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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学生在韩遇害案最新进展: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其作案动机系因恐惧两人的交往事实暴露让他失去大学讲师的职位,检方称将尽全力起诉
9月23日,据扬子晚报报道,韩国大邱地方检察厅9月21日宣布,因涉嫌杀害25岁中国女留学生并毁尸抛弃, 31岁的中国籍大学讲师郑昌圣(ZHENG CHANGSHENG)已被提起公诉,罪名包括谋杀罪、肢解尸体罪、遗弃尸体罪、藏匿尸体罪以及以欺骗手段妨碍公务罪。 检方调查表明,8月20日清晨6时许,郑昌圣在位于庆尚北道庆山市河阳邑的公寓内,将其年仅25岁的恋人、曾选修过其课程的中国留学生文文(化名)勒毙。 为掩盖杀人罪行,郑昌圣不仅毁坏了文文的遗体,还将尸块分散抛弃在庆尚北道的庆山、庆州、尚州以及大邱、京畿道军浦等5个地区的垃圾场、荒山及江边等地,甚至将部分遗体直接藏匿于自己的住处中。作案后,他向警方谎报被害人失踪,甚至故意男扮女装,携带着文文的手机流窜至大邱,企图制造假象扰乱警方的侦查方向。 关于作案动机,检方指出,郑昌圣极度恐惧两人的交往事实被外界知晓,担心这会导致他受到处分甚至失去大学讲师的职位。 在此前的警方审讯中,郑某也供述称,案发前两人发生激烈争执,文文扬言要向校方公开这段关系,他因害怕丢掉工作才动了杀机。 在此前的侦查阶段,警方调取了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并结合在郑某住所内查获的被害人遗体残骸及作案工具等证据,于9月4日将其拘押并移送检方。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此前对郑昌圣进行了精神病态诊断测试,在满分40分的测试中,其评估得分并未达到韩国所设定的25分界限标准,不属于精神病态范畴。 大邱地方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检方将尽全力起诉,以确保被告人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严厉惩处,面对此类严重威胁民众生命与安全的恶性犯罪,司法机关必将严厉打击。
一名在韩国庆尚北道庆山市就读的25岁中国女留学生失联数日后,被发现死于一名30多岁中国籍男子的住所内。
当地媒体报道称,韩国警方已将该涉嫌杀人罪的中国籍男子逮捕,正在调查案件经过、犯罪动机以及受害者的具体死亡时间。
此前报道>>>
近日,在韩遇害的女留学生家属在社交媒体宣告,正式委托臧梵清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全部跨境法律事务。
9月1日,韩国庆尚北道警察厅官网公开了涉嫌杀害中国女留学生的嫌疑人信息,嫌疑人名叫郑昌圣,今年31岁,与受害者同为中国人。
9月3日,九派新闻联系到臧梵清律师,了解本案相关近况。其表示:“引渡回国难度极大,已经完成了引渡请求工作。”

韩国庆尚北道警察厅在官网公开了中国女留学生遇害案嫌疑人的信息。图/中国新闻社
以下是九派新闻与臧梵清的对话。
【1】引渡难度非常大,但有过成功的案例
九派新闻: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但案发地在韩国,该怎样厘清管辖权问题,此案最终会在哪里审判?依据是什么?
臧梵清: 根据国际法上普遍承认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所在国享有优先管辖权。本案案发地、实施地及结果发生地均在韩国,因此韩国拥有无可争议的属地管辖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嫌疑人郑昌圣系中国公民,涉嫌故意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不适用第七条“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的例外,我国法律上享有属人管辖权,但属人管辖不能排斥犯罪地国家的属地优先管辖权。
嫌疑人目前已被韩国警方逮捕羁押,韩国检方已经启动本国刑事侦查程序。当犯罪地国家已经实际控制嫌疑人、正式开启本国刑事追诉,基于司法主权原则,我国不能直接接管案件的侦查、审判。
所以,案件将在韩国司法机关(预计为庆山警察署、大邱地方检察厅及大邱地方法院)的主持下,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但目前,我们已经向外交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提交了书面材料,表达了希望引渡回国的诉求。
九派新闻:目前家属提出了什么诉求?
臧梵清: 家属坚持死刑,希望可以将嫌疑人引渡回国审理。家属在文书中强烈要求“韩方依法公正、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郑昌圣,确保其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法律制裁”,并请求探讨“以便将郑昌圣引渡回国受审执行刑罚”。
九派新闻:家属现在是什么态度?
臧梵清: 家属都很犹豫,他们得到的信息是很难引渡回来。但家属认为,正因为有难度才不应该放弃,更要为受害人讨回公道。一条年轻、无辜、鲜活的生命,没有任何人任何理由可以将其剥夺。此案不仅仅是小家的事情,更牵动着中国公民在海外自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异国法律是否可以真正保护本国公民的问题。家属希望克服万难让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九派新闻:本案成功引渡回国的可能性大吗?具体的适用障碍有哪些?
臧梵清: 引渡难度非常大,但有过成功的案例。
其难点在于,韩方已经20余年,没有执行过死刑案件了,而家属是坚定地希望死刑,这个量刑差异的矛盾也就使得引渡的难度极高。
家属提出的引渡诉求,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是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由国内办案机关层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审核后,通过外交途径正式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家属个人不能直接启动引渡外交程序,但有权向我国主管机关、驻外领馆反映诉求。
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引渡请求工作,提出诉求。
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韩国已经逮捕嫌疑人,开展侦查,依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款,韩方拥有裁量拒绝引渡的法定事由,依据条约第四条第四款,韩方可以以犯罪地在本国境内为由拒绝移交嫌疑人。
根据死刑犯不引渡国际惯例,韩国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自1997年12月30日之后未实际执行死刑。即便韩方考虑引渡,通常会要求中方作出量刑承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量刑承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一旦作出,我国司法机关必须受该承诺约束,这会与家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发生根本性冲突。
【2】最有可能面临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九派新闻:韩国虽保留死刑,但已近三十年未实际执行。本案嫌疑人若罪名成立,最可能面临的刑罚是什么?
臧梵清: 最有可能面临的刑罚是无期徒刑(实质上的终身监禁)。韩国虽保留死刑,但自1997年12月对最后一名死刑犯执行后,至今已28年未实际执行死刑。韩国社会对于实际执行死刑存在巨大争议,实际执行的政治和法律障碍极大。除非出现极端、罕见的特殊情况(如大规模恐怖袭击),否则死刑难以实际执行。
九派新闻:本案最大的困难点在哪里?
臧梵清: 有两点。第一,引渡案件的难度非常大,我们也担心引渡的时间会很久。
另一个困难点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这个案件判处无期和死缓可能性极大,死刑立即执行会比较困难。另外,因为本案残忍程度超乎想象,碎尸程度极高,所以证据上会不足,目前仍有部分身体组成部分还没有找到。
九派新闻:假设嫌疑人在韩国被判刑并服刑,未来他如果被遣返回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还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臧梵清: 可以,但可能性极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从法条看,我国司法机关拥有完全的、独立的追诉权。一个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即使已在外国服刑完毕,不等于我国自动放弃追诉权。理论上,嫌疑人被遣返回国后,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立案侦查,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法院可以审判。
但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已在国外服满全部刑罚的犯罪分子,几乎从未启动再追诉程序。国际法上普遍承认“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追诉,但实践中为了尊重外国司法裁判、避免双重惩罚、维护司法稳定,几乎不会对一个已经完成了完整服刑的人再启动审判。
九派新闻:怎么看待该案嫌疑人的行为?
臧梵清: 他的行为链条包括杀人、肢解、抛尸、伪装等,全过程显出了他极高的智商、主观恶性、极高的反侦察能力,还有对生命的极度漠视。
九派新闻:嫌疑人在调查中曾一度拒绝接受“精神病态诊断测试”,你如何看待这个举动?
臧梵清: 我认为本案嫌疑人如果做精神诊断,也不会被定性为精神病。因为他的手段极其残忍,而且有极强的预谋性,不符合精神病的相关症状。如果能引渡回国,我们相信我们中国的相关鉴定机构不会把他评定为精神病。希望韩方也可以得出这一结果。
九派新闻:是否有关注到民众对本案的社会情绪?
臧梵清: 本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恶性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行为,严重践踏生命权,也刺痛了社会公众,尤其会引发广大女性群体的不安与愤慨,这份对正义的朴素期盼,理应得到充分的理解与正视。
我们尊重韩国的司法主权与司法独立,案件发生于韩国境内,韩国依法享有属地管辖权。但本案被害人和嫌疑人均为中国公民,依据我国刑法属人管辖的相关规定,我国同样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两项管辖权并存,这是国际法框架下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
我们现阶段正依法推动包括引渡在内的各类法律路径,倘若引渡申请最终未能得到支持,那么我们也希望韩国司法机关能够充分考量本案全部恶劣情节,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
站在被害人家属以及国内社会公众的角度,大家内心有朴素的正义期待,这完全可以理解。无论程序走向如何,我们都会穷尽法律手段,全力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慰逝去的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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