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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已婚男,在会所结识00后女子,疯狂追求花了12万多!两人闹翻后,其与妻子联手起诉:还钱;女方:他称自己单身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金某,王某与罗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详情。
原告 王某 (1980年6月5日生)与原告 金某 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孩子。2022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 罗某 (2002年1月27日生)在广东中山某会所相识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双方在交往期间并未同居生活,从2022年开始至2024年4月, 原告王某一直提出外出开房,但被告罗某均予以拒绝,至两人分手都未发生过性关系。
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17日,原告王某通过某平台和支付宝 转账给被告罗某共计100925元 (其中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有五笔520元、一笔99元、一笔2023元、一笔999元、两笔888元共计7497元),其中1000元以上的金额共计68773元, 原告王某帮被告罗某代付购物款共计1942.36元 (278元+1664.36元)。
原告王某于2023年1月7日为被告罗某购买 一条价值3856元的金手链 、于2023年12月15日为被告罗某购买 一条价值4741元的金项链 、于2024年3月25日为被告罗某购买 一只价值11828元的金手镯 、于2024年4月14日为被告罗某购买 二枚价值5684元的金戒指 。
后原告王某与被告交往关系恶化,原告通过某平台聊天,要求被告退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退还,后来一直和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以拒接电话、拉黑某平台等方式逃避沟通,未退还任何财物。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二原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案涉款项及物品 均属于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某未经配偶金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犯了原告金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该赠与行为系基于被告与王某的特殊交往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此外,被告并非以合理价格受让案涉财物,且其明知案涉财物系原告王某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罗某辩称,2022年9月,其在广东中山某会所上班,王某来会所喝酒认识罗某,便互相之间加某平台聊天,最后成为好朋友。
罗某称,王某告诉她其是单身,并展开强烈追求,要求她做女朋友。罗某认为经过了解后,王某可以值得托付终身,既然男未婚,女未嫁,就和王某互相恋爱,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出入酒店喝酒及歌舞厅唱歌,有时一同外出旅游。
其表示,直到2024年4月份,才从朋友口中得知王某是有家庭的人,并提出与王某分手。
结合庭审询问,法院认定, 被告罗某在2022年与原告王某交往期间已知其系已婚生子的身份 ,从双方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交往期间并未同居生活,也未发生性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金某返还款项60000元、返还金手镯一只(价值11828元)、金手链一条(价值3856元)、金项链一条(价值4741元)、金戒指两枚(价值5684元);如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原告金某26109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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