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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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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规落地!全国统一严查,在岗、退休人员全部牵涉
人社部联合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大部门,于5月25日正式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五部门令第56号),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部门规章,7月1日起全国统一落地执行,无过渡期、无试点,直接生效。
同时,配套的四项全国统一专项核查同步开启:社保缴费稽查、养老金待遇核验、医保基金管控、超龄用工整治,在岗参保职工4.96亿、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3.18亿,全部被纳入核查范围,上亿人将直接受益或受影响。
一、新规核心:超龄用工不再是“灰色地带”,四项权利法定化
过去,超龄劳动者(男满60周岁、女满50/55周岁)往往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工伤保险、辞退补偿等权益都没有保障。新规明确:只要受单位日常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无论是否领取养老金,都纳入《暂行规定》保护范围。
1. 薪资底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超龄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已领养老金”为由克扣工资;
违规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每月500-2000元标准处罚,同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真实案例:张阿姨所在的超市,新规实施后必须将工资提高到2300元以上,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2. 加班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付3倍工资
明确标准:工作日加班按1.5倍、休息日加班按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倍支付加班费,不得用调休代替加班费;
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都没有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避坑提醒:单位不能以“退休返聘”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维权。
3. 工伤保障:强制购买超龄用工工伤保险
历史性突破:新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购买超龄用工工伤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赔付标准:上班期间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伤残津贴等待遇,不再全部自费;
王师傅的福音:如果新规早实施,他摔断腿的8万多治疗费,大部分都能通过工伤保险报销,不用自己承担。
4. 辞退补偿:无正当理由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超龄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被无正当理由辞退的,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例外情况: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被辞退的,无需支付补偿金。
二、全国统一严查:两大板块、四类重点,一个都跑不掉
7月1日起,人社、税务、医保、卫健委等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核查,依托金税四期跨部门大数据系统,实现税务、人社、银行三方数据实时互通,精准打击违规行为。
(一)在岗人员重点核查:社保缴费“低缴瞒报”成历史
很多企业过去惯用套路:基本工资正常缴社保,绩效、奖金等不计入缴费基数,甚至用“阴阳合同”规避社保。新规实施后,这种行为将被零容忍严查。
1. 核查重点:
缴费基数是否与实际工资一致,是否存在“低报基数、高收入低缴费”现象;
是否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是否存在“只用工不参保”情况;
加班工资是否足额发放,是否存在“加班无报酬”“调休代替加班费”等违规行为。
2. 违规后果:
责令限期补缴社保,并处以欠缴金额1-3倍罚款;
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每月1000-3000元标准处罚;
未支付加班费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二)退休人员重点核查:养老金领取与返聘用工双规范
退休人员核查分为两大块:一是养老金领取资格核验,防止冒领、多领;二是退休返聘用工合规性检查,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1. 养老金领取资格核验:
依托大数据比对,核查退休人员生存状态,防止“人已故、钱照领”的冒领行为;
核查是否存在重复领取养老金(如同时领取企业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违规后果:冒领养老金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冒领金额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退休返聘用工合规性检查:
核查用人单位是否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核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
核查是否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是否落实到位;
违规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罚,同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两类人群必看:在岗人员、退休返聘人员自查清单
(一)在岗人员(含即将退休人员)自查3项
1. 社保缴费自查:
登录当地人社APP或官网,查询社保缴费基数是否与实际工资一致;
重点核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是否齐全,缴费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发现问题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 加班工资自查:
整理近6个月的考勤记录、工资条,核对加班时长与加班工资是否匹配;
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按3倍工资支付,休息日加班是否按2倍或安排调休;
保留好证据,如考勤表、工资条、加班通知等,以备维权使用。
3. 超龄准备自查:
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提前了解当地退休政策和养老金计算方法;
有退休返聘计划的,提前与单位沟通,明确工资、社保、工伤等权益。
(二)退休返聘人员自查4项
1. 书面协议自查:
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报酬、工伤保障等条款;
协议中不能有“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不支付加班费”“工伤自理”等违法条款。
2. 工资待遇自查:
核对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按月足额发放;
加班工资是否按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3倍工资。
3. 工伤保障自查:
向单位核实是否购买了超龄用工工伤保险,或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
保留好工伤认定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证明等。
4. 辞退补偿自查:
了解自己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明确辞退时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用人单位必改:48小时内完成合规整改,否则后果严重
新规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在7月1日前完成全面自查整改,重点做好以下4件事:
1. 全面梳理超龄用工情况 :统计本单位超龄劳动者数量,建立专门台账,明确姓名、年龄、岗位、工资标准、参保情况等信息。
2. 修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书面协议 :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工伤保障等内容,删除违法条款。
3. 足额补缴社保和工伤保险 :为超龄劳动者购买超龄用工工伤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过去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限期补缴。
4. 规范工资支付和考勤管理 :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至少2年。
用人单位注意:新规实施后,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影响企业招投标、融资等活动。
五、新规实施的3个常见误区,千万别踩坑
误区1:超龄劳动者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真相:新规明确,超龄劳动者只要受单位日常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就纳入《暂行规定》保护范围,享有最低工资、加班费、工伤保险、辞退补偿等法定权利,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
误区2:退休返聘人员领取养老金,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真相:养老金是劳动者退休前缴纳社保的合法权益,与退休后的劳动报酬是两回事。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能以“已领养老金”为由拒绝。
误区3:超龄用工工伤保险太贵,单位可以不买
真相:超龄用工工伤保险费率远低于普通工伤保险,一般在0.5%-1.5%之间,按工资总额计算,每月成本很低。而且,未购买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本更高。
结语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实施,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超龄用工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化、法治化”。对于在岗人员来说,社保缴费将更加规范,权益更有保障;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最低工资、加班费、工伤保险等法定权利终于有了明确依据。
所谓的“全国统一严查”,不是为了为难谁,而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岗还是退休,都要主动了解新规,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要主动合规,避免因违规面临高额罚款和信用风险。
真正的民生保障,从来不是口号,而是落实到每一个劳动者身上的具体权益。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帮到所有在岗和退休人员,也希望大家都能在新规的保护下,工作更安心、生活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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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五部门令第56号)及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作者多年民生服务经验总结,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指导;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存在差异,具体请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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