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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留下375万借条,妻儿放弃继承拒还债!法院判了
父亲生前欠下巨额债务,去世后家人集体声明“放弃继承”,债权人还能要回钱吗?近日,安徽阜阳一起备受关注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历经一审、再审一审、再审上诉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375万巨额借款,继承人集体“弃权”
刘军(化名)生前因经营周转需要,在2018年至2022年间多次向李华(化名)借款,先后出具13张借条,累计借款金额达375万元。
双方约定,除一笔3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外,其余借款均明确月利率为2%。截至2022年10月,刘军累计向李华及相关人员还款294.8万元。
2023年12月,刘军不幸离世。由于剩余借款本息未能结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妻子张芳(化名)、女儿刘小花(化名)、儿子刘小军(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剩余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案件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放弃继承≠免除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虽已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三人负有对刘军遗产的管理义务,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三名继承人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争议较大。经再审审理,阜南法院重新核定本息,判决三名继承人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45万余元及对应利息。
刘军的儿子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多项异议,包括:案涉115万元现金借款无充分交付证据;部分借款已清偿完毕;高利转贷认定不当;利息计算错误;以及三名继承人已放弃继承、移交遗产管理职责,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阜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再审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放弃继承免责的争议,二审法院明确:三名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仍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依法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仅凭放弃继承声明免除法定管理、清偿义务。
最终,阜阳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
法官说法:厘清“放弃继承”与“遗产管理”的法律边界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就能对遗产债务“置之不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法律同时规定,放弃继承免责是有严格前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这意味着,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代表其遗产管理权的消灭。 在正式、合法地将管理权移交给法定的“兜底”机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之前,原继承人基于其身份,仍负有对遗产进行基本保管和管理的责任。如果继承人因为不愿管理遗产或者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书面放弃继承,但仍占有、处分遗产的,则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中也明确指出,要坚决否定“假放弃真逃债”行为,防止公共资源被滥用。继承人不能借放弃继承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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