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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重庆立法: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配偶为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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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重庆立法: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配偶为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3日下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创新咨询检测制度, 医疗机构开展血液检测时,受检者未明确拒绝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检测项目。

此外,最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实践中感染者告知义务落实难、隐私保护边界不清等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条例》审慎平衡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益保障。

一是精准界定信息提供边界,明确感染者应当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艾滋病病情、接触史等与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必要信息(第十四条第一款),既满足疫情溯源、防控决策的工作需要,又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体现对隐私的合理尊重,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建立双轨告知制度,既明确感染者应当主动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第十四条第一款),又创新性设定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机制,既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时阻断传播风险。

三是严格隐私保护红线, 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第八条第二款),严格区分“针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的边界, 既保障了特定对象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又充分尊重了感染者的隐私权,实现防控力度与权利保护的有机统一。

今年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发帖称:“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



针对此事的关注虽不是首次,但一次又一次的公众讨论恰恰证明了网友们的担忧需要被听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当然重要,但配偶的健康权同样需要被保护。

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如果仅是不告知、未发生无保护性行为,目前主要依赖患者自觉履行,缺乏直接的惩戒机制。从地方性法规的实践能看出,患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权,不是只能二选一。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否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 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30日通过的《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感染者应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青建议: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强化检测与告知机制。 建议明确感染者在确诊后1个月内负有告知配偶的法定义务,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证阳性时,应进行书面签字告知,明确其告知义务。对于逾期未履行告知义务者,疾控或医疗机构有权将其感染情况告知配偶,以保障配偶的健康权益。对恶意隐瞒造成传播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拓展至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婚检、入职体检、老年体检等场景,由体检机构负责结果告知和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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