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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自贡市公安局督察部门介入调查:自贡网信办工作人员拒收国家赔偿证据及编外人员违规履职问题
2018年2月6日,本人曾向自贡市网信办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当面接收申请时应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但八年后的今天,2026年8月3日自贡网信办章某轩科长却要求本人"证明"当年确实递交过申请,并指令本人将相关证据刻盘打印后提交。
2026年8月4日,本人携刻录光盘、打印文稿至自贡网信办会议室,章科长未出面,委派一名自称为下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男子到场。该人员对本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当场宣称"听不清楚",即便播放也拒绝认可。在公安出警民警的见证下,该编外人员离开会议室回避——因其并非网信办工作人员,无权接收国家赔偿证据。
章科长到场后,对本人口头指令提交的证据翻脸拒收,称"这不是证据"。然而,本人提交的录音证据清楚记载了2018年2月6日徐科长收取国家赔偿申请并转交李部长的全过程。
疑问有三:
一、《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当面接收申请应出具书面凭证。2018年2月6日本人当面递交时,网信办为何未出具凭证?是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还是接收事实确凿存在?
二、八年后机关要求申请人"自证"当年递交事实,本人依指令提交了录音证据,机关却拒绝接收和认定。这种"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
三、录音证据是否清晰,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声像资料鉴定,而非由一名编外人员口头认定。自贡网信办是否愿意共同委托鉴定,以正视听?
诉求:
恳请自贡市公安局督察部门介入调查,调取2018年2月6日网信办的接待登记、监控录像、签收记录等客观证据,对"当年是否递交过国家赔偿申请"这一事实进行客观还原。总有一方在陈述不实,唯有调查,才能还事实以真相,还法治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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