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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快递员上门取件,15岁女儿按母亲指示从5楼往下扔快递时不慎坠亡!父母起诉索赔,二审判了
张某在网购一条牛仔裤后,因试穿效果不佳提交平台退货申请,选择上门取件的退货方式。商家审核通过退货申请,快递服务公司安排快递员刘某前往张某居住的小区完成取件。刘某抵达小区后,拨通张某电话沟通取件事宜,张某提出,等快递员走到单元楼下时再打电话通知她,她会把包裹从楼上扔下去。
快递员告知张某已经到达楼下,张某随即让 15 岁的女儿马某,站在室内榻榻米上,将快递包裹从 5 楼窗口向下抛掷。马某在探身向外投递包裹的过程中失去平衡,从五楼坠落,送医抢救后宣告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与丈夫将快递员所属的快递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744410.25 元。
2025 年 12 月 2 日,张某夫妻和快递公司先行签订一份协议书,快递公司向二人支付 20 万元。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张某夫妻提出诉讼请求,扣除已经收到的 20 万元,要求快递公司继续赔付 544410.25 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整件事的经过。法院认为,快递员在上门取件服务期间,没有完整履行上门取件的服务义务。面对张某提出从五楼抛投快递的危险做法,快递员没有明确制止,也没有作出安全提醒,反而配合这种危险取件方式,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快递公司作为用工主体,需要对员工开展安全作业培训与管理,快递员履职行为存在违规,公司应当承担对应的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马某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首要保障责任。她安排未成年女儿站在榻榻米上,向楼下抛掷快递,能够预见孩子探出窗外会产生坠楼风险,没有履行监护和危险防范义务。这项指令带来的风险超出未成年人日常活动范围,是造成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张某夫妻需要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事发时马某已满 15 周岁,依照她的年龄和生活认知,能够明白探身窗外抛扔物品存在坠楼风险,依然实施该行为,没有对自身安全保持足够注意,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划定责任比例,快递公司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夫妻自行承担。核算后,快递公司应当赔偿总额 211323.08 元。考虑到此前已经支付 20 万元,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再向张某夫妻支付 11323.08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张某夫妻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以金额计算有误,主张应当获得 32 万余元赔偿为由提起上诉。
9 月 20 日,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划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但一审对部分事实认定存在偏差,裁判结果需要调整,案件予以改判。二审核算快递公司赔偿总额为 296747.25 元,扣除已经给付的 20 万元,还需要向张某夫妻支付 96747.25 元。
二审作出最终裁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快递公司向张某夫妻支付赔偿款 96747.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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