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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浅析公司强制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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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浅析公司强制清算制度

作者介绍: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从业以来,唐律师为众多民商事主体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服务行业涵盖建设工程、科研制造、食品药品、商贸服务、金融借款等,唐律师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处理经验。在数年来的执业活动中,唐律师以深厚扎实的专业基础、严谨细致的服务态度、正直稳健的职业精神等品质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充分信任、一致认可和广泛赞誉。



一、前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介入手段,用以解决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或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问题。本文将从概念界定、法律依据、程序介绍与分析以及风险防控建议等多个方面,对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概念界定

(一)公司解散与清算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特定原因(如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而终止其法律人格的行为。清算则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组依法处理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了结的经营事务等事宜的法律行为。简而言之,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而清算则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然法律后果。

(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公司客观上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未了结的经营事务等进行清算的司法行为。强制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权的介入,确保公司的有序解散,维护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区别

强制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法院根据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司法行为。与强制清算不同,强制解散并不必然导致强制清算,公司在强制解散后可以自行清算。而强制清算则是因公司不能依法清算而由相关主体提请司法介入的清算程序。因此,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是两个独立的司法制度,不可混淆等同。

三、法律依据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条件以及程序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也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和参考指引。

(三)地方司法文件

部分地区对强制清算类案件出台了相应的司法文件予以指导,以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市场秩序。例如,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为其辖区内相关基层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因笔者主要执业地区位于四川省,故本文亦会参考该规范文件的内容展开介绍。

除此以外,其他地区法院也有类似文件出台,例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院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操作规程(试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发布《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

四、程序介绍与分析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清算、结案四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以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解散事由的证明、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及财务账册等。

(二)审查阶段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一般以召开听证会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听证会中,法院将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审查结束后,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清算阶段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被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不得辞去职务。清算组成员有正当理由请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

2.清算组履职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公司清算司法介入等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以及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公司财产,以及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公司忠实义务行为所得的收入,符合追索条件的,清算组应当依法追回。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清算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移交犯罪线索。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且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清算组应当依法要求该股东全部或部分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清算组发现存在抽逃出资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3.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结案阶段

1.无法清算案件,终结强制清算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2.公司资不抵债,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终结

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正常清算结束案件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法院在确认清算报告后,应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同时,清算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4.清算费用和清算案件申请费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清算费用:(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及衍生诉讼案件中应由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公司财产的费用;(三)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

清算组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清算组可以要求申请人、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垫付。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五、风险防控建议

为了合法规避公司倒闭后的清算风险,企业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和策略。

1. 建立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这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通过规范内部管理,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破产的风险。

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通过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可以提前识别和规避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3. 加强内部审计

企业应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可以帮助企业发现潜在的财务问题和业务漏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通过加强内部审计,企业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因财务管理不善导致的清算风险。

4. 保持充足的现金流

企业应保持充足的现金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经营困难。通过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和计划,企业可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同时,企业还应降低负债率,避免过度借贷导致的财务风险。保持充足的现金流可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公司在面临困境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5.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企业还应加强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6. 制定应急预案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公司面临倒闭风险时应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应包括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组的组成、清算工作的分工和协作等方面。通过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可以在面临清算风险时迅速作出反应,确保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7. 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企业应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寻求债务重组或延期付款等解决方案。通过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企业可以缓解资金压力,降低因债务问题导致的清算风险。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债权人关系管理,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六、结论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旨在通过司法权的介入,确保公司的有序解散,维护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有效实施。然而,企业在面临清算风险时仍需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和策略,以降低清算风险对企业的影响。通过建立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内部审计、保持充足的现金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以及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沟通等措施,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公司倒闭后的清算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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