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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为销售涉毒食品案当事人争取轻判
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杨某面临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双重指控。辩护人曾丽冷静应对,精准抓住法定从轻情节制定策略,指导当事人履行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从宽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到轻判,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经人推销开始进购无任何包装的散装减肥产品颗粒,经过封装、打码后通过微信推广、发展下线进行销售。2023年,杨某通过下线向田某销售了价值两千六百余元的减肥产品。2024年8月,公安局在杨某住处搜查并扣押大量涉案减肥产品及相关工具,还追缴其非法所得8万元。之后,某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这个关键时刻,杨某找到了曾丽律师(执业证号:15106201611818699)。曾丽律师是四川德珩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德珩言刑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擅长刑事辩护。她接手案件后,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曾丽律师认真阅卷,详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杨某进货、销售的过程,以及减肥药中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相关鉴定报告等。同时,她细致取证,了解杨某到案后的表现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明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进行销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而曾丽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提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同时已主动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理。
庭审时,曾律师以逻辑严密的辩护意见清晰地阐述观点,并且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也十分准确。她在刑事部分精准把握杨某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进行辩护;在民事部分则提及杨某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主犯,但鉴于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可从宽处理,采纳了曾丽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决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减肥产品依法予以没收;杨某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履行。
曾丽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截至目前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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