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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归还3千多万后,5千万原始借款仍被要求还4980万本金,河北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借款5000万元,还款3325万元后,仍被要求还款4980万元及近千万元利息。天津男子王志忠近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称他的借贷遭遇。
2010年6月,王志忠向河北霸州男子邢二台借款5000万元。此后,他陆续向邢二台还款3325万元,但其仍被邢二台起诉还款4980万元本金和近千万元利息。
2015年3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王志忠还款2695万及相应利息。
双方上诉后,河北省高院于同年10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王志忠因发现新证据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25年9月,最高法裁定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廊坊中院重审。

最高法于2025年9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部分)。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2026年5月,廊坊中院判决王志忠还款2151万元及利息。王志忠仍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院。王志忠认为,邢二台的行为完全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定无效情形,案涉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廊坊市中院以不足以证明高利转贷为由认定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9月29日,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此外,王志忠曾于2025年10月向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控告邢二台涉嫌高利转贷罪。次月,蓟州公安分局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经复议、复核,蓟州公安分局和天津市公安局分别维持了原决定和复议决定。
借款5000万元还款3325万元后,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仍欠4980万元本金
今年58岁的王志忠是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阳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志忠称,他是通过朋友认识的邢二台。因兴阳公司扩产改建需要资金,他于2010年6月15日向邢二台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月息4分,逾期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王志忠称,截至2011年5月24日,他陆续向邢二台还款3325万余元,“我当时确实没办法如期还完剩下的钱,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我公司矿产品的销售权就要归于邢二台。无奈之下,我又与邢二台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但协议上约定我还欠他本金4980万元。”王志忠说,他后续又还了邢二台一部分钱。
2014年5月,邢二台将王志忠起诉至廊坊市中院,请求判决王志忠偿还借款4980万元及利息;判决王志忠赔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1530万元。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廊坊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因王志忠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双方经对账后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对账单》显示,截至2010年12月2日的欠款本金为4980万元。对该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故该院确认截至2010年12月2日,王志忠所欠借款本金为4980万元;王志忠自2010年12月2日起共计偿还的款项为5918万余元,应按照《延期还款协议书》中还款计划的约定,先清息后还本。截至2013年10月15日(王志忠最后一笔还款之日)止,王志忠尚欠借款本金2695万余元。
对于邢二台主张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廊坊市中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邢二台主张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该院不予支持。
廊坊市中院遂判决王志忠偿还邢二台借款本金269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兴阳公司等对王志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需要对双方间已偿还及未偿还的数额予以彻底查清
王志忠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廊坊市中院查封了其价值1.5亿元的矿产品并准备拍卖。2022年3月,廊坊市中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
广阳公安分局作出的两份《拘留通知书》显示,王志忠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于2023年6月8日、202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
直至2024年12月19日,该案才被撤销。广阳公安分局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
另一方面,王志忠称,他在还款过程中有两笔合计500万元是打款到邢二台妹妹的账户上的,但邢二台始终予以否认。无奈之下,他于2024年1月向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控告邢二台涉嫌诈骗。面对警方的询问,邢二台承认了该两笔款项。蓟州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于同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天津警方认为涉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但也正是邢二台承认该两笔款项,案件出现了新证据,王志忠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于2025年9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因王志忠向邢二台借款而发生,后因王志忠未履行还款义务,邢二台向廊坊市中院起诉,原审判决王志忠承担还款责任,兴阳矿业等承担连带责任。在双方多笔款项往来中,原审对王志忠转至邢二台妹妹账户的两笔款项共计500万元,未认定为王志忠对邢二台的还款。现王志忠提交的新证据“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询问笔录》”,足以证明该500万元款项系王志忠归还邢二台的本金。此外,原审判决生效后,双方未履行该判决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偿还了部分款项。为彻底化解本案纠纷,需要对双方间已偿还及未偿还的数额予以彻底查清,而上述事实为本案的基本事实。
综上,最高法裁定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廊坊市中院重审。
廊坊市中院重审:不足以认定邢二台系“职业放贷人”
重审期间,邢二台向廊坊中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王志忠偿还借款本金2151万元及相应利息,兴阳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王志忠辩称,案涉借贷行为系邢二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廊坊市中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对账单》等多份文件,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志忠虽以邢二台涉嫌高利转贷、构成“职业放贷人”为由,主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但经本院审查,王志忠、兴阳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邢二台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且以牟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邢二台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因此,对王志忠及兴阳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案涉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及还款情况的认定。廊坊市中院认为,根据《对账单》显示,截至2010年12月2日,王志忠下欠借款本金为4980万元,各方原已无争议,该院予以确认。本案重审中,王志忠主张2013年6月13日向邢二台妹妹支付的两笔共计500万元,系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并提交了邢二台在公安机关询问中的自认予以佐证。邢二台虽在原审中对上述两笔还款不予认可,但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该两笔款项的还款事实、王志忠历次主张相互吻合,足以认定该500万元系王志忠对案涉借款的还款。故对该两笔500万元,该院确认为王志忠偿还案涉借款本金。
2026年5月,廊坊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王志忠偿还邢二台借款本金2151万余元及利息,兴阳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邢二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志忠坚持认为,邢二台的行为完全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定无效情形,案涉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廊坊市中院以不足以证明高利转贷为由认定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王志忠遂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9月29日,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据王志忠介绍,此次庭审邢二台委托了律师出庭,其本人并未出庭。
金融监管部门曾认定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
王志忠曾于2025年10月向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控告邢二台涉嫌高利转贷罪。次月,蓟州公安分局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经复议、复核,蓟州公安分局和天津市公安局分别维持了原决定和复议决定。
此外,王志忠还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金融监管分局举报邢二台以其控制的霸州市京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京华公司)等公司在金融机构贷款后放贷的情况。
廊坊金融监管分局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的书面答复显示,经查,2010年1月25日,廊坊银行向京华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分两笔采取受托支付,其中一笔1200万元直接回流至京华公司。该行未有效识别和核查贷款资金流向及真实用途,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廊坊金融监管分局已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自2005年起,河北银行廊坊分行、兴业银行廊坊分行、华夏银行廊坊分行累计为京华公司等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合计66笔,均已结清。经查,部分贷款档案未留存资金用途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三家银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廊坊金融监管分局已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自2005年起,中国农业银行霸州市胜芳支行累计为京华公司等公司办理信贷业务106笔,其中2005年至2019年部分业务缺少贷后检查报告、贷款资金用途凭证等材料。该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该分局已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廊坊金融监管分局还分别查实中国工商银行胜芳支行、霸州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在向京华公司等发放贷款后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该分局已依法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王志忠的说法,澎湃新闻多次联系邢二台,未获其回应。此外,王志忠已于近日再次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注:兴阳公司所在地)公安局和纪检部门控告邢二台。10月12日上午,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相关线索目前正在核查中,其他情况不便透露。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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