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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全国多地重病患儿遭“影子账号”偷视频 律师:侵犯患儿肖像权等,涉嫌诈骗 平台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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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重疾患儿家长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孩子治疗视频,很可能正被他人搬运到“影子账号”骗捐。连日来,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近两个月来,已有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患儿视频被“影子账号”恶意搬运,以此误导网友捐助进行牟利。
所谓“影子账号”,实际是一种高仿假冒账号,此类账号往往以患儿或家长名义开设,批量搬运原账号发布的患儿治病视频,再绑定私人收款二维码,假借患儿及其家庭名义骗取网友爱心捐款,而真正的患儿家属对此却毫不知情。一名疑似搬运患儿视频的“影子账号”主人在与记者结束通话后,主动私信联系患儿母亲,承认搬运了其女儿视频并骗取捐助,称会去派出所自首,“我会接受一切处罚的。我知道,我干这个事情很可耻。” (红星新闻调查报道:全国多地重病患儿遭“影子账号”偷视频:假冒家长误导爱心人士捐款,涉事者直言“干此事很可耻”)
疑似“影子”账号作者私信患儿母亲道歉
“影子账号”盗用患儿视频骗捐一事经红星新闻独家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直言,这会让爱心人士不敢再捐款,耽误的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也希望平台严格审核。除了平台应加强审核监管,“影子账号”恶意搬运患儿视频骗取捐助,更涉及违法犯罪。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律师,就“影子账号”的法律责任和平台的审核监管责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观点一:
侵犯患儿肖像权、姓名权等
属诈骗行为,未达入罪标准仍属违法可处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向红星新闻表示,通常而言,患儿家属通过记录抗病经历,获得一些流量收入乃至社会资助,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无可厚非。“影子账号”批量搬运患儿治病视频,并假借患儿治病名义骗取爱心捐款的行为不但对患儿肖像权等人身权利构成侵害,同时还构成诈骗,面临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其中,“影子账号”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爱心捐款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其最终诈骗金额相关。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即达入罪标准。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入罪标准有所差异。但即使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资料图片 图据视觉中国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这种冒用他人名义及视频进行骗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林小明律师认为,即便诈骗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如果存在“通过互联网等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等情形的,公安机构也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骗捐者利用网络平台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募捐信息,符合前述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另外,即便骗捐金额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属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骗捐者搬运患儿视频、冒用患儿及父母名义开设“影子账号”骗捐,还同时侵犯了患儿父母和患儿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项民事权益,被侵权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骗捐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观点二:
平台若审核、监管失职
收到举报不及时处置,或承担连带责任
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平台在收到患儿家长的有效投诉(比如侵权链接、身份材料等)后,须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留存记录,否则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与骗捐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平台清楚骗捐者利用平台进行骗捐,但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需要与骗捐者就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本案而言,平台在接到相应投诉后已采取了封禁等符合“及时处置”的措施,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则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实时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审核团队,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捐助资金拨付审核责任,建立审核机制,加强对捐助资金拨付的审核,并及时向求助人拨付捐助资金”,因此,相关平台若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处置拖延或资金监管失职,比如未对发布求助、募捐信息的账号实名核验等身份审核,未对大病求助视频、文案、收款二维码做真实性与关联性等内容审核,为无资格主体提供募捐通道,放任私码收款等;在出现骗捐行为后,平台应当根据权利人或警方的要求予以配合,提供侵权账号实名信息、IP、交易记录、聊天日志等,否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张柄尧律师也表示,网络平台也应当对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公开的视频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权利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及时采取删帖、封号等措施,若网络平台在收到侵权举报信息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放任损害后果不断扩大,则应当就相关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林小明律师提醒,在遭遇被冒名骗捐的情况时,患儿父母要及时保存、固定证据,向平台举报并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达到标准但希望追究骗捐者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骗捐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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