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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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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必加的两个条款,保护权益的关键条款!
现实里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调解书写了分期给钱,对方付了一两期之后,就不再继续履约。

等到想要申请强制执行,才发现调解书缺少关键约束条款,维权处处受限。
不少人以为,只要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就万事大吉。
调解书确实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条款写得不完善,会直接削弱执行效果。
今天讲清楚,分期履行的调解书,一定要争取加上的两个核心条款。
同时讲明白法律边界,避免踩坑。
先理清一个基础常识。
调解书是法院确认的法律文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但如果是分期付款,只写每期付款金额和时间,没有配套约束,就会留下漏洞。
如果调解书没有约定加速到期,对方拖欠其中一期,你一般只能就已经到期部分申请执行,尚未到期的款项暂时不能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对方就可以借着分期的约定,不断拖延整个案件。
第一个关键条款:债权加速到期条款
这个条款,主要针对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
标准表述参考:
若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剩余全部未到期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用很直白。
只要对方有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给钱,不用继续等待后续分期到期。
你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金额,不用分多次反复申请执行。
这里要区分场景。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不需要这条。
只有约定分多期支付的时候,这条才必不可少。
很多人调解的时候,只盯着总金额,忽略这一条。
对方故意拖一期,你只能申请执行这一期,剩下的还得继续等。
无形中拉长回款周期,增加时间成本。
第二个关键条款: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违约金)条款
调解书中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需要承担额外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允许的。
标准表述参考:
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约定履行任意一期义务,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可随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要讲实务当中很重要的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若义务人已经承担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就不能再同时主张法定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二者不可双重主张。
那为什么还要约定违约金?
第一,给对方施加履约压力。
如果调解书只写本金,对方违约之后,只有法定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成本有限。
有明确的违约金约定,对方会更加重视按时履约。
第二,便于执行。
调解书写明违约金,可以和本金一起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另行起诉主张损失。
提醒:违约金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损失合理约定,如果约定标准明显过高,法院在执行阶段有可能不予支持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
调解时,容易踩的4个现实误区
误区一:调解书有强制力,不需要额外加违约条款。
错。
强制力是指可以申请执行,但不等于自动约束对方的违约后果。
缺少加速到期和违约责任条款,对方违约,你只能被动等待分期到期,维权效率大打折扣。
误区二:法官会主动帮我把这两个条款写进去。
不一定。
调解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官会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
如果你不提,法官不会主动增加额外约束条款。
开庭调解的时候,要主动向法官提出,把这两条写进调解笔录,最终体现在正式调解书文本里。
误区三:调解书签字之后,发现缺少关键条款,可以直接找法院补。
不行。
加速到期、违约金属于实质性权利义务约定。
调解书生效后,单纯的文字笔误可以申请补正;实质性条款遗漏,不能简单裁定补正,只能双方重新协商,难度很大。
所以一定要在签字确认调解笔录之前就落实到位。
误区四:加了违约金,就一定可以拿到双倍惩罚。
不对。
根据司法解释,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和法定迟延履行利息,二者择一,不能重复主张。
约定了违约金,就不能再同时索要法定加倍利息。
额外的实用提醒
1、一次性结清的调解,不需要加速到期条款。
如果对方当场付清款项,钱款实际到账之后,再签署调解协议,风险最低。
2、调解书里的“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这类概括性兜底条款,签字前一定要看清楚。
确认自己没有放弃其他合法权益,再签字。
3、调解书生效之后,对方不履行,要在两年之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要错过申请执行时效。
写在最后
法院调解,是高效化解纠纷的方式。
调解不等于一味让步,让步的同时,要把保障自己权益的条款落实到文书当中。
尤其是分期付款的调解书。
加速到期条款,解决对方逾期后不能一次性执行全部欠款的问题;
违约责任条款,提高对方违约成本,督促对方按时履约。
这两条不是强制法条,但是实务当中保护自身权益非常关键。
调解笔录签字之前,一定要核对清楚。拿不准的,可以咨询法律援助机构。
免责提示:本文仅属于普法科普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本人证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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