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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父母公证赠与295万元明确“只给女儿”,离婚后女婿要分,法院判了:属于女儿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给女儿295万元,明确约定“无偿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这笔钱还算不算女儿的?女婿提出异议,认为这笔钱早已花光,且来源是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应当分割。法院怎么判?
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光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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