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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与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获刑3年;男方辩称两人系恋爱关系,无暴力、胁迫,律师指出:恋爱自愿仍构成犯罪的核心标准
未成年人网恋相恋、自愿发生亲密关系,是否属于无罪行为?近日,山东枣庄一起未成年人涉性案件引发广泛讨论。16岁少年常某因与14岁半女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诉遭驳回,家属仍坚持申诉维权。针对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记者专门采访刑事专业律师,作出权威解读。
据案件资料显示, 常某 与未成年 女生岩某(化名) 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 2025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随后线下见面并发生性关系。 事发当日,岩某家属发现情况后报警。 案发时,女方14岁半 ,仍就读初中; 男方刚满16周岁,已具备强奸罪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常某被依法刑拘、逮捕并提起公诉。庭审中, 辩护方提出,二人系自由恋爱,全程无暴力、胁迫行为,不存在强奸事实 。女方陈述变化系家属施压所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程序存在瑕疵,不应定罪。同时,多名证人证言可佐证双方的恋爱关系及案发前的亲密状态。
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 被害人虽对部分细节表述略有出入,但被侵害的核心事实稳定可信,案发过程自然、报警及时,可排除诬告可能。 尽管个别证据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体证明效力。 2025年11月,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
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2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 当事人向该院提交刑事申诉,9月15日申诉正式被驳回 。法院明确,侦查人员无法联系未成年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时,依法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讯问,侦查流程合法合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再审条件。 家属表示,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针对公众最关心的“恋爱自愿是否无罪”争议,记者专访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蒙雪 律师深度释法。
蒙雪律师指出,大众普遍存在法律误区,认为只要是恋爱关系、女生年满14周岁,自愿发生性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 年满14周岁女性虽拥有性同意能力,但同意必须真实、自由、无外力胁迫。即便双方为情侣,只要性行为违背女方真实意愿,依旧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律师解释, 强奸罪定罪的核心标准并非婚恋身份,而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法院会综合聊天记录、现场情况、双方陈述、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审慎判断案发时女方真实意愿,并非仅凭“恋爱关系”定性。
针对辩护方质疑的侦查程序问题,蒙雪律师说明,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实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代为见证讯问,是法律允许的合规流程,不能以此认定笔录无效、推翻定罪结果。
此外,律师特别提醒广大青少年与家长。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 网络交友、私下线下见面存在极大风险 ,自我保护与情绪判断能力不足。同时, 16周岁已是刑事责任承担年龄,早恋、情侣身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免责理由。 家长需重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与性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交往观念,规避法律风险,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南方+(记者 欧阳胜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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