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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视频丨直播间成网暴舆论场 最高法以案释法划清网络行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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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视频丨直播间成网暴舆论场 最高法以案释法划清网络行为底线

近日,一起网暴案件引发关注。两名合计粉丝超两千万的自媒体博主,因一场私人情感纠纷,竟将直播间变成网络暴力的舆论场,煽动粉丝谩骂、攻击、举报他人。

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在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划清网络行为底线。



李某与张某、胡某同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其中张某、胡某二人的网络账号粉丝总量超过2000万。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长春互联网法庭法官 韩斯: 被告张某觉得李某和她的前男友有不正当关系,所以她为了泄愤,在网上说原告李某是小三,并且用一些不文明的词语对她进行了侮辱。本案的另一被告胡某,与两个人都是朋友关系,胡某觉得很气愤,于是被告张某多次联合胡某,通过直播或者两个人分别直播连线的方式来谈论这个事情,当中也用了一些侮辱诽谤的话语。



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李某的合作协议。



李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李某提交的录屏显示,两人在直播谈论李某话题时,均有数千粉丝在线,评论区指责言论刷屏。在她们的话题间隙,还穿插直播带货。



李某向法院举证称,因被告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导致自己直播带货及商业合作收益明显下滑,而被告却因此制造流量,带货收入大幅上涨。

人格权侵害禁令叫停网暴 两博主被判赔偿

李某的诉讼并未让被告二人的行为有所收敛,反而成为她们赚取流量的谈资。网暴持续扩散,伤害不断叠加,面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司法保护如何紧急止损呢?

面对持续的网络暴力,李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张某、胡某立即停止在全平台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长春互联网法庭庭长 李爽: 传统的线下侵权,一旦侵权行为实施完毕,侵权就终止了。但是网络侵权不一样,网络是有记忆的,一旦这种侵权行为发出之后,可能会通过直播的复述、切片的剪辑等方式,不断在网络上进行重现。针对本案就更是这样,当事人还在不断地持续地进行侵权行为,如果我们不制止,可能会给(原告)当事人带来不可逆的侵害后果。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及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目的是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扩大损害结果。法院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律师 张戈: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及本案开庭审理之后,二被告已经不敢在直播间内以侮辱诽谤原告的方式聚集人气进而带货。我们提交的证据也能印证,尤其抖音直播录屏的证据,被告一(张某)在直播中侮辱诽谤原告的时候,观看的人数最低也有5000+人次,最高的时候到达过两万多人,而近期的直播在线人数,最高仅为700人。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长春互联网法庭庭长 李爽: 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之后,二被告确实停止了相应的侵害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禁令作出之后,案件继续实体审理,最终法院对侵权责任作出判决:判决张某、胡某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万元。二被告均提出上诉,后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人格权侵害禁令如何使用?最高法以案释法

一纸禁令,紧急止损;一份判决,追责到底。作为民法典赋予的维权武器,人格权侵害禁令该如何使用?法院审查申请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网络暴力传播速度快、伤害后果不可逆。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项临时性司法保护措施,核心是及时制止侵权、为受害人权益紧急止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三级调研员 覃子轩: 比如,一个人被造谣,侵权的事实比较清晰,而且扩散的速度非常快,这时如果还是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即使他打赢了官司,也可能挽回不了损失,这时候受害人可以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来实现快速救济。这项禁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违反了禁令,会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网络暴力行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行为,都规定了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三级调研员 覃子轩: 为了解决当事人和法院对人格权侵害禁令“不愿用、不会用”的问题,我们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让大家直观感受,法院是如何审查当事人因为遭受网络暴力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有三个核心考量因素:侵权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损害的难以弥补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三级调研员 覃子轩: 举一个例子,当一个人被“人肉开盒”时,他的住址、家庭情况、工作单位,甚至隐私信息被他人源源不断地公开到网上,这种情况就具备了侵权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及时制止的紧迫性。而这些信息一旦在网上被公开之后,实际上是很难完全被消除的,即使他事后能够得到一些赔偿,但是他所要承受的损害后果已经无法逆转,甚至还会产生一些其他无法估量的损失,比如他可能需要被迫搬家,或者是换工作等等,这些情况就符合了损害的难以弥补性,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遭遇网暴 受害人可通过多途径依法维权

遭遇网络暴力,受害人可通过哪些途径依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三级调研员 覃子轩: 受害人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方式,来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很有效的举措。当然,如果网络暴力行为已经发生了,损害的后果也已经扩散了,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构成侮辱、诽谤犯罪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最高法表示,法院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等,对组织“水军”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覃子轩表示,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的网络自媒体博主,特别是有大量粉丝的“网红”博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利用粉丝和流量,将个人争论炒作成为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网络自媒体博主制造、散布谣言,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王帅 孙建德 赵丹阳)

责任编辑:汤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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