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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实施!四川将逐步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无自付”
9月29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
《通知》巩固了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强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同时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并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在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提出 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 ,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 ,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通知》还明确,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在生育津贴方面, 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此外,《通知》还提到,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稳定长期参保预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施。
来源丨四川发布 记者 许明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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