻李某,李某又将受赠财产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姜某的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请求李某和姜先生共同返还赠与财产5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李某,赠与行为损害了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处分的权利。王某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未否认其与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姜先生确认李某与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姜某未到庭放弃抗辩权利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判决书中称,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李某,侵害了王某对财产的共有处分权利,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原告请求返还赠与财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对于李某此前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的一处房产,王某提交姜某购买的转账记录以及李某在书面答辩中自认的事实,能够证实该房屋系姜某出资购买,通过李某签订购买合同的方式赠与给李某,该房屋属于赠与财产。对于该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属于赠与财产,王某请求返还36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表示,姜某赠与李某的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通过李某的自认能够证实其中部分房款已用于购置姜先生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桓台县恒生未来城某处房屋),以及10万元通过存入李某个人账户后又转给姜先生的事实,均能证实姜某赠与的财产已用于李某与姜先生的夫妻共同生活,姜先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判决被告李某、姜先生共同返还原告王某款项360000元。
姜先生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今年2月,他的父母曾与堂哥姜某发生口角,双方还动起手来,“我的母亲被打至肋骨骨折,父亲也受到伤害,警方已经立案。”据姜先生向记者提供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案被当地立为行政案件。“目前我父母还没有进行伤情鉴定,仍在等待案件推进。”
本报此前曾报道该事件中的另一起民事纠纷,当事男子姜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去年5月他的堂嫂起诉他的堂哥和他的前妻,称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表示姜先生此前与前妻购买的房子实则是堂哥用婚内财产为姜先生前妻购置,最后法院将该房子以调解的方式判给了堂嫂。姜先生得知此事后,坚持认为房子是由自己和前妻出资购买,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去年9月11日上午在桓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被告方姜先生的堂哥、堂嫂和前妻均未出席庭审。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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