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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网络订餐平台及入网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整治网络餐饮领域突出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七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01
贡井治远小炒店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25日,自贡检验检测院受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贡井治远小炒店制作销售的豆沙小馒头和白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自制豆沙小馒头和白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抽样样品豆沙小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315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7.12g/kg;白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 0621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71g/kg;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蛋白糖(食品添加剂)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02
荣县旭阳镇张桂英小吃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厨房操作台下方发现三桶已超过保质期的扬名酱汁鲜。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过期食品原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权利人同意,于2026年6月13日进行先行处置(监督销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03
自贡市贡井区伍福餐馆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7月2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贡井区伍福餐馆进行线下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台发现1瓶海天辣鲜露调味料、1瓶家乐辣鲜露调味料和1瓶丁点儿鱼肉调味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同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料、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04
富顺县罗记思味餐饮店和 富顺县传承雷三豆花饭店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7月8日至10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商户证照信息集中核查时发现:富顺县罗记思味餐饮店、富顺县传承雷三豆花饭店经营场所公示栏张贴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纸质信息均显示在有效期内,但通过“天府通办”APP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信息查询,无法查到对应健康证信息。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富顺县罗记思味餐饮店2名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实际状态为已过期,富顺县传承雷三豆花饭店1名从业人员无对应的健康证信息记录。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6年7月31日将上述涉及人员伪造、变造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至县公安局进行处理;同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6年9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05
大安区吴小妹小吃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3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料台区发现2瓶浓缩鲜鸡汁调味料、1瓶华美滋牌调料肉粉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同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料、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06
贡井区黄一家烧烤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30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贡井区黄一家烧烤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操作台右侧发现4瓶千禾烹调料酒、1袋品友卤至深卤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同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料、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07
自流井区陈家老店餐厅 超范围经营冷食及安排健康证明过期 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9月4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局移交线索,遂对涉及商家自流井区陈家老店餐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凉拌豆腐干”、“拍黄瓜”、“酸辣凉粉”、“猪香嘴”、“青椒皮蛋”等凉菜属于冷食类食品,但其《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属于超范围经营;同时,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店2名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案例八08
沿滩区沿滩镇螺仙姑小吃店 对其经营的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11日,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的牛肉丸菜品,该牛肉丸使用主要原料并非牛肉”。执法人员遂前往沿滩区沿滩镇螺仙姑小吃店调查核实。该店在网络平台上有“牛肉丸”售卖,该商品详情页未公示主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冻柜内有产品名称为“撒尿牛肉风味丸”的食品一袋,配料:鸡肉、饮用水、鸭肉、牛肉、淀粉等。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实际主要配料为鸡肉、鸭肉、牛肉,却仅以“牛肉丸”为名对外销售,变相夸大产品牛肉成分属性,弱化鸡肉、鸭肉等主要配料成分,隐瞒产品真实原料组成,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核心原料为纯牛肉或主要为牛肉,构成对其经营的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09
沿滩区沿滩镇荣华食品经营部 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6年5月22日,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的核桃肉和凉拌素菜拼盘,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执法人员遂前往沿滩区沿滩镇荣华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BPS-30电子计价称一台用于店内凉菜、卤菜的称重结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书,电子计价称身未见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店内用于凉菜、卤菜称重结算的BPS-30电子计价称于2025年从一对山批发市场购进,购买时未索取购秤票据、使用说明书、有效检定合格报告,且自投入使用后未送到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自贡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