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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淑、彭某(联名举报人)诉被告杨某生房屋买卖欺诈合同纠纷案,案由是杨某生伪造原告之夫之父彭某洋身份证,办理的无法律效力过不了户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贡井区法院判决,被欺诈受害的原告还要承担20%的责任,判决不公,理由如下:
1.贡井区法院审理此案,未将收钱颁无效土地证房产证,即收钱颁假证的自贡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心机关追加为被告。
2.贡井区法院审理判决回避了:
被告杨某生伪造身份证,是导致该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杨某生为首借村民联建房之名,行套购廉价耕地房产开发之实的事实!“联建房”中本村本组村民也是向他们按商品房价格购买非联建的事实。
自贡市国土地和房管局收钱颁无效土地证房产证即收钱颁假证,是导致此案的根本原因。仅在莲花镇中咀村颁的假土地证和房产证就多达 200左右个。
3.收钱颁大量假证的核心机关自贡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对社会的危害之大,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涉案官员不仅未被追责,而且在本案中未承担任何责任,导致的后果却要持假证受害百姓买单!
对莲花镇中咀村持有无效土地证房产证的200左右购房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长期伤害可想而知。
房屋买卖欺诈合同纠纷,法院判受害的原告还要承担20%的责任,判决不公!
注判决书号:(2026)川0303民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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