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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妻子与他人车内发生关系,男子持刀刺伤对方致重伤二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男子张某当场撞见妻子与他人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情绪失控持刀刺伤被害人,致其重伤二级。综合自首、谅解、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5月12日21时许,张某因怀疑妻子赵某出轨,驾车尾随前去上夜班的妻子,结果途中发现妻子与被害人刘某停留在一辆汽车内,二人正在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目睹这一幕后,张某情绪激愤,拿出破窗锤先后将车辆左侧前后车窗击碎。在被害人刘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刺向对方胸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之后,张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张某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当地司法局评估认为,对张某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同时,本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重大过错,量刑时予以考量。同时,张某持械伤人,该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张某系初犯,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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