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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工业固体废物非法转运、违规倾倒环境违法行为,全链压实产废企业环境主体责任,自贡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智慧巡检、基层网格监管等多元手段,接连办结荣县、沿滩区2起违规倾倒工业固废典型案件,以案为鉴强化行业警示教育。
案例一 | 荣县:外地企业百余吨废渣违规入村,网格员一线协助破获跨区违法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2日,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接东佳镇网格员线索上报,荣县东佳镇炮房村老孔坝西南区域有车辆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涉事车辆及人员被当地村民当场截留并报警。执法人员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经询问涉事人员,涉案废渣为犍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固废,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司机跨区域转运至东佳镇炮房村多处区域擅自倾倒,两天内共倾倒12车次。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赴乐山市犍为县实地核查,确认涉案物料为该公司生产产生的板框压滤废渣、沉淀池废渣,根据其环评文件认定,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后续由其他公司代为规范处置,经现场过磅核实,涉案固废总量共计115.83吨,涉及处置费用23166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6年3月19日对该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规范贮存、转运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环保义务。本案系典型的跨区域向农村偏远区域偷倒一般固废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法治意识薄弱、漠视环评管理要求、固废全流程管控缺位等突出问题。各生产经营主体应牢固树立环保守法底线,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链条闭环管控,依法依规开展固废处置与综合利用,坚决杜绝跨区偷倒、擅自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依托基层网格员巡查与群众监督,精准查获乡村隐蔽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彰显了基层网格化监管的实战效能。监管部门将持续打破区域监管壁垒,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控、溯源核查工作机制,补齐农村偏远区域监管短板,坚持源头管控、末端严治,全方位筑牢固废全链条监管屏障。
案例二 | 沿滩区:无人机巡查锁定千吨污泥偷倒,产废方、承运方双双被罚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0日,沿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常态化巡查时,发现沿滩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堆放大量灰黑色污泥,现场有重型货车正在倾倒刺鼻性灰黑色污泥。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核查,并联动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扣押涉事运输车辆,对涉案固体废物开展溯源调查。经查,该污泥为经脱水处理的水基岩屑,由廖某委托运输车辆司机从某环保公司转运至该施工现场擅自倾倒。3月中旬以来,累计转运32车次、共计1200余吨,涉及处置费用23166元。 涉案某环保公司环评要求,水基岩屑需配比砂石、水泥经生产线合规加工为水稳料,无法利用的物料需委托具备资质及处置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该公司在委托处置过程中,未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廖某处置。 查处情况
某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相关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委托无资质主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限期追回已倾倒固废并移交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对该公司拟处罚款31.3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相关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倾倒行为,将已倾倒水基岩屑及沾染物全部清运并规范处置,对廖某拟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水基岩屑的规范委托、转运与处置,是产废企业与受托处置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的环保法定义务。本次双向追责,旨在倒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环保守法是底线”的意识,明确固废处置权责边界。涉案环保公司作为产废主体,未依法核实受托方资质与处置能力,违规委托无资质个人处置固废;廖某作为受托方,心存侥幸、违规擅自倾倒大量水基岩屑,双方均漠视环保法律法规,最终双双被依法严惩。此外,本案依托无人机科技巡查、多部门联合执法精准溯源破案,构建起科技赋能、协同联动的高效监管模式,有效破解了固废隐蔽性违法监管难题。各地各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产生、委托、转运、处置全流程闭环管控,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固废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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