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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危重,家属转回老家后死亡,能认定工亡吗?
病情危重,家属转回老家后死亡,能认定工亡吗?
作者:北京张稳稳律师 做疑难复杂工伤
一、基本案情
杜某于2021年起到广东某厂从事普工工作,工作时间分为两班次,白班是早上7时30分到19时30分,晚班是晚上19时30分至次日早上7时30分。
2024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杜某在某厂洗水车间工作时突发晕倒,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2.心肺复苏术后,3.高血压病(3极,极高危),4.左肾囊肿。
入院后予重症监护,于14:25出现血压、心率逐渐下降,经皮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患者病情极其危重,预后极差,随时再次出现心跳骤停可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并要求出院。出院后,家属将杜某运转到四川,至2024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
杜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同意认定工伤,理由是:杜某家属拒绝或放弃治疗,杜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问题
杜某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杜某可以认定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杜某于2024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洗水车间工作时晕倒,经医院抢救治疗,后由家属经医疗转运车转运至四川老家,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家中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视同工伤。
关于某厂提出杜某家属拒绝或放弃治疗,杜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主张。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病情极其危重,预后极差,随时再次出现心跳骤停可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并要求出院。在杜某病情极其危重的情况下,家属要求出院将其带回老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习惯,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厂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案例
1、2025年10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盘某某、中某某等(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20行终450号行政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律师 (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1088篇工伤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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