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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买假“三金”,离婚后遭前妻起诉索赔5000元,法院:对男方严肃批评,驳回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诉求
四川男子陈某因买假“三金”,离婚后被前妻告上法院。前妻何某要求他赔偿因其买假“三金”造成的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书,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陈某提出严肃批评,但驳回了何某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2024年12月,陈某与何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陈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假“三金”赠与何某。 2026年3月,陈某与何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向女方要回彩礼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车辆贷款、给女方购买假“三金”的个人原因,欠女方2.5万元。男方需在2026年3月1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需向女方支付违约金。若因男方违约导致女方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男方应承担女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何某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承诺为她购买结婚“三金”。 2025年1月13日,陈某给她的手镯、吊坠、耳环等饰品是“金包银”假货。 其中,手镯通过某黄金品牌门店开的发票金额是24197.48元,但实际并非足金。何某认为,陈某以假充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财产权, 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屈辱与伤害。
离婚后,何某诉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向她支付2.5万元欠款及逾期违约金, 赔偿她因其购买“假三金”造成的手镯损失24197.48元及其他饰品损失21538.4元,并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承担诉讼费、律师费7000元和差旅费。陈某辩称,案涉饰品系他为结婚目的向何某的赠与,双方并未约定“三金”实际价值以及需为纯金。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条款明确将购买假“三金”列为陈某对何某负有欠款的并列事由之一,法院认定双方已通过达成离婚协议,就陈某购买假“三金”的行为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何某就同一事实再次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对何某主张陈某赔偿假“三金”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陈某依据自身经济能力购买礼物,本无可厚非, 但其刻意隐瞒的行为确实欠妥,法院对陈某蓄意购买假“三金”赠与何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陈某购买假“三金”的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告提出批评,足以弥补何某因此受到的伤害,则对何某请求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2026年5月19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何某2.5万元及违约金,支付何某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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