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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徐华纲与陈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述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陈述明,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柏祥村10组15号。身份证号:510****3919。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2024)川0311执577号 执行依据:(2023)川0311民初1813号 执行标的额: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 悬赏信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尚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并据此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该线索执行到位财产金额(扣除法院按比例收取的执行费后)的10%向举报人支付赏金。悬赏奖金包含相关税费,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悬赏金领取条件: 1.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2.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 3.如有需要,举报人需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核实、处置等工作; 4.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规定; 5.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下列情形不得领取悬赏金: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
3.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产线索的;
5.本院工作人员举报的;
6.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
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收回借款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近亲属的;
9.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情形的;
10.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法官 电话:0813-3806826、0813-3932110 联系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和平西路70号沿滩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643030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工作,对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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