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1114
- 威望
- 170 点
- 铜板
- 606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0 朵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5-7-28
|
最高检盯上社保领域,养老金补发有人管了
最高检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副检察长张雪樵给了一组数: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工伤认定及赔偿、工龄漏算、养老金补发等社保领域案件2600余件。这个数字放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的总盘子里不算最大,但它指向的是最磨人的那类事——一个人退休了,发现养老金算少了,跑人社局、跑法院,程序走完了,钱还是没补上。

社保领域的官司有个特点:标的不大,但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一个月差几百块,一年差几千块,十年下来就是一笔养命钱。而且这类案子往往卡在“程序”上,不是事实查不清,是起诉期限过了、被告找错了、行政行为性质定偏了。检察监督在这个环节上的作用,是把那些被程序挡在门外的合理诉求,重新拉回到实体审查的轨道上。
工龄漏算这类事,靠个人去翻档案太难了
四川乐山那个案子很典型。朱某某1978年到1992年在西昌某运输公司工作,14年工龄。1992年公司集中补缴养老保险时,因为历史管理疏漏,把他漏掉了。他2017年办退休时签了一份“无视同退休”的受理单,当时不懂“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意思。2024年发现养老金不对,申请重核,人社局说系统里没缴费记录,不予重核。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全部以“超过起诉期限”“重复处理行为”为由驳回。
这个案子的死结在哪?法院看的是程序:你2017年签了字,2024年才来告,超期了。但检察院看的是实体:他有档案材料证明14年连续工龄,公司漏缴是历史原因,不是他自己的过错。乐山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他起诉的是2024年那份《不予重核决定》,这是一个新的、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受原核定行为起诉期限的限制。最终运输公司跟他达成调解,养老金差额由公司赔偿。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朱某某一个人拿到了钱。在于它把“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拆开了:程序上你确实有瑕疵,但实体上你的诉求是合理的,不能因为程序瑕疵就把实体诉求一并扔掉。
江苏那个案子更直接,工龄认回来,养老金从2504涨到4015
魏某的案子是两高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他2018年办退休,人社局只认了1987年12月之后的工龄,1976年到1987年那11年临时工期间不算。他后来从档案局调到了1992年经县农业局确认、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工龄津贴审批名册,人社局说这不是“用工批复材料”,不认。起诉到法院,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二审、再审都没翻过来。
徐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魏某起诉的是人社局“不采纳新证据、不履行变更职责”的行为,起诉期限应该从人社局明确拒绝变更那天算起,不是从2018年拿到退休证那天算。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和人社局一起调档案,最终找到1994年的工资改革套改名册和增资审批表,证实他1976年3月参加工作。工龄认回来了,养老金从每月2504.4元涨到4015.1元,补发的8.6万余元也到位了。
2600余件背后,盯的是“该认的不认”
养老金补发这类案子,行政机关不认账的理由五花八门:系统里没记录、材料不是规定格式、超过时效、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有些理由是站得住的,有些理由站不住但当事人拿它没办法——因为打官司打的是程序,程序上输了,实体上再有理也走不到审查那一步。
检察监督在这个领域做的事,说白了就是替那些走完程序但没得到实质审查的人,再开一道口子。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指向的,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没给钱”,是法院在审查那个“不给钱”的决定时,有没有把该看的东西看全。工龄材料是不是原始档案、起诉期限从哪天起算、一个“不予重核”的决定到底算不算新的行政行为,这些法律判断上的偏差,纠正过来,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才有机会被看见。
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说了一句,检察机关坚持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中站稳人民立场。站稳人民立场这句话在文件里常见,落到一个退休工人身上,就是他那14年工龄被认回来了,每月多了一千多块,补发的钱到账了。2600余件这个数字,每一件背后大概都有一个类似的故事。数字不大,但对走进检察院那扇门的人来说,它是最后一条还没堵死的路。 |
|