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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轿车在河南一高铁站停车场停了近7年,车主接电话称“比较忙”,停车场:已欠费五六万元,想开走,需要支付停车费!
9 月 15 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河南信阳东站停车场内,一台武汉号牌的轿车长期停放在场内,从 2019 年留存至事发之时,车辆无人挪动。帖子发出之后,不少网友留言,对车主的人身安全状况表达关切。
网友拍下的现场画面可以看到,涉事车辆为大众轿车,悬挂鄂 A 武汉牌照。露天长时间停放让整车覆盖一层厚重尘土,前挡风玻璃积满浮灰,还有路人直接在灰尘表面写下留言。
9 月 16 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信阳东站停车场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调取登记记录确认,这辆轿车自 2019 年便驶入该停车场。运营方在此期间多次尝试联络车主,始终没有取得有效沟通。车辆持续停放产生的停车费用累计达到五六万元。工作人员说明,车主如果要取回车辆驶离停车场,需要结清全部欠费。
记者通过 116114 挪车热线,转接至车辆登记预留的联系号码。电话接通之后,接听人员确认自己就是该车车主。他承认车辆确实停放在信阳东站停车场,对于确切的停放时长,表示还需要再进行核实。通话进行过程当中,车主称自己正在开会,手头事务繁忙,告知记者选择下午再进行沟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媒体解读相关法律条文。《民法典》第 207 条明确私人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够随意侵犯。即便车辆长期搁置无人看管,停车场方面不可以擅自处置,该行为会侵害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车主拖欠停车费用的情形之下,停车场依法拥有留置权,车主没有结清费用前,运营方有权拒绝交还车辆。车主持续占用车位拒不缴费,停车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欠款。判决生效后车主依旧不履行付款义务,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该车辆,停车场可以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俊哲对此案作出补充解读。该事件属于有偿保管合同产生的欠费纠纷。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寄存人没有按时缴纳保管费用,保管人享有留置权。留置不等同于私自变卖车辆,需要通知车主,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车主仍未付费,才可以走司法程序折价、拍卖变卖车辆。拍卖之后的剩余钱款返还给车主,如果拍卖金额不足以抵扣欠费,保管方还可以继续向车主追偿。自行锁车这类私力救济手段,一旦超出合理限度,同样会构成侵权。
马俊哲提到停车场完整的维权路径。运营方应当保存好收费公示材料、车辆入场记录、欠费统计台账以及各类催告送达凭证,多渠道向车主送达律师函。事实清晰没有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双方分歧较大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补缴本金、利息以及合理维权产生的开支。拿到胜诉判决,车主仍然拒绝履行义务,能够申请强制执行,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车辆、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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