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1118
- 威望
- 170 点
- 铜板
- 608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0 朵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5-7-28
|
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最新进展:被害人患PTSD仍未治愈,就后期治疗费再起诉主犯等9人;此前,55岁商人犯强奸罪被判7年
此前媒体报道的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被害人小芳(化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傅某等9人赔偿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民事判决书, 判令傅某等9人赔偿3.4万余元。 据了解,2019年4月30日,当时14岁的小芳被傅某强奸,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

据此前媒体报道, 2019年4月30日,湖北咸宁55岁的商人傅某在当地一间酒店,强行与时年14岁、遭人胁迫的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警方介入后, 发现这是一条由多层中间人、“嫖客”、受害者构成的完整犯罪链条: 有人寻找“买家”,有人寻找未成年少女,有人负责事前“说服”工作,合力将受害少女推向火坑。
2020年8月,两名中间人陈某、陆某因“介绍卖淫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目前已刑满释放。2022年4月20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傅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同时判决傅某、陈某、陆某等人赔偿小芳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宣判后,傅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30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小芳及其家属就赔偿问题再次起诉傅某等9人,要求赔偿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已产生的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2019年5月1日,小芳被送回家后,因伤情异常被送医,诊断为“重暴力所致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需长期康复治疗。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小芳诉求中存在此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未涵盖的后期医疗费等其他费用,该费用属于前诉判决基准之日后新产生的费用,其诉讼标的(新发生的损害赔偿)与前诉不同,此部分诉求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予以实体审查。
经核查,部分票据存在模糊不清且重复提交的问题, 小芳主张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已产生的医疗费金额为33745.74元,法院据实统计为33660.17元。 因此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支持后续2年医疗康复期费用30864元,该笔费用不应重复计算, 故小芳2022年4月至2025年度新产生的且未经处理的医疗费用金额应为2796.17元。
小芳主张各被告按月支付后期治疗费1286元/月(暂计至2025年5月,后续据康复期延长追加),并承担心理疏导、康复治疗等必要费用。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鉴定人的后续治疗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案件事实来看,小芳因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其多次转学、未正常完成学业、未正常就业等情况能够反映其心理疾病未完全治愈,截至2025年仍在治疗,已超过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的2年后续治疗期间。故原司法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期间应结合实际诊疗情况予以调整。 法院酌情按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治疗费用标准(合计1286元/月),支持2年的后期医疗费30864元。
法院认为,新产生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4660.17元。该费用系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损害后果,9被告应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6年7月22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傅某等9人赔偿小芳各项损失共计34660.1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