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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时的已完工程量结算规则与退场损失索赔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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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时的已完工程量结算规则与退场损失索赔路径



干到一半被赶出工地怎么办——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时的已完工程量结算规则、违约责任认定与退场损失索赔路径

【内容摘要】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途因发包人违约、总包人解除转包合同、自身资金困难或被违法清退出场等情形而退场时,面临的核心难题是: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如何结算?已投入的材料和设备如何计价?退场损失向谁主张?本文系统梳理了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的五种典型情形、已完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举证要点、未完工程预期利润和退场损失的索赔规则,以及退场协议的签订策略,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从退场谈判到诉讼索赔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一、问题提出

工地停工了,或者总包人说你被清退了,或者发包人直接换队伍——实际施工人干到一半被赶出工地,在建设工程领域并非罕见。很多时候不是施工方自己想走,而是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退场。

一位四川的实际施工人杨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个商住楼项目。干了半年,累计投入了自有资金近800万元。总包方突然发函通知:因进度和质量问题,解除与杨某的内部转包关系,要求杨某三天内撤出全部设备和人员。杨某赶到工地时发现,发包人已经安排了新队伍进场施工。而自己已经完成的工程进度,从来没有经过正式的对账和签字确认。

退场容易,结算难。杨某退场后找总包方要钱,总包方说:你干的那部分活根本不合格,我们还得花钱返工,没找你要赔偿就不错了。找发包方,发包方说:我只认总包方的账,你跟总包方之间的事我不介入。杨某既拿不到对已完工程的"认账"文件,又拿不到"退场损失补偿",投入的800万眼看就要打水漂。

杨某的遭遇不是个案。中途退场情况下的结算难,比正常完工后的结算更难。正常完工后的结算纠纷主要在"数额"——欠了多少;而中途退场的结算纠纷是全方位的——干了多少、干的质量合不合格、材料设备怎么计价、退场的额外损失谁来赔、未干的利润怎么算。

本文集中回应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时最棘手的四个问题:已完工程的"量"怎么定?已完工程的"价(款)"怎么算?退场期间的额外支出谁来赔?退场协议签还是不签?

二、法律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的典型情形与法律定性

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以下五类典型情形:

第一类:发包人原因导致退场。发包人不能按约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取得规划许可、工程资金链断裂导致停工、中途变更设计方案且不增加相应工期和价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继续施工而被迫退场。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系因发包人违约而退场,《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原因导致退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施工人的退场损失。

第二类:总包人/转包人单方解除转包关系导致退场。总包人或转包人以实际施工人施工质量差、进度慢为由单方解除转包合同,将实际施工人清退出场。在此情形下,需要先判断总包人/转包人的解除是否合法。如实际施工人确实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总包人/转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发包人主动换队伍往往是基于自身资金和效率考虑(如找更便宜的队伍来接手),未必是因为实际施工人存在严重违约。如果总包人/转包人"以违约为借口"清退实际施工人,则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类:实际施工人自身原因退场。实际施工人因资金链断裂、自身经营困难或承接了更有利可图的项目而主动退场。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构成违约,发包人或总包人有权主张违约赔偿。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主张——不能因为主动退场就被全部剥夺。

第四类:双方协商一致退场。发包人/总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经协商后签订退场协议,约定已完工程结算方式和退场条件。这是最理想的退场方式,关键在于退场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允、是否充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第五类:政府行为导致退场。因政策变动、环保督查等行政原因导致工程被责令停工,实际施工人被迫退场。此种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退场结算应当以公平原则处理,发包人/总包人应当就实际施工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二)已完工程量的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

中途退场结算的核心难题是"已完工程量的确认"。与正常竣工不同,中途退场时工程尚未完工,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没有最终结算协议,已完工程的范围和数量往往存在巨大争议。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该条款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合同无效时,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是结算工程款的前提。但"验收"通常以工程竣工为前提——中途退场的工程根本没有竣工验收可言。那么,实际施工人退场时如何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以下材料是证明已完工程量和质量的关键证据:

第一,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是由实际施工人(或其驻场人员)逐日记录的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当日完成的工程部位、使用的人工工时、材料消耗量等。施工日志虽然属于单方记录,但如果详细具体且有监理签章,法院通常会赋予较高的证明力。

第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钢筋、防水等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需要经过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这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最有力证据。

第三,中间计量签证和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施工单位在每个施工阶段通常会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的申请资料(如月报、进度确认单等)。如果这些申请资料历史上曾经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签认,则是最直接的已完工程量证据。但问题恰恰在于——很多中途退场恰恰是因为发包人一直不签认这些文件。

第四,施工前和退场时的现场拍照/录像比对。在退场谈判前,实际施工人应当委托公证机关或至少委托第三方(如律师)对退场时的施工现场进行记录。施工前与退场时的现场照片/录像的对比,是直观证明已完工程量的重要辅助证据。

第五,材料采购和进场记录。混凝土、钢筋、模板等主要材料的采购合同、进场签收单和付款凭证,可以与现场照片形成印证,佐证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投入。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中明确指出:在发包人单方清退实际施工人后,实际施工人因无法进入施工现场而难以证明已完工程量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施工人已提交的初步证据,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当就其主张的"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已完工程量少于施工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不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量鉴定,则应按照施工方的主张进行认定。

(三)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与计价标准

在确认了已完工程量后,下一个问题是:已完工程的价款怎么算?

第一,按合同约定单价乘以已完工程量结算。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如果施工合同(包括转包合同)中约定了各项工程的单价(如每平方米主体结构XX元),则在已完工程量确认后,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但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个障碍: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整个工程一个总价,没有拆分各分项的单价。这种情况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计算就成了难题。

第二,"按比例折算"法——以已完工程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总价。如果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如整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5,000万元),而已完工程经鉴定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30%,则应按5,000万元×30%=1,500万元进行结算。但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因为各分项的利润率不同,平均比例折算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当地计价定额对已完工程进行独立计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指南中明确:在合同解除或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的情况下,已完工程造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算;如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未拆分单价,则按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计算或者委托造价鉴定。

第三,按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算。如果施工合同(因转包/挂靠导致)无效,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计价方法,则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应用广泛,但计价定额通常高于市场实际成交价,施工方会倾向于以定额计价。

第四,在合同无效且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扣除修复费用后结算。《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即已完工程价款=合同价/定额价-修复费用。

(四)未完工程"预期利润"的索赔

实际施工人因发包人或总包人违约被清退出场时,不仅已经完成的部分要结算,没有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预期利润"也是实际施工人的损失——如果干完剩下的部分,实际施工人本可以挣到这部分钱。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期利润率,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在5%至10%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酌情采纳了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计算未完工程预期利润的参考标准。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施工人对未完工程主张预期利润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因发包人/总包人违约而被清退,而非因自身违约而被清退。如果实际施工人因自己资金链断裂、擅自停工等原因被发包人合法清退,则发包人不仅不需要赔偿预期利润,还可以就其因重新招标、工期延后产生的损失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赔偿。

(五)退场直接损失的构成与索赔

除预期利润外,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时还要承担大量的直接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退场清理费。设备和材料的拆除、打包、运输离开施工现场的费用。如果发包人或总包人强行清退实际施工人,导致设备未能妥善拆除、材料被毁,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是已采购但尚未使用的材料损失。实际施工人为工程项目采购了材料,但未能在退场前全部安装使用。这部分材料的处理有三种方式:(1)发包人或新进场施工队接手使用,按采购价结算给实际施工人;(2)实际施工人退场时运走,自行处置;(3)材料因存放时间过长已经失效/过期,由责任方承担损失。

三是设备闲置和人员遣散费。退场期间,施工设备无法继续施工产生的闲置损失,以及施工人员遣散的人工费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违约金、交通补贴、遣散费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导致退场的违约方承担。

四是保证金和押金的退还问题。实际施工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在退场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返还。如果实际施工人被违法清退,发包人/总包人以"你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则构成违约。实际施工人应当通过诉讼主张返还。

三、实务难点

(一)发包人或总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结算

这是中途退场结算中最常见的对抗手段。发包人或总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干的活质量不合格,需要大面积返工",从而拒绝结算工程款,甚至反过来要求实际施工人赔偿返工费用。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来证明已完工程合格?是实际施工人证明"合格",还是发包人证明"不合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当对"已完工程合格"承担举证责任。但结合《证据规定》的精神及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在发包人单方清退实际施工人造成实际施工人无法对现场进行固定和鉴定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减轻实际施工人的证明负担,将举证证明"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转移给发包人——即由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承担证明"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

实务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在退场前(或退场后第一时间)委托公证处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技术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取证,以对抗发包人/总包人"秋后算账"式的质量否定主张。

(二)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对账信息不透明

当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人间接承接工程的时候,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金额——是实际施工人能收回的钱的"天花板"。但中转包人(总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对账,往往对实际施工人不透明——发包人说欠了500万,转包人说欠了2000万,实际施工人根本无从核实。

如果转包人和发包人串通压低欠付金额(比如私下另行约定了发包人应付转包人的各种补贴、赶工费,但在对账时不算入"欠付工程款"),将严重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权利。

在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应当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进度款支付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以查明发包人真实的欠付金额。

(三)退场协议——签还是不签

实际施工人被要求退场时,发包人或总包人往往会出具一份"退场协议",内容大致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实际施工人自愿退出工地,已完工程款按XX元结算,此款付清后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纠纷。"

实际施工人面临两难困境:不签——现场被清退但拿不到一分钱,无法启动新工程回笼资金;签了——协议金额可能只有实际工程款的一半不到,还放弃了所有后续追索权利。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退场协议是在发包人或总包人利用实际施工人急迫需要资金、害怕拿不到任何钱的心理压力下签订的,且退场协议金额远低于已完工程客观价值,实际施工人事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退场协议。

但从实务角度看,撤销退场协议具有时效限制(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举证证明"危困状态"和"显失公平"并非易事。因此,实际施工人在签署退场协议前应当做到:第一,不要接受"一次性了断"条款(写上"保留结算差额的追索权");第二,要求注明"已完工程量以双方共同签认的对账记录为准,本协议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双方进一步核对或委托第三方审核的结论为准";第三,如协议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差距过大,坚决不签。

(四)新进场队伍覆盖隐蔽工程——证据破坏

中途退场后,新进场的施工队伍会在已完工程基础上继续施工(例如在已完成的钢筋结构上浇筑混凝土、在已完成的防水层上覆盖回填土等),导致实际施工人已完工程的大量关键证据被物理覆盖和破坏。这是实务中最令实际施工人绝望的情况——明明干了很多活,但人都走了以后,新队伍一来就把痕迹全部覆盖,想鉴定都鉴定不了。

唯一的应对办法是在退场当时(不接受任何"过两天再验收"的承诺)立即进行现场证据固定。退场协商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总包人拒绝在退场前进行现场核查,实际施工人应当将该拒绝行为作为"阻碍证据保全"的证据记录在案,并在后续诉讼中请求法院对发包人/总包人做不利推定。

四、解决方案

第一步:退场信号出现的第一时间——立即固定已完工程证据

当实际施工人收到任何退场信号(无论是书面的解除通知、口头通知还是发包人找新队伍进场的迹象),应当立即启动证据固定程序。

核心操作包括:对施工现场全貌、各楼层已完工程状态进行拍照+录像(从多个角度覆盖、确保清晰可辨),委托监理人到场进行阶段性验收,将已完工程的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计量签证、材料进场签收单等纸质文件整理成册、复印多份并妥善保管,对电子证据进行截图保存和云端备份。

如果时间允许,理想的做法是委托公证处到现场进行公证取证——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第二步:发出书面催告和要求结算函——形成"我已主张权利"的书面记录

在完成证据固定后,实际施工人应当通过快递(留存快递底单及签收回执)向发包人或总包人发送书面函件,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一是说明你(发包人/总包人)单方面要求退场的事实;二是附上已完工程量的初步清单(以实际施工人自行统计为准),要求对方确认或提出异议;三是要求对方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对账、如拒绝配合则视为放弃现场核对的权利;四是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和索赔退场损失的权利。

这份函件有三个功能:一是为后续诉讼中的工程款金额提供初步证据支撑;二是截断对方"我们不知道你干了多少"的对抗理由;三是形成"结算请求日"的时间节点——工程款利息自此日起算。

第三步:根据退场原因选择最佳诉讼路径

在完成证据固定和书面催告后,根据导致退场的原因选择不同的诉讼路径:

路径A:发包人原因退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结算已完工程价款+赔偿退场直接损失+赔偿未完工程预期利润"。此路径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第803条、第584条,需要证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退场。

路径B:总包人/转包人单方清退——以总包人/转包人为被告,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此路径是双重打击——既打击直接违约的总包人,又通过第43条让发包人兜底。

路径C:双方协商退场但协议显失公平——先以退场协议为被诉对象,请求法院撤销退场协议,再基于撤销后的状态,以实际已完工程量为依据重新主张工程款和退场损失。

路径D:实际施工人主动退场——主张已完工程价款,同时在发包人/总包人的反诉中对抗违约索赔。此路径的核心是将"已完工程价款"的权利最大化、将"违约责任"的金额最小化。

第四步: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将"争议工程量"转为"科学结论"

在诉讼中,已完工程量和已完工程价款往往将是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应当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已完工程量鉴定(以施工现场现状或退场时固定的证据为基础);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鉴定(对抗对方"质量不合格"主张);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注意序列:必须先做质量和工程量鉴定("做了多少、质量是否合格"),然后才能做造价鉴定("值多少钱")。法官不会在尚未确定"干了什么活"的前提下就直接安排"值多少钱"。

五、律师建议

中途退场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面临的最残酷情境之一——千百万元的投入还在工地上,人却已经被扫地出门。金律师根据代理实际施工人退场结算纠纷的经验,提出以下六项核心建议:

第一,退场不能"安静地走"。退场前必须完成现场证据固定,丢什么都不能丢证据。一个不留下任何记录的退场,等于把之前的投入拱手让人。即使情况紧急、被强行驱离,也要用手机记录施工现场的全景和细节,事后再经公证补强。

第二,退场协议能不签就不签,必须签也不要签"全部了断"。退场协议中"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再无纠纷"是实际施工人最吃亏的条款——一旦签了,后续即便发现当初的工程款被少算了两三倍,也很难推翻。至少应当加上"保留对实际工程量差额的追索权"这样的保留条款。

第三,退场后第一时间通过快递方式向对方发送催告函和已完工程量清单,截断"你不知道我干了什么"的对抗理由,同时为诉讼储备证据。

第四,退场前后的关键对接人是监理人。建设监理是施工过程中的独立第三方,其签字的验收记录和监理日志具有很高的证明力。退场前,如果能让监理到现场签字确认已完工程状况,将成为对抗发包人"质量不合格"主张的重磅证据。

第五,对"后期新进场队伍覆盖原有工程痕迹"这个事实保持高度警觉。在法律上,如果新进场队伍覆盖了已完工程导致无法鉴定,则该"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导致该状态的一方承担——即:如果是发包人单方面清退实际施工人后安排新队伍施工覆盖,则发包人不能以"无法鉴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人主动退场、未要求竣工验收就离开,则由实际施工人自身承担鉴定不能的风险。

第六,退场后不要接受任何"口头承诺"——发包人说"你先退出去,我后面结账"。退了场、拿不到钱,发包人又改口说"你又没有跟我签合同,我凭什么给钱"的情况比比皆是。退场之前必须拿到明确的书面结算承诺,否则退场后实际施工人将面临"既无工地可守,又无书面承诺"的最差局面。

金光海律师简介

金光海律师,北京执业律师,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二十余年,专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及中途退场索赔等疑难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律师代理过数百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代理实际施工人退场结算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帮助中途被清退的实际施工人通过证据固定、造价鉴定和诉讼策略,追回已完工程价款及退场损失累计数亿元。金律师注重将法律精确行动与工程施工流程的深入理解相结合,从"退场前的证据固定"到"诉讼中的造价鉴定",为实际施工人提供全链路的策略设计和法律服务,多次在发包人或总包人单方清退实际施工人的不利局面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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