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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四川现制现售饮用水新规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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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现制现售饮用水逐渐普及。记者从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日前,四川省疾控局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应以集中式供水为水源,制水设备底部应离地面10厘米以上;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人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对制水设备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或停止使用30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对出水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有检出时应检测大肠埃希氏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溶解性总固体(TDS)等指标进行检测;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对出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溶解性总固体(TDS)等指标进行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对每台制水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验室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停止供水。

记者注意到,对管理人员《通知》规定,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公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监管结果,将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推送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要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抽查的频次。(记者 胡瑰玮)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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