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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100万拖一年,要多付六万多:迟延履行利息很多人没要
判决确定的钱,对方过了期限不还,就要多付一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判决书上没写也能要。很多申请执行人不知道,白白漏了。
怎么算。 没还的本金(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不含判决里的一般利息)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拖欠的天数。欠100万元拖一年,就是100万元乘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365天,六万三千多元。判决本来写了利息、违约金的,那部分照算,这笔另算。
从哪天算到哪天。 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那天开始算,算到对方还清那天。法院划走他存款的,算到划款那天;拍卖他财产的,算到成交裁定生效那天。
下面几个案子,都是关于这笔钱的。
申请时没写,后来补也行。 温州有个案子,申请执行人一开始没主张这笔利息,执行中才提出来,法院支持。
仲裁裁决没写,照样能要。 四川高院有个案子,仲裁裁决里没提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迟迟不付,申请执行人主张,法院支持。
利息没还清,案子不算执行完。 最高法有个案子说得清楚:执行完毕,要本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都还清。对方只还了本金就想结案,不行。
终本期间也照算。 最高法有个案子,被执行人说案子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的,终本那几年的利息应当免掉。最高法没同意:终本是因为他没还钱,后果由他承担。
也有不能叠加的情况。调解书里双方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或者约定逾期要多付一笔的,山东高院认为,对方按约定承担了,就不再算这笔加倍利息。最高法也认为,按日计算、一直算到付清为止的违约金,不能再拿来当基数算加倍利息。
还有一个顺序问题:对方财产不够还全部的,法院先清偿判决确定的本金等金钱债务,有剩余再还这笔加倍利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所以申请执行时,在申请书的执行请求里写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款到账、法院准备结案时,核一下这笔钱算了没有;和对方谈和解,想清楚这笔钱要不要放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1-007、2024-17-5-202-013、2024-17-5-203-036、2023-17-5-203-013、2024-17-5-203-061、2024-17-5-203-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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