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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未收房新房玻璃坠落,砸坏楼下汽销门店6辆新车,一审业主被判赔3.4万元;二审改判:恶劣天气无防护售车公司也有过错,业主赔2.5万
去年八月,四川广元苍溪一处 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完成交付的空置房屋,因窗户玻璃碎裂坠落,砸坏楼下一汽车销售门店的6辆待售新车 ,该门店所属的A公司起诉索赔。一审判令 开发商、业主分担损失,物业公司不担责 ,业主与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二审由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改判A公司停放车辆时存在过错,自行承担两成责任,再由开发商、 业主按比例赔偿共计68019.5元 ,物业公司不担责。
交房争议期间房子“肇事”,业主被追加为被告
据判决书,2024年7月,A公司租赁涉事小区商铺卖车,以冯某名义签订物业协议,在商铺临街人行道上停放展车。
2025年8月,冯某发现室外停放的6台新车被砸坏,遂报案。警方调查发现,系涉事小区一空置房阳台玻璃碎裂,砸中楼下车辆,非人为故意抛物。后组织A公司、物业、开发商协商赔偿未果。同年9月,A公司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索赔26885元的车辆维修费和151850元的车辆贬值损失。
判决书显示,该房屋产权由范某、谢某两人共同持有。二人于2018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年8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房屋空置,钥匙由开发商交由物业公司保管,业主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诉讼过程中,开发商不认可A公司损失,并申请追加业主为共同被告。 业主则主张玻璃质量不合格。 开发商、物业还称,事发前有雷雨大风气象预警,A公司停车本身就存在风险。
一审:A公司定损不当,物业和A公司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可车辆维修费为26885元,也认可案涉车辆属于待售商品车,修复后存在的贬值损失应予支持,但通过对照交易证据, 发现受损车辆实际售出情况,与A公司提供的贬值评估报告有较大出入。 最终认定含车辆维修费在内的总损失为850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划分,一审法院认为, 业主未及时收房,对房屋疏于管理需担责 ;开发商 未完成房屋交付,属实际管理人 ,同样负有管护义务。物业仅受托保管钥匙,无过错。A公司无过错。一审酌定开发商承担60%损失,赔偿A公司51015元;业主承担40%损失,赔偿A公司34010元。
二审:恶劣天气无防护,A公司也应担责
二审法院查明的基础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26885元维修费、58140元贬值损失予以维持。
至于担责主体及担责比例,二审认为, 业主即便未实际收房,也不能免除管护义务;开发商未完成交房,仍属房屋实际管理人,二者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仅受托保管钥匙,无需担责。
A公司将车辆停放于非停车位公共区域,恶劣天气未采取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据此调整责任比例, 酌定业主承担30%责任,开发商承担50%责任,A公司自行承担20%责任。
另,业主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 即使房屋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终判决业主赔偿A公司损失25507.5元;开发商赔偿A公司损失425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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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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