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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2026年10月1日起
一批新规新政将正式实施
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新增药用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 10 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对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作出调整,将甲氧依托咪酯(境内已获批上市的相关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境内已获批上市的相关药品制剂除外)、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为做好目录调整后的进出口监管衔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同步对外公布上述管制品种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用于企业通关申报参考,相关公告将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四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1章73条,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晰适用范围,明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地方新规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针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六大类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众实名举报且线索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后,可依法申领现金奖励,单起案件举报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设置梯度化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价值分级核算奖励金额,无罚没款案件也设有最低奖励保障,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内部举报人可享受奖励上浮优惠,进一步拓宽违法线索来源。
《山东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印发 10月1日起实施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以本省道地中药材大品种为重点,监督指导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从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中药材生产企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行为的规范提升。该文件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出台药品安全监管五年行动方案 10月1日起实施
近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30 年)》,方案将于10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方案立足浙江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药品安全底线与产业高质量发展主线,明确未来五年药品监管重点任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安全与创新并重。一方面持续强化药品全链条风险防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重点领域监管力度,筑牢群众用药安全屏障;另一方面优化监管服务举措,鼓励医药领域技术创新,助力医药产业集群提质升级,推动浙江从制药大省向制药强省迈进。
福建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 10月1日起实施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通知》,旨在构建覆盖全省、互联互通的药品追溯数据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合规使用。自2026年7月1日起,省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已正式实施全品种可追溯。自2026年10月1日起,省内所有医疗机构将正式实施全品种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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