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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电梯遭猥亵”女子被行拘后再发声,律师:若持续发警方已证伪的假信息,涉嫌新的违法
近日,杭州电梯事件当事女子王某某在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后,再次在网络上发声,引发网友关注。王某某仍然否认自己存在栽赃和诬告的行为,坚持认为事发时,男邻居李某某的肢体动作让她感到“恶心”和“不适”,不认为自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诬告罪”。同时,她声称自己和家人、同事遭遇大规模网暴,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目前,这一新账号已被禁止关注。

△涉事女子王某某发布视频。图/视频截图
女子控诉遭邻居“猥亵殴打”,因涉嫌虚构被行政拘留
8月下旬,王某某在网络上发布相关视频,控诉自己在小区电梯内遭40岁李某某“猥亵殴打”,迅速引发网络关注。
此前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出示的警情通报,该事件是宠物狗引发的邻里纠纷。通过调取全量监控视频查明,6月6日18时许,王某某在朋友高某某家门口聊天,其宠物狗跑至李某某家门口,恰逢李某某出门,李某某遂用脚驱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在争吵中发展成肢体冲突。
另查明,2026年4月14日,李某某因王某某的宠物狗在其家门口撒尿导致其快递损毁一事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8月25日,警方发布通报称,女子王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立案调查。据潇湘晨报,8月30日下午,从杭州权威部门了解到,王某某已因此事被行政拘留。

△警情通报。图/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律师:若再次发布已被警方证伪的信息,属于新的违法行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陈贞律师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提示,公民可以客观陈述个人感受、表达委屈,但若再次发布已被警方调查证实为虚假的信息,如重复编造猥亵、殴打等不存在的情节,则属于新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次给予治安处罚。
他介绍,当事人主观感受不适与捏造违法事实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边界。公民在公共场合因他人行为产生“恶心”“不适”等心理感受是真实的个人体验,受法律保护;但将这种主观感受转化为“猥亵”“殴打”等具体的违法事实指控,并公开发布于网络时,必须基于客观事实。
“若明知或应知所述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仍通过剪辑视频、断章取义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传播,误导舆论,即属于捏造事实。”陈贞律师说。
在本案中,从男邻居李某某的角度而言,当事人通过虚假叙事煽动舆论,网友基于片面信息对男方进行人身攻击、人肉搜索,施暴者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事责任上,李某某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当事人持续造谣,李某某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诽谤信息传播范围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比如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可构成诽谤罪。
从女方的角度而言,事件发生反转后,网友对女方进行人身攻击、隐私泄露,同样构成网络暴力。女方虽因造谣被处罚,但其人格权仍受法律保护,女方也可依法固定证据、向平台投诉、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面对网络热点应保持理性,不轻信片面信息,不急于站队,让‘子弹飞一会儿’,避免被情绪裹挟成为网络暴力的推手。”陈贞律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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