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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对夫妻离婚后,父亲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母亲单方面更改孩子姓名,法院调解:一码归一码,两项都违法
夫妻离婚,亲子责任不因婚姻结束而消除,子女姓名权、抚养费支付权更不容随意处置。6月23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该案中,母亲因父亲长期“断供”抚养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经法官耐心释法调解,双方握手言和,既厘清了法律边界,也守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原告孙某的父母于2012年1月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年幼的孙某跟随母亲周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离婚初期,李某尚能履行抚养义务, 但自2024年6月起,李某便无故停止支付抚养费,彻底中断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多次催要无果后,周某无奈之下告知李某,若继续拖欠抚养费,将更改孩子的姓名。即便收到明确告知,李某依旧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万般无奈下,周某在未告知、未征得孩子父亲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为孙某变更了姓名。
2025年底,为维护自身权益,孙某一纸诉状将父亲李某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补齐拖欠已久的抚养费。
案件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激烈,互不相让。周某当庭陈述,离婚多年来,自己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等全部开支,李某长期“断供”,未尽分毫父亲的责任,自己改名实属无奈之举。
而李某则坚决质疑改名行为,认为孩子是自己的骨肉,周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严重侵犯了其权利,以此为由拒绝补齐抚养费。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秉持法理与情理相融的原则,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法官明确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支付抚养费是父亲法定强制性义务,李某长期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已然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另一方面, 子女姓名的变更需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离婚后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 ,周某以对方拒付抚养费为由单方改名的行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在法官的细致调解和耐心劝导下,双方逐渐平复情绪,认清问题。李某主动表示愿意足额补齐拖欠的抚养费,也愿意今后按时履行抚养义务,但要求恢复孩子原有姓名。周某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同意配合将孩子姓名改回。
最终,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周某于当月月底配合将孙某姓名恢复原名;李某一次性支付2024年6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拖欠的全部抚养费,且后续每月10号前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持续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的解除终结的仅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非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责任。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成长的重要物质基础,姓名权是未成年人的合法人身权利,二者均受法律严格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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