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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明公司)向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粮内蒙古公司)采购3000余吨玉米,见承运方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清铁路)出具的60张铁路大票后,支付货款1138万余元。 但法院查明,这“60车玉米从未装车”。此事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于2025年4月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宝清铁路对国粮内蒙古公司不能返还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事发3年多,判决生效1年多,正明公司至今未收回货款,当年“60车玉米”的去向也是个谜。 >>卖货方国粮公司—— 判决之前便已失联,企业如今被“限高” 共有两千多万元被执行,股权链已全层异常 正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张女士称,再审判决生效后,国粮内蒙古公司未进行任何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国粮内蒙古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31日,虽名为“国粮”,但与国有资产无关,其自身和大股东均为私企。记者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电话,提示已停机。天眼查显示,该企业预留的联系电话同为这一号码。 国粮内蒙古公司自2023年起,共收到6条限制消费令,如今包括正明公司的执行款在内,累计涉案金额已达2244.02万元。 而该公司股权结构显示:国粮内蒙古公司由佛山市储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记者多次拨打佛山储粮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继续向上追溯,佛山储粮的唯一股东恒成聚盈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经营异常”;恒成聚盈的唯一股东江苏华信区块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样“经营异常”;而江苏华信区块链的唯一股东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已于2023年3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换言之,这家与正明公司签下千万级玉米采购合同的企业,股东链上的每一环均已陷入异常或被吊销状态。 >>运货方宝清铁路—— 收入超千万却对执行款“一分未付” 法院称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向国粮公司追偿无果,正明公司的希望落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宝清铁路身上。 澄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2026年1月15日的复函显示,自2024年4月以来,宝清铁路通过该中心办理铁路运输清算,应取得的收入为12947704.45元。 未支付的原因,则是宝清铁路自2022年7月起拖欠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收入进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达7340万元。哈局多次催缴未果后提起诉讼,并于2026年1月申请法院冻结宝清铁路在国铁资金清算中心的运输收入7340万元,冻结期间“只进不出”。2026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宝清铁路须一次性支付7169万元。这意味着,正明公司虽然赢了官司,但宝清铁路可供执行的收入已被另一笔更大债务“截流”。 
面对执行困境,法院采取过强硬措施。但宝清铁路通过举证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024年6月的多笔欠款,列举了多项“无钱可供执行”的证据。6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澄城县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表示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随后,正明公司回复称,尚未收到执行款。 >>60节车皮玉米—— 未装车为何能出“铁路大票”仍是谜 宝清铁路运输部门称“不清楚” 其上级单位:是否违规,由黑龙江国资委认定 黑龙江省国资委:将上报 “虽然还没收到钱,但至少赔偿权责清了,可令人不解的是,当年那些玉米到底去哪了?”针对正明公司张女士的疑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涉事的60张铁路大票上一张就是一节车厢,60节车厢的重量并不雷同,有60吨一节的,还有62吨和70吨一节的,收货方为买家的5个子公司;但60张大票均显示,发货方均为国粮内蒙古公司,货物也均为玉米,合计吨数为3744吨。 
6月2日,记者联系了各方。早在2023年8月,收货方就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我们与正明公司于2023年1月4日签订《粮食采购合同》,玉米3000吨,单价3080元/吨。后没有收到货物,经与正明公司沟通协商,我们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终止了协议。”之后,记者尝试联系发货方的经办人翟某,却发现其电话已为空号。 6月2日上午10时许,记者又联系到正明公司当年的业务经办人李先生,他目前还在正明公司任职,李先生称,事发前翟某确实给他发来了不少装车的视频,之后又明确发来了铁路大票,综合之下他和公司便支付了全款,“我们咋都不会想到铁路大票会是假的啊,事发后,翟某就失联了,我也联系不到他。而宝清铁路那边是翟某对接的,我们公司没联系上过对方,只打过官司。官司只说当时没装车,那没装车的玉米去哪了?现在是个谜。”李先生说。 6月2日,记者通过宝清县权威部门证实的身份信息,尝试联系宝清铁路的负责人,但电话被挂断。之后记者以短信的方式询问涉事订单的装车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6月3日上午,记者联系宝清铁路询问情况,一工作人员建议记者联系办公室,办公室称该情况需由运输部门回复,而运输部门在核对完记者身份后称,“我不清楚”。 在未获回应后,记者转而联系宝清铁路的上级单位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工作人员证实,宝清铁路是其下属单位,记者此前联系的负责人正是目前宝清铁路的一把手。但对于60节车厢玉米纠纷一事,该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不知情,“宝清铁路的经营是他们自己负责,人事和组织由黑龙江省国资委管理。” 对于未装车却出“铁路大票”是否实际违规?该工作人员称建议向黑龙江省国资委咨询。 之后,黑龙江省国资委一工作人员称,其并不负责管理企业自身的经营问题,对于此次订单中是否涉及违规违法,一工作人员称需向黑龙江省国资委的信访部门反映。之后,信访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已将“60列玉米纠纷一事”进行了登记,将进行上报。 >>律师说法1—— 本案可能是典型的“单据诈骗”模式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律师分析称,卖家(国粮内蒙古公司)涉嫌诈骗罪的可能性极大;至于承运方,其违规出票行为虽在民事上被认定为“侵权”,但在刑事视角下,若有证据证明其与卖家存在“通谋”,则可能跳出民事范畴,面临作为合同诈骗共犯被追诉的法律风险。 祝入壁律师介绍,诈骗罪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综合看来,本案并非简单的“欠钱不还”,可能是典型的“单据诈骗”模式。 1.卖家:虚构“已装车”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24条及司法实践,判定诈骗与民事违约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本案中,法院再审虽认定合同有效,但并未否认“货物未装车”的事实。卖家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利用铁路出具虚假的“已装车”运单,诱使正明公司在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货物已发运)后支付全款,随后失联。这种情形符合“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至于再审认定的“先付款后核实”,仅是证据采信问题,并不改变卖家“套取千万货款”的客观事实。 2.承运方:违规出票,是重大过错还是“默契配合”?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整车货物必须“装车完毕”才能出具运单。宝清铁路作为专业承运人,应当知晓3744吨玉米是否真实装载。再审判决认定其“不是工作疏忽,系行为过错”,这实际上是在“民事侵权”与“刑事共犯”之间画了一条红线。司法实践中,若承运方在明知无货的情况下开具虚假运单,导致下游买家受骗,其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律师说法2—— 追究刑事责任或可打破民事执行僵局 对于正明公司目前情况,祝入壁律师建议,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启动“追赃挽损”程序。鉴于卖家失联、货物未装车这一客观事实,尝试启动刑事控告程序,追究对方“以虚假票据骗取货款”的刑事责任,可能是打破当前民事执行僵局值得探索的路径之一。 1.穿透债务性质:民事执行中,正明公司仅是普通债权人;一旦刑事立案,正明公司就成了被害人。如果涉案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被害人的退赔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刑事追赃可追缴赃款赃物的投资转化形态、收益,甚至可向非善意的第三人追缴。 2.突破“合同相对性”:民事诉讼只能告卖家(已失联)和承运人(没钱)。刑事侦查可以追查涉案资金的最终流向。千万元货款被转去了哪里?是否被私分?只要查到赃款流向,哪怕卖家账户没钱,也可以向实际占有赃款的第三人追缴。 3.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24条,只要证明卖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失联”和“未装车”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力的客观证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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