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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材料(公开陈述版本,理性客观,不造谣,仅陈述两份法律文书事实认定存在矛盾)
本人温小江,河北省迁西县兴城镇西岭村村民。现就温德友故意杀人一案,两份权威法律文书对案件关键作案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如实向社会反映。
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被告人温德友在被害人赵万开颈部猛割二刀,又用刀刺伤赵万开颈部、左肩部各一刀。一审法院依据迁西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鉴定报告,采信该指控事实,认定存在颈部多处刀伤、左肩一刀,共计四处创口,以此作为认定故意杀人行为、重伤二级伤情的核心事实依据。
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申诉出具的审查文书中,对作案过程的描述仅写明:被告人持尖刀朝赵万开颈部割了一刀。文书通篇没有提及一审判决认定的另外颈部两刀、左肩部刺伤的事实。
同一案件、同一次伤害事件:一审判决书认定是多处捅割、共计4刀;最高检申诉审查文书仅记载颈部一刀。两份国家级司法文书,对于伤人刀数、受伤部位这一最核心客观事实,记载出现明显出入。
刀伤数量、受伤部位,是判断作案手段、主观恶性、伤害后果的基础事实。伤人是一刀,还是颈部多刀外加左肩一刀,直接关系案件基础事实认定。两份文书出现如此明显的事实描述差异,让我们家属难以理解。
案件历经一审、申诉,最高检审查后维持原定性。但基础伤害事实,在两份文书中表述不一致。我们家属尊重司法,但恳请相关部门重视该事实认定矛盾问题,重新核查原始病历、伤情鉴定、现场证据,查清案件客观事实。
我们诉求:
1.核查原始病历、伤情照片、司法鉴定材料,确认被害人实际刀伤数量、受伤位置;
2.对两份司法文书关键事实描述不一致问题予以书面释明;
3.依法公正对待本案全部证据,还原案件真实经过。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全部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原文,没有虚构、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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